大数据与中国历史研究(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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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

民国时期社会发展的计量研究与政府统计资料利用本文系作者根据推进大数据史学相关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对此前已经发表的两篇文章的整合。这两篇文章分别为《建构民国时期 (1912~1949) 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的几点思考》(《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和《民国时期政府统计工作与统计资料述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马敏 陆汉文

民国史研究乃至整个中国近代史研究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在“定性”研究的基础上加强定量的分析,以提升史学成果的准确性、科学性。“现代化史”分析框架的引入,曾一度激活了人们的思想,促使研究者从社会演变的另一角度来思考中国近代的百年历史。但如果仅仅停留在“传统”、“现代”的二分,或若干现代化模式的宏观描述上,我们的史学未免再一次显得苍白、无力。现代化阐释框架目前正在被形形色色的“后现代化”思潮蚕食、挑战,便是一个明证。为此,以统计资料为基础,通过引入计量史学的方法,尤其是通过若干指标体系的建立,来具体说明民国时期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无疑便成为进一步深化中国近代史(1840~1949) 研究的关键之一。本文尝试沿此方向进行初步探索:第一部分介绍计量史学和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的基本概念和思想,第二部分阐述构建民国时期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的基石与原则,第三部分分析民国时期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与具体内容,第四部分梳理民国时期主要统计活动与统计资料,最后讨论政府统计资料在民国社会发展研究乃至整个民国史研究中的价值。

一 计量史学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

20世纪50年代,计量史学自法国滥觞,旋即西征东伐,掀起史学界的轩然大波。一大批运用回归分析、相关系数、方差分析等计量技术的“新史学”著作相继问世,向传统叙事式人文史学提出了严峻挑战,同时也招致一轮轮的指责。无须赘述计量史学的远大科学抱负及其卓越成就,也不论其反对者或中肯或武断的辩驳与诘难,计量方法由此所展现的对于史学研究的方法论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对于具有深厚、悠久人文史传统,习惯于粗放式耕耘的中国史学界来说,这种意义尤为重大。

计量史学的灵魂是:在特定理论指导下,对历史做准确的结构性的数量分析,进而概括出关于历史的科学结论。由是,关于计量史学的争论便可归结为:一个个具体的具有内在情感与好恶的个人所创造的历史能够经由结构性的数量描述而再现吗?反对者以为,离开对重大历史事件及其背景以及历史人物的深刻洞察和理解就不可能接近历史。在这个意义上,关于计量史学的争论实际上可以进一步归结为人文主义与实证主义的论争。因此,厘清100多年来人文主义与实证主义论争的实质,是理解计量史学及其方法论意义的关键。作为一种方法论主张,人文主义强调经验的不可重复性、主观性,认为在社会、历史和文化领域不存在全称假说,不能建立因果律、统计律,而只能用诠释、理解的方法去做恰切的观照。实证主义则针锋相对,肯定经验的客观性、可测性及普遍定律的存在,坚持演绎说明是科学认识的最好模式,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概莫能外。但事实上,根据哈贝马斯及阿佩尔的观点,人文主义与实证主义并非水火不容,人文主义所要理解的是社会、历史和文化领域中需要理解的一个侧面,实证主义所要实证的则是同样领域的另一个侧面,两者回答的是纷繁世界的不同问题。江天骥:《略论社会科学中的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 《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因此,关于计量史学的争论便也有了消解的可能。计量史学无法取代人文史学,同样,人文史学也不应苛求计量史学。历史需要理解,理解一个个历史事件及英雄人物背后深刻而丰富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心理内蕴;历史也需要计量,计量不同时段、不同地域、不同群体所显现出来的不同经济、社会、行为乃至文化心理特征。就此而言,我国史学界有理由更重视计量史学研究,通过数量分析提升史学研究成果的科学性,以补长期以来历史研究中人文史学一家独大之缺。

晚清时期,社会统计资料十分零散,统计手段也不甚科学,留下的能反映社会发展水平的系统的统计资料甚少,给计量史学研究造成了极大的障碍。民国以后,现代意义上的统计制度始逐渐建立起来。民国初年,曾有主计局等组织,负责一些统计工作。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对于统计行政之划一,以及政府统计制度之确立,厘定法令,用策厉行”。1931年,国民政府设置主计处,“掌理全国岁计会计统计事务”。“依主计法规之规定,主计处统计局掌全国统计总报告之汇编,及分类统计年鉴之纂刊。”陈其采:《〈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九年辑)〉序》,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九年辑)》,商务印书馆,1940。1935年,统计局汇编第一次全国统计总报告,并提要刊行《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商务印书馆,1935。此后,虽然由于抗日战争爆发,统计事务受到极大破坏,但统计局仍坚持工作,于1940年、1947年两次汇编全国统计总报告,并提要刊行。这些综合性统计资料和各种部门统计资料的内容涉及土地与人口、生产事业、商业、货币金融、财政、交通、教育、政治、国际比较等众多类别,类之下又再分纲、目、栏等,并且注重历年之比较、各省之比较及各辑之间的联系与一致,数据相当全面翔实,有很大的学术价值。另外,还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对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过一些调查统计,也留下了丰富的统计数据资料。这些数据为计量史学研究提供了资料上的保证和便利。因此,民国史的计量研究更有理由得到重视。

笔者认为,最能够彰显统计资料在民国史研究中的综合价值的是社会发展研究。社会发展是一种社会存在,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运动过程。这个过程不仅是一种定性的描述,还是一种可以用指标体系加以观察的社会发展状态,是一种可测度的社会现象。这里所谓的指标是表示一个概念或变量的可观察、可测量的具体事物。一系列具有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的指标经理论整合即构成相应的指标体系。自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提出以GNP来度量经济增长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发展被经济增长所代替,经济增长又主要由GNP等少数几个经济指标组成的指标体系来反映。这就是传统发展观及其指导下的经济性指标体系。60年代以后,人们开始认识到经济性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即经济增长不等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不等于社会进步,遂提出了新的发展观及相应的社会发展指标体系。根据有些研究者的归纳,新发展观包括综合发展观、人本发展观、社会整合观及可持续发展观等几种不同的具体形态。综合发展观认为发展包括经济增长、政治民主、科技水平提高、文化价值观念变迁、社会转型、生态平衡等多方面的因素。人本发展观以满足人的需求为核心价值取向,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整合观强调社会发展各要素的相互联系、和谐有序、灵活有效及一体化运作。可持续发展观则突出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保护自然资源总量和总体上的生态完整,进而实现社会持续进步的价值优先性。宋林飞:《社会发展的评估与对策》, 《南京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不论哪一种具体形态,都强调全面发展的重要性,认为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但经济发展本身并不等于社会发展,社会发展最终是为了全面满足人的多层次需要。因此,与新发展观相对应的就是包括经济指标在内的注重社会全面发展状况的指标体系。

社会发展指标可解释为:“量定某一社会发展程度的指数的材料”。郑杭生等:《社会指标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第25页。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依其功能可以区分为描述性指标体系、评价性指标体系和规划性指标体系。描述性指标体系通常是政府制定出来用以详细记录当时社会发展各方面变化情况的统计体系,像统计年报表、月报表之类,凡可以统计的内容都应囊括其中,比较具体、翔实、细致,因此,具体指标通常很多,常常有数百乃至上千个。民国时期的《中华民国统计提要》以及当代中国的《中国统计年鉴》即属此类。评价性指标体系旨在以描述性指标体系为主要依据,选择确立尽可能少的、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一些指标全面概括社会发展,达至对长时段社会发展状况或不同地域、国家的发展水平的总体性认识、评价和比较。其特点是少而精,注重从量与质的结合上把握人类社会的深层次脉络,既具备历史的纵深感,又具备空间上的延展性,从而能够作为认识历史与现实社会的有效工具。

二 建构民国时期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的基石与原则

建构民国时期的社会发展指标体系,是为了提供一种新的可资认识、评价民国史并能够对勘历史与现实的理论工具,因此,毫无疑问,要建构的是一种评价性指标体系。如前所述,指标体系是具体指标的结构性聚合,而其结构,取决于作为其理论基石的发展观。因此,建构民国时期社会发展状况的评价性指标体系,首先要确定的就是作为其基石的发展观。

近代以来的中国历史,贯穿着一条基本线索,即中国人对国强民富或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向往与追求,民国时期也不例外。作为民国时期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理论基石的发展观应该能够抓住这种长时段特征。由此出发,新发展观当是恰切的选择。反观历史,尽管民国时期没有也不可能明确提出新发展观,但由于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必然涉及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的全面变迁,中国人的求富逐强、救亡图存本就是一种笼统的整体性诉求,我们仍然可以运用基于新发展观而建立起来的反映社会全面发展状况的指标体系去分析和评价民国历史。更何况,历史不仅是一代又一代人主观能动地追求与奋斗的历程,更是一个客观自然过程,历史上没有明确提出新发展观,并不表明以此为判断标准的历史就没有发展。因此,运用新发展观下的社会指标体系对历史进行分析和评价是完全合理的。新发展观凸显发展的动态性和连续性,不仅关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收入、卫生水平等主要反映当时富裕、发达程度的具体指标,而且关注经济社会结构的调整,关注人口素质的提高和社会价值观念的递嬗,以及制度创新与变迁等等。简言之,即关注进一步发展的障碍的扫除及条件的创造。在新发展观下,真正的发展必然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的全面发展。单纯的经济增长必因制度、人口素质等其他某些方面的落后或不适应而难以长久,单纯的制度创新也同样会由于缺乏相应的经济支撑而难以扎根,都不可能是真正的发展。从社会指标的含义及新发展观出发,民国时期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的建构应该遵循时代性、可行性、可比性、简约性等基本原则。

时代性。我们所要建构的指标体系是用来认识、评价民国时期的社会发展状况的,因此必须紧扣那一时代的主题,突出那些与该时期发展实际相联系的社会指标。这就要求在建构指标体系之前对民国史有一个定性的把握。诚然,建立民国时期社会发展的指标体系本是为了更准确地认识当时的社会发展,但是,以数量化为特点的指标体系的建立本身又需要以一定的定性认识为前提。换句话说,只有大致把握了民国史的基本特征,才能够建立起对应的指标体系,准确地勾画出民国时期的社会发展面貌及其时代特点。反过来,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的定量化分析又必然能够导出关于民国史基本特征的更准确结论,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作为社会指标体系前提的定性认识构成挑战或补充。这样,定性认识与指标体系的概括既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又各自独立,共同构成了历史研究的有效途径。因此,建构民国时期社会发展指标体系要以某些得到普遍认可的关于民国史的已有结论为前提。

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民国时期至少有这样几个显著特点:其一,民国时期战争频仍。战争不仅消耗了大量财富,也造成了大量伤亡人口,对人口增长率、人口预期寿命等指标,对政治经济制度变迁及当时中国的发展主题、道路和模式构成了巨大影响。其二,中华民国不具有完全主权,也一直未能有效控制整个国家。因此,不同地域的发展目标、发展环境、发展政策、发展路径及发展成效可能都存在较大差异。忽视这种差异,就无法正确认识民国时期的社会发展。其三,民国时期,即使西方国家也只是强调经济增长,并没有意识到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性,而中国连经济增长都成问题。因此,社会发展在民国时期首先诉求的是和平,是有家可归、有食果腹、有衣蔽体,舍此而外,就谈不上发展。有些指标现在看来是层次比较低的,在当时却可能至为根本、关乎民生。民国时期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必须凸显这类指标的位置。其四,虽然中国社会的近代转型至民国初期已历时数十年,但即使是到了民国后期,在中国延续2000多年之久,由小农经济、宗族制度、官僚政治所组成的高度一体化的农业宗法社会结构仍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建构民国时期社会发展指标体系时应该认真审视这些特点,关注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及其障碍,关注制度创新及其社会心理环境。

可行性。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的建构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若在实践上行不通,理论上再完善精致的指标体系,亦不过是绣花枕头,中看不中用。因此,建构民国时期社会发展指标体系既要注重理论方面的要求,也要考虑实践上的可能,要从民国时期的历史实际出发,保证各项具体指标的经验可测性。中华民国是已经逝去的历史,只能以现存史料作为建构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的前提。因此,在确定指标体系的理论框架及具体内容时,首先要深入了解、分析包括《中华民国统计提要》在内的有关统计史料,把握民国的计政制度和统计方法,搞清楚民国统计机构采用了哪些指标;其初衷是什么;各个指标的含义是什么;是否有相应的统计数据;若没有统计数据,是否可以根据其他资料估算出来或者使用其他替代指标;不同年份的统计口径是否一致;各种数据是如何收集的;其可靠性如何;除官方统计外,还有哪些资料可资利用;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的可行性。

可比性。民国时期社会发展指标体系是一把尺子,这把尺子应该能够测出此一历史时期中至少两个不同年份的发展水平,从而可以用作民国时期社会发展研究的工具,分析、比较当时的发展状况。在此基础上,该指标体系还必须具备与现代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的一致性,从而使历史和现实具有可比性。因此,建构民国时期社会发展指标体系时,要以当今世界尤其是当代中国有影响的指标体系为参照系,认真分析其构成、内涵及使用方式,抠出那些代表性强、能够反映人类社会发展大势的核心指标,进而确定依据民国史料能够取得数据的相应指标,以保证指标体系的大致可比性。

简约性。社会发展千头万绪、林林总总,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许多方面的内容,全面、详细地描述各个方面的具体情况,需要建立庞大的统计指标体系,即描述性指标体系。评价性指标体系以特定的发展观为理论基石,强调各项指标的理论联系和逻辑关系,旨在描绘社会发展的主要特征,概括、评价社会发展的基本状况、利弊得失及内在规律。这种指标体系应简明扼要,通过少量有代表性的关键指标,提纲挈领又不失精当地反映社会发展状况,而不是像统计机构的统计报表那样,指标众多,包罗万象,面面俱到。因此,建构民国时期社会发展指标体系还需要在时代性、可行性、可比性的基础上讲求简约性,以尽可能少的指标达到从总体上对民国时期社会发展状况的把握,并能够进行历史与现实、中国与外国的比较研究。

三 民国时期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具体内容

社会发展是一个综合系统,包括的具体内容很多,关键是如何选择最有代表性的核心指标,建构评价性指标体系,以便对社会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简明扼要地抓住其主要特征。笔者以为,在新发展观指导下,根据民国时期的具体情况,可以从经济状况与物质生活、社会关系与群体生活、文化教育与心理状况等三个方面建构民国时期的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以期全面把握当时的发展水平,并与世界各国及当代中国的发展状况相参照。

社会发展最终是为了人,而人首先必须能够生存,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生活物品。因此,人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物质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32页。因此,经济状况与物质生活方面的指标应该是反映迄今为止的任何社会任何阶段的发展状况的基础性指标。对于民国时期来说,由于社会正处于结构转型期,商品经济与民族工业都有一定发展,工业化正在起步,由于经济增长与强权政治是世界范围内的主旋律,所以,这类指标对于衡量那时的社会发展水平来说就显得更为重要。民国时期的经济状况与物质生活尽管不似现在发达与富裕,但也涉及很多部门,如农业、工业、交通等,都需要相应的指标去量度。根据民国时期的统计体例,可以将这方面反映社会发展水平的指标概括为三类:经济指标、城市化指标、交通指标。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从一产生时,人的物质生产与物质生活活动就是群体性活动,涉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任何个人都必须与他人结成一定的交往关系,脱离与他人的交往关系,人也就不成其为人。因此,人们的社会关系与群体生活也就构成了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社会发展程度必然通过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量与质表现出来,通过人与人结成特定社会关系参与社会活动的深度和广度表现出来。郑杭生等:《社会指标理论研究》,第175~177页。社会关系与群体生活方面的发展涉及人口、家庭、社区以至整个社会结构和秩序,大体可以概括为三类:人口与社会保障指标、家庭与妇女发展指标、社会组织与公共秩序指标。

社会发展是一个客观自然过程,同时也是人们主观感受和参与的过程;不仅是外在于人的物质生产、社会结构变迁及制度创新过程,同时也是社会成员的心理嬗变过程和个人现代性的增长过程。因此,社会发展还包括一个重要方面,即人的文化教育与心理状况,用以表明人的现代性与精神生活质量,表明人对生活的意识能力和觉悟水平,表明人在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的理解能力、创造能力和超越潜力。只有包含这方面内容的发展才是人的灵肉相济的发展,才是对全面社会发展的真切把握。文化教育与心理状况方面的指标首先包括新闻出版指标和教育指标。此外,由于社会成员的心理变迁和个人现代性的增长涉及人的内在的观念,其测量明显不同于物质生活与群体生活,除运用上述客观指标外,还需要同时使用主观指标。新闻出版和教育类客观指标的变化 (如报纸发行量的增加),只有联系相应的主观指标 (如人们对待报纸的态度),才能予以更有把握的解释。物质生活与群体生活方面的变迁也只有结合心理状况方面的主观指标,才能得出更可靠的结论。譬如,工厂工人的增多反映了工业化的推进,但如果当时人们对这种数量增加持否定性情感与认识,认为进厂务工即意味着背井离乡,给人无归依感,进而排斥工厂生活,则可以断言,工业化进程会因为社会成员观念的落后而遭遇较大的社会阻力;反之,若当时人们对这种数量增加持肯定性情感与认识,把离土离乡、进厂务工看作更令人满意、更有前途的生活方式,那么工业化进程就具有较好的民众心理基础,会比较顺利。因此,文化教育与心理状况方面包括三类指标,即除新闻出版和教育两类客观指标外,还有价值观类主观指标。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指标体系的测量效度,以便更好地接近历史真实。

经济状况与物质生活、社会关系与群体生活、文化教育与心理状态等三方面的共同发展即全面的社会发展。从这三方面出发建构的由九类指标组成的指标体系能够避免单纯经济性指标体系测度发展水平的偏颇,真实全面地反映社会发展状况。

经济指标。民国时期,经济方面的统计极其周详,如《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九年辑)》的9个统计类别中,有生产事业、商业、货币金融、财政等4个类别11纲主要涉及的就是该方面的数据。根据民国时期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可选择确定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年度财政收入、物价指数、机器工业与手工业的比重等四项具体指标。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年度财政收入从总量上体现经济发达与富裕程度。在已知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的前提下,物价指数能够大体反映人民群众基本的物质生活状况。民国时期,中国仍属于农业社会,传统手工业比较普遍,现代机器工业刚刚起步,处于同手工业激烈争夺市场的阶段,由此,机器工业与手工业的比重便比较精练地概括了工业化的水平。

城市化指标。城市化是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水平与现代化程度密切相关。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非农业就业人口占就业人口的比重、农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等三项指标能够大致体现民国时期的城市化水平。

交通指标。当今世界一些具有很大影响的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中,都没有专门的交通指标,因为发达完善的交通网络乃现代社会的平常现象,其作为发展指标的意义被经济指标予以较好的涵盖和表达。民国时期则不然。当时的中国仍属于传统社会,交通状况还很落后,铁路、公路、邮电通信等现代交通技术,对于疆域辽阔、地形复杂的整个国家来说,在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乃至人们生活方式和观念现代化诸方面均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因此,铁路里程、公路里程、邮政里程、电政收入等四项主要交通指标,对于反映不同地域以及整个国家的发展水平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口与社会保障指标。人口与社会保障指标是衡量社会福利水平和民众生活质量的基础性指标,在各国的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根据已有统计资料,并参照前述代表性的指标体系,可以选择婴儿死亡率、平均预期寿命、人口净增长率、自然灾害死亡人口比重、每万人口拥有的医生数等五项具体指标测度民国时期的人口与社会保障状况。

家庭与妇女发展指标。家庭是人们最基本的群体生活形态和社会关系场所,平均家庭规模、离婚率等两项指标能够较好地反映这种形态和关系在社会结构转型期的变化。传统社会中,男尊女卑,“女子无才便是德”。近代以后特别是民元以降,受西潮冲击,男女平等的思想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女性开始走出家庭,走向学校和社会,踏上妇女解放的道路。这个时期,受教育状况无疑是影响妇女角色定位、妇女发展以及妇女家庭与社会地位的最关键因素,因此,受教育人口中女性所占比重是测量民国时期妇女发展状况的最佳指标。

社会组织与公共秩序指标。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将建立在社会成员的高度相似性与同质性基础上的整合方式称为机械团结,建立在社会组织的功能分化和专业化基础上的整合方式称为有机团结。在他看来,传统社会主要依靠机械团结而维系,现代社会则主要依靠有机团结而维系。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发展的过程,亦即现代性成长的过程。近代以来出现的新式社团及司法制度无疑是有机团结的实现形式,因此,社团及其会员数量、每万人口法官数、民事纠纷立案数、刑事案件立案数等四项指标便从整合方式这一角度表征社会发展状况,表明现代社会土壤的潜滋暗长,乃至现代社会秩序的编织生成。

新闻出版指标。大众媒体及出版物能够开启民智,开阔眼界,传播新观念、新思想,提高民众精神生活质量,是影响个人现代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民国时期,报刊种类、报刊发行量、图书发行量等三项指标基本上代表了大众传播媒体的发展水平,可确定为基本的新闻出版指标。

教育指标。与大众传播媒体相比,教育的针对性更强,目标更明确,能够更有效、更直接地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改变他们的思想和观念,为现代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因此,当今世界上的大多数社会发展指标体系都涉及教育状况,如识字率、大学生占适龄青年比重等指标。民国时期,传统教育式微,新式教育逐渐扩张,教育事业总的来说还很落后,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新式教育人数占受教育人数比重、识字人口占总人口比重、适龄青年受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比重等四项指标能够较好地概括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

价值观指标。价值观指标直接针对人的态度和观念,属于主观指标,涉及很多内容。民国时期政府统计资料中缺少相关数据,但一些机构和个人开展的社会调查包含相关资料。我们选择确定城乡居民生活满意度、城乡居民对社会变迁的认识、城乡居民对个人苦难的解释等三个较抽象的指标,希望能够借以捕捉当时根本性的社会观念和价值取向,以便弥补客观指标的不足,真实反映民国时期的社会心理状况。

四 民国时期主要统计活动与统计资料

那么,民国时期的统计活动和相应统计资料又怎么样呢?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覆盖上述指标体系?首先可以看一看部门统计资料的情况。

农业统计。民国时期的农业统计1912年开始由农林部举办,1914年后由农林、工商两部合并而成的农商部继续办理。农商部在1914~1924年先后完成《农商统计表》9次,其中农业方面包括农家户数与田圃面积、农家户别耕地的多少、农产品、桑田与茶田面积、蚕茧、蚕丝、茶、荒地、农田灾歉、农会等众多项目,只是多数年份各省的数字都不齐全,算不上完整的统计。相比之下,1914年和1918年的统计表较全,被较广泛地引用与参考。1924年以后,因国内政局日趋动荡,全国范围内的调查与统计,遂尔中断。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465页。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农矿部成立,农业统计属其职掌之一,但由于该年之国内战争,农矿部未及着手普遍调查。1929年立法院统计处成立后,曾计划举办全国农业清查,终因经费困难,未克实施。后来仅调查江宁县270个村,由立法院统计处调查员直接查报,调查项目包括每户田地面积、户均人数、农民构成、农民工银、地价、农作物耕种面积及收成、牲畜家禽数及其价值等,调查结果刊载于立法院《统计月报》上。立法院统计处并运用通信调查法,完成各省农户及耕地、重要作物耕作面积与产值、佃农分布状况、试验农产预测、小麦播种时期研究、租率等统计,结果亦刊载于立法院《统计月报》中。1931年主计处成立后,统计局继续办理历年各省农产预测、各省农佃押租调查、各省农业工资统计、各省茶叶生产量统计等工作,结果先后刊布于该局接办的《统计月报》上。1932年实业部统计长办公处成立,主办《实业统计》双月刊,载有该部各种农业统计。其他重要统计还有:1930年铁道部对各新线沿路各县之农户及耕地亩数统计 (见《各新县沿线经济调查报告书》); 1931实业部中央农业试验所成立,该所农业经济科举办农家经济、米价、农村经济等调查,相关资料每月由《农情报告》刊出;1933年农村复兴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以每省抽查数县的方法,对江苏、浙江、河南、陕西、广西、云南等省进行调查,由商务印书馆印行相关调查报告;参见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浙江省农村调查》、《河南省农村调查》、《陕西省农村调查》、《广西省农村调查》、《云南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1933年国防设计委员会试办的句容县人口农业调查;参见国防设计委员会《句容县人口农业调查总报告》,编者刊,1934。福建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举办的长乐县人口普查;广西调查统计局在贺县、绥渌县举办的农业普查。此外,还有一些学术团体和个人举办的农业调查统计。全国性的农业普查,虽屡有打算,但迄至1949年一直未能实际举办。参见《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465~466页。

工业统计。工业统计在1928年以前少有人做。北京政府工商部及合并后的农商部曾举办工业清查,但究竟是实地调查还是估计所得,无从稽考。从存留的统计资料来看,机器工业似曾详查,手工业资料则极为简陋。这些资料多刊布于农商部《农商统计表》中。刘大钧:《中国之统计事业》, 《统计论丛》,黎明书局,1934,第151页。而华商纱厂联合会编辑出版的《中国纱厂一览表》(1933年) 亦属该时期有相当参考价值的统计资料。其他散见于各种报刊者,则多为片断之记载,如英文《中国年鉴》和日文《支那年鉴》都载有我国工业之零星资料。《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595页。

1928年以后,工业调查统计渐受重视,政府机构、教学科研团体与个人参与其事者甚多。1929年,铁道部组织测量队和经济调查队,分赴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浙江、江西等省铁路沿线调查,机械工业和手工业分别属调查内容之一。1931年主计处成立后,统计局、实业部、国定税则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局、中国经济学社研究委员会、交通大学等机构联合组成上海工业调查联合事务所,将上海划分为闸北东西二区、公共租界东中西三区、法租界、沪南、浦东等区,分别调查机械工业。1932年,实业部国际贸易局运用实地调查法和文献法,调查29省区的实业,工业部分包括机械工业和手工业,具体涉及厂数、资本数、工人数、原料、产地、制造手续、出品种类、商标、销售方法、地域等项目,调查统计结果编成《中国实业志》,由国际贸易局于1933年起陆续出版。1933年,国防设计委员会举办一项涉及14省100余市县的工业统计,共调查工业180余种,工厂2800余家。1934年,上海市社会局举办上海工厂调查。1945年,主计处统计局举办四川省江北县基本国势调查,工业方面包括新式工业、手工业及农村副业,手工业与农村副业又分纺织、造纸、烧窑、砖瓦、榨油、面粉、土木石工、染坊、碾米、编织、制糖、榨菜等业。1947年,经济部举办全国经济调查,工业调查是其主要部分之一。工业调查分一般性调查表和分业性调查表两种,一般性调查表包括工厂概况、职工人数、动力设备等内容,分业性调查表包括机械设备、主要产品、主要原料等内容。朱君毅:《民国时期的政府统计工作》,中国统计出版社,1988,第70~71页。其他如广西、四川等地方政府及上海面粉业公会等行业组织也曾组织本地或本行业的调查统计工作。

商业与物价统计。民国时期的统计分类中,商业统计通常仅指公司注册、事业设立与倒闭、公司营业、营业捐税、商品运输等较狭义的方面。前述农商部所编《农商统计表》除刊载较多的工农业统计外,亦发表该部一些商业统计数字,只是质量极差,几无利用价值。刘大钧:《中国之统计事业》, 《统计论丛》,第151页。国民政府奠都南京之后,成立全国注册局,办理公司、行号等注册事宜,随后设工商部,接着与农矿部合并成立实业部,迄1938年复改为经济部,是为商业行政主管机关的沿革。这些机关先后从事过一些涉及商业状况的调查统计工作,但并没有取得很大的成绩。此外,其他相关部门如铁道部等以及社会团体如商会、同业公会等也涉及部分商业统计工作。只是由于商业行号多而分散,且更迭变化频繁,所以,一直缺乏完整确实的商业统计资料可稽。主计部统计局编《中华民国统计年鉴》,中国文化事业公司,1948,第153页。

物价通常分为趸售 (批发) 和零售两种。趸售物价是指物品大量购入或出售时的价格,用以代表一国一地的物价,表示货币的价值亦即货币购买力的强弱。零售物价是指物品零星购入或出售时的价格,用以测定一般人民的生活费用。《中华民国统计年鉴》,第167页。民国时期,物价指数的调查编制一直受到重视。1919年9月,财政部驻沪调查货价处开始按月调查编制上海趸售物价指数,物品涉及粮食、其他食物、纺织品及其原料、金属、燃料、建筑材料、化学品、杂类等8类154项。1925年5月,财政部驻沪调查货价处开始按月编制上海输出入物价指数,物品分原料品、生产品、消费品三大类,计输出物品66项、输入物品82项。1929年4月,货价处归并于国定税则委员会,编制工作由该委员会续办。趸售物价指数和输出入物价指数均按期刊布于《上海物价月报》和《上海货价季刊》。《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632、634页。

广东省农工厅1925年7月开始调查物价,9月发表试编之广州批发物价指数,次年1月发表修正指数,物品包括米、其他食品、衣料、燃料、金属及建筑材料、杂项等6类190项 (初为205项)。农工厅之后,由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调查统计局先后续编广州批发物价指数。主要结果先后刊载于农工厅《统计汇刊》、建设厅《经济旬刊》、调查统计局《统计汇刊》上。《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632、633页。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1928年起开始编制华北批发物价指数,物品项目初为78项,后陆续增至106项,涉及食物、服用、金属及其制品、建筑材料、燃料、杂项等6类,结果按月披露于南开大学经济学院《中国经济月报》(英文) 上。《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633、634页。

1930年1月起,实业部统计长办公处 (第一年为工商部) 开始按月编制南京批发物价指数、青岛批发物价指数、汉口批发物价指数,物品包括食料、衣料、燃料、金属及电器、建筑材料、杂项等6类,计106项 (南京)、121项 (青岛)、111项 (汉口),结果按月公布在该统计长办公处编《物价统计月刊》上。《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631~633页。

湖南省财政厅1931年1月着手调查物价,1933年9月开始在该厅《物价指数特刊》上发表长沙批发物价指数。此项指数涉及粮食、其他食物、布匹及其原料、燃料、金属及建筑材料、杂项等6类105项物品。《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633页。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也编制有全国趸售物价指数和零售物价指数。这两种指数都从1937年1月开始编制,在抗战时期包括重庆、成都、西安、兰州、贵阳、康定、昆明等7个城市,其中昆明从1944年4月开始编制,抗战胜利后增加南京、上海、北京、天津、青岛、杭州、合肥、镇江、长沙、南昌、开封、福州、广州、桂林、济南、太原、汉口、台北 (计算全国指数时没有包括台北在内) 等18个城市。各地指数均以1937年上半年为基期。趸售物价指数涉及的物品有食物、衣着、燃料、金属、建筑材料、杂项等6类50项。零售物价指数涉及的物品有食物、衣着、燃料、杂项等4类50项。各种物品价格,由各地统计机关依照主计处颁定的物价调查与统计方案派员按旬直接调查统计。《中华民国统计年鉴》,第167~168页。

此外,其他机关编制的零售物价指数包括河北省实业厅编制的河北省各县零售物价指数、湖南省政府秘书处编制的湖南省各县市普通生活零售物价指数、江西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编制的南昌市日用物品零售物价指数、浙江省商务管理局编制的杭州市零售物价指数、广东省调查统计局编制的广州市零售物价指数等。《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631页。

交通与通信统计。民国时期的铁路统计创始于1915年,由交通部根据各路造送的报告按年编制,内容包括各铁路收支、资本、财政、营业里程、客运人数、货运吨数、机车列车里程、员役人数等。此项工作至1926年暂告中辍。刘大钧:《中国之统计事业》, 《统计论丛》,第152页。1928年后由南京政府铁道部统计科继续编制。此外,铁道部还于1932年设立铁道年鉴编纂委员会,负责汇编《铁道年鉴》,涉及大量铁路统计资料。《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1075页。迨1938年,铁道部与交通部合并,铁路统计复由交通部办理。

中华全国道路建设协会自1921年成立后一直把编制各项公路统计图表作为其主要目标之一,并且取得了可观的成绩。国民党中央党部1933年向各省主管机关征集截至1932年底的公路材料,编成《全国公路统计》(正中书局,1935) 一书。该统计主要源自各省按既定格式所造送的材料并经仔细审核校正,只有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西藏等地或者采用了其他机构编制的第二手资料,或者空缺,前三省系由于沦陷,内蒙古、西藏两地乃因为偏僻和遥远。《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1042页。

水上航运统计,1927年以前主要见于交通部和铁道部组织的交通史编纂委员会编印的《交通史 (航政编)》(编者刊,1931),《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1095页。1928年以后则主要见于交通部按年编制的《交通部统计年报》。《交通部统计年报》的统计资料主要源自各主管机关的正式报告,也参照了有关档案材料,水上航运统计涉及注册船员、船舶、码头、造船厂、航运公司等方面的详细情况。《交通部统计年报》(年刊,1928年起) 凡例及目录等,湖北省档案馆资料,全宗号:LSG1.41,案卷号:13。民用航空事业因发展甚晚,主要由1930年以后始组建的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运输公司经营,具体统计工作,也经由这两个公司办理,交通部统计处负有总揽之责。《中华民国统计年鉴》,第293~296页。

邮政统计和电报电话统计,在1912年至1923年由交通部办理,按年刊布于该部出版的《交通统计图表》,内容非常简陋;此后直至1927年,一直停办;1928年开始,交通部续办邮政统计和电报电话统计,并补以1924年至1927年间的邮政及电报电话概况,发表于《交通部统计年报》或《交通统计简报》(半年刊) 上。《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991、1010页。此外,交通部并编有《中国邮政统计专刊》(编者刊,1931),分甲乙两编,分别述及邮务和储金,邮务材料自1912年起至1928年止,储金材料从1919年起至1928年止,凡可录诸数字者,都列有图表,甚为详细。《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991页。

人口统计。民国成立后,内务部于1912年举办全国各省户口调查,统计结果在1916年至1917年间陆续发表,范围包括直隶、江苏、浙江、江西、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吉林、奉天、新疆、福建、甘肃、贵州、山东、陕西、四川、云南等省和绥远、京兆2个特别区,清查办法为逐户调查,内容涉及户口数、性别、年龄、婚姻、职业、出生率、死亡率等。其余各省,或者也有相应调查,惟无案可考,详情不得而知。刘大钧:《中国之统计事业》, 《统计论丛》,第151页。

地方各省,自1913年至1927年间,也有分别编查人口统计的。山西省按年编查,直至1927年。江苏、吉林、黑龙江、察哈尔等4省编至1921年,浙江、江西、山东、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辽宁、新疆等10省分别编至1915年至1919年不等。安徽、贵州、福建、甘肃、青海、宁夏、绥远等7省仅编查一两次或至1915年后才开始编查。陕西、云南、广东、广西等4省则完全没有人口编查。《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219~220页。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人口调查受到新的重视。内政部乃于1928年制定户口调查统计报告规则,通令各省调查人口。截至1930年底,江苏、浙江、安徽、山西、河北、辽宁、陕西、湖北、湖南、新疆、绥远、察哈尔、黑龙江等13省全部调查完毕并上报内政部。山东、福建、江西3省仅调查部分人口。其余省份,则未行查报。《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220页。

主计处成立后,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户口普查由该处主办。1937年,主计处开始筹备全国户口普查。1941年,主计处呈准公布《户口普查条例》,并拟定《四川省选县户口普查方案》,选择四川省彭县、双流、崇宁3县进行户口普查。1942年,四川省选县户口普查正式开始,至年底完成户口统计基本报告表。1943年,《四川省选县户口普查总报告》由主计处统计局编印刊行。1946年,户口普查改由内政部举办。1947年,内政部人口局成立,开始重新筹划户口普查。但没有多久,南京政权即告崩溃,全国户口普查始终未克举办。朱君毅:《民国时期的政府统计工作》,第55~56页。

1929年起,地方政府自行举办的户口调查也不少。1929年,有山西、河北、吉林、绥远、察哈尔、热河、宁夏等省。1930年有湖南、山西、山东、河北、陕西、辽宁、察哈尔、宁夏等省。1931年有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贵州、山西、河南、察哈尔、宁夏等省。1932年有江苏、浙江、江西、陕西、山西、河南、湖南、广东、云南、察哈尔、宁夏、绥远等省。1933年有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贵州、广西、宁夏、青海等省。《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220页。1934年有江西、山西、安徽、甘肃等省。1935年有河北、湖北、河南、青海等省。1936年有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西康、新疆、青海、察哈尔、绥远、宁夏等省区。卫挺生、杨承厚:《中国现行主计制度》,国立编译馆,1946,第371页。调查大多按照内政部1928年制定的户口调查统计报告规则进行,统计结果或刊于本省《民政公报》等刊物,或印为专册。至于各市县,也有自办户口调查的,其中较重要者有定县、句容县、江宁县、邹平县、兰溪县、呈贡县等地调查。河北定县调查是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1930年举办的一项综合性社会调查,包括对该县人口的调查与推算,采取的是选查少数以推多数的方法。江苏句容县调查由国防设计委员会与句容县政府合作在1933年举行,是关于该县农业的总调查,兼及人口状况,采用的是挨户查询方法。江苏江宁县调查由主计处统计局指导江宁自治试验县在1933年举办,是为自治做准备的户口清查,采用的是挨户查询并后续人事登记的方法。《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221页。山东省邹平县调查是1935年举办的普查式户口调查,并续有户籍与人事登记。浙江省兰溪试验县调查于1936年仿照江宁县调查方法举办,即开展人口调查并后续人事登记。云南省呈贡县人口普查1939年展开,由清华大学国情普查研究所设计实施,此乃我国近代式科学人口普查的代表。朱君毅:《民国时期的政府统计工作》,第55页。

此外,其他一些机构和团体也曾致力于人口调查统计。如邮政局在1919年、1920年、1925年、1928年等年经由各地方长官和邮政职员的调查或估计而先后推出中国人口调查报告,只是仅有总人数而无户数及男女各别人数;中国海关亦曾根据其他机构的报告和海关职员的估计而编制人口估计报告,同样只有总人数,且简陋粗糙;中华基督教协进会在1922年发表中国人口统计结果,该统计以中国官方既有报告为主,以各教会传教士和中国邮政局的估计为辅,其可靠性也不是很高。《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221~222页。

劳工与社团统计。民国时期的劳工与社团统计涉及工人生活及其费用调查、工人工资及工时统计、劳资纠纷统计、社团发展状况等方面的内容。关于工人生活及其生活费调查,最早当属狄莫尔 (C. G. Dittmer) 1917年从事的北京西郊农村工人家庭调查。1922年以后,金陵大学、南开大学、北平社会调查所和陈达、甘博 (S. D. Gamble)、索克斯基 (G. E. Sokolsky) 等教学科研机构与个人先后对手工艺工人,或纱厂工人,或印刷工人,或邮局工人,或铁路工人等的生活进行了数十次调查。而南京市社会局编制的南京工人生活费指数、国定税则委员会编制的上海生活费指数、上海市社会局编制的上海工人生活费指数、北平社会调查所编制的北平生活费指数、南开大学经济学院编制的天津工人生活费指数等多按月刊布,对了解工人生活极有价值。关于工人工资及工时统计,北京政府农商部曾编有1912年至1920年全国工业与矿山劳动者人数统计,及1919年劳动者工资统计。北京政府交通部编有1916年至1925年铁路职工人数统计。南京政府交通部编有1928年全国电报及电话业工役人数统计。1930年,工商部派员调查9省区中29个主要工业城市的产业工人,编成《全国工人生活及工业生产调查总报告》(工商部,1930)。同年,铁道部调查铁路工人,对其工资进行统计。至于劳资纠纷统计,较早的如陈达著《中国劳工问题》(商务印书馆,1929)、北平社会调查所《河北省及平津两市劳资争议的分析》(社会调查所,1930) 等著作虽载有部分年度的罢工统计,但多半属从报纸等既有文献中搜罗所得,而非直接调查,可靠性难以保证。相比之下,上海市社会局1928年关于上海劳资纠纷的统计和实业部1932年对15省市劳资纠纷的统计均来自直接调查,要可靠得多。《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267~268页。

社团统计迟至南京政府成立之后才由中国国民党中央统计处及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等机构比较系统地展开,包括农会、工会、商会、妇女会、学生会、教育会、自由职业团体及其他各类团体的会员数、团体数等方面的详细状况。《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455页。

1940年底,行政院下设社会部,在该部的重视与推动下,劳工与社团统计进一步完善。1941年,社会部选定重庆、成都、自贡、内江、乐山、万县、西安、贵阳、桂林、衡阳、新化、吉安、浮梁等13处举办工人家计调查,以便编制工人生活费指数。1942年,社会部颁行《全国人民团体总登记办法》,此后,社团统计逐渐得以规范开展。1947年,社会部举办南京、上海、北京、天津、青岛、重庆、沈阳、汉口、广州、西安、兰州、成都、昆明、台北等14个重要工商业城市产业工人 (含技术人员) 调查。该调查采用通信法,所选城市中举凡有动力设备或所用技术人员或产业工人在10人以上的工厂均在调查之列。调查结束之后,每3个月由劳动局劳动调查登记站就地查报异动情形,以便了解各地劳工状况的变化。《中华民国统计年鉴》,第358~389页。社会部关于劳工与社团方面的重要统计资料大都能够及时发表在社会部统计处编印的专门刊物《社会调查与统计》上,或以《全国人民团体统计》之类的专册单独刊行。

医疗卫生与社会救济事业统计。民国时期的医疗卫生统计包括人口死因、医药状况、卫生防疫状况等方面。1930年卫生部举办全国各市生死统计,该部1931年被裁撤后,主计处统计局续办生死统计,并要求各省市政府将当地人口死因统计材料按月填报。自1931年至1933年,南京、上海、天津、广州、汉口、青岛、杭州等7市均能逐月填报齐全;1932年和1933年,北京市也能逐月填报;其他各市则未能按要求填报。关于医药状况,政府行政机构和私人团体,都曾调查统计。卫生部1929年举办全国医药概况调查,涉及新旧医师、助产士、接生婆、药剂师、医药、病床、西药房、中药铺等方面的数据。内政部卫生署于1931年调查各省医院及病床数,于1933年发表1929年至1932年全国注册医师、药剂师和助产士数量统计。中央卫生设施试验处曾对注册医师的籍贯、性别、年龄、毕业学校所在地、毕业年月等进行统计。地方政府和团体从事医药状况统计的则更多。如汉口市政府1930年刊行的《汉口特别市市政统计年刊 (民国十八年度)》,载有该市的医药状况;青岛市政府1931年编印的《青岛市行政统计汇编 (民国十八年上下期)》,包含有合格医师数量统计;浙江省民政厅1930年推出的《浙江民政统计特刊》(第1辑) 和浙江省政府1934年出版的《浙江二十一年度行政统计》的卫生类中均列有全省医药概况统计;广东省政府1931年编印的《统计汇刊》第2卷第9~12期刊有医药师统计;中华医学会于1930年调查全国中医师、药剂师及助产士数量,刊布于该会出版的《中国医界指南》(1930)。关于卫生防疫状况,卫生部及由该部改组后隶属于内政部的卫生署从1929年起就开始按月调查并报告全国传染病状况,只是甚为简略。中央卫生设施试验处工作报告中也包括部分传染病及卫生防疫资料。《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377页。

表1 各数据库分学科引用情况 (截至2014年1月)

注:1.数据依据Google Scholar搜索引擎,通过使用“”功能搜索包含各数据库全称的公开学术发表。例如,搜索“Integrated Public Use Microdata Series”以获得IPUMS相关条目数目。2.分学科引用情况数据由搜索数据库全称加学科名获得。如搜索“Integrated Public Use Microdata Series”history以获得引用IPUMS数据库的学术发表成果中与历史学相关的条目。这种简洁的搜索方式,可以比较不同学科的引用分布并在数据库之间进行比较。但不可避免的是,存在很小一部分搜索结果包含学科名关键字但并非该学科相关文献的情况。我们假定这些“噪音”检索条目在搜索不同学科关键字时出现的概率相当,所以对不同学科的引用分布趋势没有很大影响。3.需要注意的是,一篇学术文献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同一文献可在多个领域搜索,表格内的数据并没有相互排他性。4.为统一检索标准和结果,表格中CMGPD相关数据仅包含2010年在ICPSR网站使用“China Multi-Generational Panel Data—Liaoning”名称公开数据后的引用文献,这些只占基于辽宁多代人口数据库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很小一部分。CMGPD的另一个子数据库双城多代人口数据库 (China Multi-Generational Panel Data—Shuangcheng) 已于2014年在ICPSR网站免费公开,但公开时间较短,没有纳入表格。

社会救济事业统计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才开始受到重视,主要由国民政府特设专门机构——行政院赈务委员会主持。该委员会所编《赈务月刊》、《赈务统计图表》等刊物汇集了灾害、赈务等方面的大量调查统计资料。内政部则对养老、孤儿、济贫、育婴等收容事业进行调查统计,随时刊布于《内政公报》中。《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443页。迨行政院社会部成立,置有社会福利司专掌社会救济工作,大量社会救济事业统计资料由该部统计处汇编并不定期刊布。《中华民国统计年鉴》,第365~366页。

公共安全与社会病态统计。司法组织与人员、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刑、监狱、感化设施等司法统计对说明公共安全及社会秩序非常重要。民国甫经成立,司法统计即开始受到重视。1914年至1920年间的司法统计由司法部按年在《第一次民事统计年报》、《第一次刑事统计年报》至《第七次民事统计年报》、《第七次刑事统计年报》中刊布,包括司法行政、民事及刑事案件、监狱等项内容,但没有将大理院及县知事衙门审理的案件统计在内。1925年,大理院发表1912年至1921年间大理院民事及刑事案件统计结果,内容涉及该院组织构成、人员及处理的民事刑事案件。1931年,司法院秘书处刊行《民国十八年司法统计》。其后,司法行政部先后刊行《民国十九年一月至六月司法统计》(1931)、《民国十九年度司法统计》(1933)、《民国二十年度司法统计》(1934) 等。1934年,最高法院刊行《三年来之最高法院》,其中包括该院多年来处理案件的统计。此外,少数地方政府也不时有该地司法统计方面的数据公布,如山西省长公署刊行的《山西第三次政治统计》(1915)、江苏省长公署统计处刊行的《江苏政治年鉴 (民国十一年)》(1924)、东北文化社刊行的《民国二十年东北年鉴》(1931) 等刊物中都涉及所在地方的司法统计。这类统计虽然在范围上不及于全国,但常常包括县政府审理的案件,有着独特的价值。《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137页。

保卫统计直接以阐明各地方公安状况为目的,包括违警、警备、消防、火灾等。违警方面,内务部1913年公布内务统计表式之后,历年均有报告。1931年起,内政部开始编印年度或半年度《全国警政统计报告》,包括违警事件、违警者年龄与职业、破获案件等内容。一些地方政府,如广西、湖南、南京、上海、北京、青岛、汉口、天津等省市,及湖北、河南等省省会,也公布了许多地方违警统计资料。警备方面,全国范围的统计主要由内政部统计司办理。地方则有浙江、安徽、江西、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河北、绥远、北京、青岛、汉口、开封等省市曾办理该地警察概况统计。消防方面,内政部曾于1930年、1931年两度开展临时调查统计,广西、湖南、南京、北京、青岛、汉口、开封等省市,也曾经进行调查统计。火灾方面的统计,内务部及其后的内政部均在相关报告中涉及,南京、上海、北京、青岛、汉口等市及湖南、湖北、河南等省省会也有经常之报告。《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397~398页。

社会病态统计主要包括离婚统计和自杀统计,能够从负面指示社会整合状况。广西、上海、青岛、汉口、天津等省市都有比较丰富的离婚统计资料。自杀统计自民国成立就受到重视,但直到1931年,才有内政部《全国警政统计报告》等根据省、市、县公安局或分局造送材料汇编成细致的自杀统计资料,包括自杀人数、自杀者年龄、自杀者职业、自杀原因、自杀结果等内容。地方方面,上海、青岛两市分别从1928年、1929年起开始举办自杀统计,稍后,广西、湖南、湖北等省省会及北京、汉口、天津等市也展开自杀统计。《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359页。

文化教育统计。民国时期,教育事业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包括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社会教育、学术机构与团体等,其中,社会教育又涉及图书、博物、广播电影、美术、音乐、体育等众多方面及各种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因此民国时期的教育统计实际上包括文化、教育乃至娱乐方面的丰富内容。《中华民国统计年鉴》,第309~337页。民元以降,教育部先后编印《全国教育统计图表》5次,至1916年底止。接下来因材料不全,没有继续编印。1922年以后,中华教育改进社先后刊印《中国教育统计概览 (民国十一年)》和《全国中等以上教育统计 (民国十四年)》,从而开学术团体举办教育调查统计的先河。《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293~294页。大学院成立后,重新规划教育调查,迨新教育部揭牌,教育统计逐渐完善。自1928年起,大量教育统计资料先后刊行,如《全国高等教育统计 (民国十九年度)》(教育部)、《全国中等教育统计 (民国十九年度)》(教育部)、《全国初等教育统计 (民国十九年度)》(教育部)、《全国高等教育概况统计 (民国二十一年度)》(教育部)、《全国社会教育概况统计(民国二十一年度)》(教育部)、《全国教育统计简编 (民国二十四年度)》(教育部)、《全国教育统计简编 (民国三十四年度)》等等。此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经常单独编制当地教育统计资料。这些教育统计涉及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校、中学、小学、幼稚园、职业学校、特殊学校等各类学校的性质与数量和教职员、学生、经费、图书设备等,以及学术机构与团体、图书馆、民众阅报处、通俗演讲所、公共体育场、民众教育馆、公共娱乐场、公园、剧场、电影场、广播电台、科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教育机构与设施状况,资料颇为翔实。以教育部《全国高等教育统计(民国二十年度)》为例,它包括全国各大学概况、各独立学院概况、各专科学校概况、留学概况、学术机关及团体概况等内容,且又分有细目,如各大学概况的细目由沿革 (附学校年龄)、概况 (校地及经费员生等总数)、编制、课程种数及每周授课时数、经费 (来源及支配并附百分比)、教职员、在校生、毕业生、设备状况等组成。其中,教职员的具体统计内容包括教员之等级性别与职别 (附百分比)、各科教员、教职员月俸及资格,在校生的具体统计内容包括院科别 (附百分比及女生)、系别、年龄、籍贯、家庭职业、婚姻状况、新生学历、年级、成绩、动态 (转学、休学、开除、死亡)、体格检查,毕业生的具体统计内容包括民国以来历年毕业生之人数、本年度毕业生之科别,设备状况的具体统计内容包括校地、校舍、教具校具之价值、图书、本年度新添设备之价值。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二十年度全国高等教育统计》细目,教育部,1933。统计内容的详细和具体,由此可见一斑。

民国时期,在上述九个类别的部门统计之外,政治、外交、土地、财政、金融、水利等其他很多方面也都有相应的统计活动,积累有丰富的统计资料,此不赘述。除了部门性统计工作和相应的统计资料外,民国时期也开展了一些综合性的统计工作并形成相应的综合性统计资料 (多数综合性统计资料实际上是由各类部门性统计资料综合而成)。这一工作在北京政府时期一直付诸阙如,至南京政府时期才在主计处的统筹和安排下逐步展开。该处先后汇编有《全国统计总报告》、《中华民国统计提要》、《中华民国统计简编》、《中华民国统计年鉴》等数种重要的综合性统计资料。

《全国统计总报告》。该统计资料由主计处统计局依照《统计法》和《主计处组织法》的规定,对各机关按照统一格式造送的统计材料进行审核、整理,并参照其他相关统计,汇编而成,涉及土地、资源、人口、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内容非常详尽。该资料不对外公开,也不正式出版,而仅以内部编印形式送呈国民政府作为施政参考。主计处统计局从1933年开始筹办第一次《全国统计总报告》的编纂事宜,并制订各机关造送《全国统计总报告》材料应用表格,呈请国民政府通饬各机关查填,迄1935年完成第一次《全国统计总报告》,共分36类统计资料。第二次《全国统计总报告》资料的收集,因抗日战争的影响而延宕,至1939年6月才核编完成,共分25个类别,343个表格。1941年起,随着各种公务统计方案的制定实行,中央机关大都能够按照方案规定按期登记并整编资料,那些未能及时制定统计方案的中央机关也多能按照主计处要求造送材料。第三次《全国统计总报告》便以1942年度为截止期,于1943年12月核编完成,共分40类407表。这以后,各机关造送的材料越来越完整和充实,《全国统计总报告》的编纂渐入轨道:第四次《全国统计总报告》于1944年10月顺利编成,计38类346表;第五次《全国统计总报告》于1945年6月顺利编成,计40类346表;第六次《全国统计总报告》于1946年10月编成,计37类294表;第七次《全国统计总报告》于1947年6月编成,计39类379表。行政院新闻局编《统计事业》,编者刊,1947,第22~23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现在仍然保存有大量此类资料,可参阅。《主计处 (部) 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6。

《中华民国统计提要》。该统计资料系就《全国统计总报告》抉精钩元,编制而成,以备社会各方之参考和应用。民国时期,此类资料共刊行四次,分别是《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主计处统计局刊行,1935;商务印书馆刊行,1936)、《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九年辑)》(主计处统计局刊行,1940)、《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三十四年辑)》(主计处统计局刊行,1945)、《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三十六年辑)》(主计处统计局刊行,1947) 等。

《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是根据第一次《全国统计总报告》可以公开的内容,提要编制而成,全书1247页,内容包括疆界与地势、地质、气象、政治组织与行政、法制、司法、官吏与考试、监察、外交、人口、劳工、合作事业、教育、社会病态、卫生、保卫、救济、人民团体、土地、农业、林业、渔业、畜牧、矿业、工业、商业、贸易、物价、金融、财政、邮政、电政、公路、铁路、航政、水利及公用事业等36类,计330个表格。每类数据之前,均冠有引言,简要述及该类材料相关调查的经过及编制方法,并列有主要参考书报名称。具体表格和数据多能上溯往年已有材料,并考虑到不同地域的分类统计。该辑资料是历次统计提要中最详细的。

《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九年辑)》根据第二次《全国统计总报告》提要编制,共280页,包括土地与人口、生产事业、商业、货币金融、财政、交通、教育、政治、国际比较等9类,计192个表格。为便于国际宣传,该辑的全部中文材料均有英文相对照。不过,其每类数据都比较简单,也没有引言之类的说明文字。

《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三十四年辑)》共187页,包括土地与人口、农业、工商、财政与金融、交通、教育、社会与卫生、政治组织等8类,计92个表格。所有材料,都并列1937年与1944年的重要数字,且载有详细的中英文说明,以阐明其变迁与进步,供国内外人士参考。

《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三十六年辑)》共140页,包括土地与人口、农业、矿工商业、财政与金融、交通、教育、社会与卫生、政治组织等8类,计80个表格,涉及1937年至1947年6月的重要资料。该辑同二十九年辑一样,没有引言之类的说明文字,但全部中文材料均有英文对照。

《中华民国统计简编》。该统计资料由主计处统计局1941年编印,共131页,包括党务、政治、土地与人口、保甲与警卫、农矿、工商、合作事业、交通、货币与金融、财政、教育、卫生、禁烟、赈济、战绩等15类,具体数据大多截至1939年底。它是对统计提要再行取舍,并补入较近的或秘密的数据编辑而成,专供党政机关负责人员及国民党中央训练团使用,属机密材料。

《中华民国统计年鉴》。该统计资料是民国时期编定的唯一一部统计年鉴,它由主计部统计局拟订计划,统计局和中央各统计机构分类主稿,统计局最后汇集整理,并广泛参考相关书籍及专家意见,统一订正而成,中国文化事业公司1948年印行。全书434页,包括地理环境、政治制度、人口、农林渔牧、水利、矿与矿业、工业、商业与物价、国际贸易、地政、粮食、财政、金融、交通、教育、卫生、社会、司法、考铨、侨务等20类统计资料,计312个表格,各表资料自南京国民政府成立起至1947年6月止。年鉴编成时获得的截至1947年12月底之最新数据,另列简表,置于各类资料之首。该书各类资料,数字与文字并重,用数字以显示事实之真相,用文字以阐明数字之含义。因此,它可以说是民国时期最系统的统计资料。

同时,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在编制该地的综合性统计资料上也有不少建树。1943年以后,江苏、四川、贵州、广西、广东、浙江、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河南、陕西、甘肃、绥远等省,及南京、上海、天津、北京、重庆等市都能按年汇编全省 (市) 统计总报告,内容丰富具体。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陕西、安徽、河南、甘肃、绥远等省,及南京、上海、天津、北京、重庆等市还能进一步编纂统计提要或统计年鉴,供中央和地方政府应用,以及民间团体与个人参考。《统计事业》,第23~25页。

可见,建构民国时期社会发展的指标体系并开展相应计量研究,可以得到政府统计资料的有力支撑。倘若考虑到本文未及详论的那些由社会机构和个人开展的调查统计,则这种研究可加以利用的资料更为丰富。

余论 如何充分发掘统计资料在民国史研究中的价值

推进民国时期社会发展乃至整个民国史的计量研究,除了要梳理统计资料和发展指标体系之类的分析工具外,还有另外一些值得讨论的议题。

民国政府卷帙浩繁的统计资料既有其值得珍视和利用的一面,也有其需谨慎对待的另一面。然而,也许正是这种状况使历史研究本身具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学术魅力,给我们的研究工作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诚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的,即使比较可信的资料,也可能会有不足或遗漏,需要经过史料的考证、评估等过程,才能够得出可靠的研究结论。退一步说,即使最不可信的资料,也并非毫无价值,其中总会蕴藏着一些真实的东西,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去发掘、甄别和利用。曹幸穗:《民国时期农业调查资料的评价与利用》, 《中华民国期的经济统计:评价与估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日本一桥大学经济研究所,2000,第253页。因此,研究者在微观层面上对具体统计资料的恰当评估和谨慎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自杀作为一种意外变故,政府机关是不可能统计清楚的。内政部通过各城市公安机关统计的上海、南京等31个城市1932年自杀人数共1277人,《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四年辑)》,第360~368页。而实际上仅上海市1932年的自杀人数即多于该数,忻平:《无奈与抗拒:20~30年代上海转型时期的社会问题》, 《学术月刊》1998年第12期。自杀统计遗漏之惊人由此可见一斑。因此,根据政府统计直接计算自杀总人数及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等总体数据没有什么意义。但是考虑到通常情况下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原因自杀者被遗漏的概率应该相差不大,且不同城市的结构性误差可相互抵消一些,存在惊人遗漏的各城市自杀统计仍可以视为自杀总体的一个有代表性的样本,包含着非常有用的信息,可用以推论城市自杀现象的结构特征,如自杀者性别构成、自杀者年龄构成、自杀原因等。可见,只要研究者能够真正重视并认真检视民国政府的统计资料,就完全可能发掘出这些数据的价值,使之成为历史研究中的有用史料。

不仅如此,与文字资料相比,民国时期的政府统计资料还具有非常独特的价值。首先,政府统计旨在周知国势民情以及政府工作绩效,作为政府施政之参考及社会各界之借镜。因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政府统计资料实际上是时人和今人可以共享的“文本”。透过“文本”,我们不仅可以明了时人对处身其中的国家和社会的认识和概括,而且可以提出我们今天的解释,并在与时人的概括相比较的过程中,达成与时人的对话,进而更好地进入“文本”,更透彻地理解历史。另一方面,由于同一历史时期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统计制度,收集有丰富的统计资料,并且不同国家的统计方案和规则也有很多相通的地方,这就使得以政府统计资料为依据开展民国时期我国与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的比较研究不仅可能,而且非常便利。这有助于认识当时的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差距。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汇编《中华民国统计提要 (二十九年辑)》专辟“国际比较”一类资料即显明了这种可能性。同样,以统计资料为依据,对民国时期的中国与当代中国及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进行比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成就,及反过来以当代中国及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为参照更好地评价民国历史。实际上,统计资料算得上对具有不同传统及发展模式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进行比较的最好依据之一。当然,比较并不是简单地看数据的表面差异,而是要以一定的理论和指标体系为指导,深入数据的背后,寻找深层次的东西。

其次,民国政府的统计资料涉及国势民情的方方面面,不仅包括政治的、经济的、人口的,而且包括教育的、卫生的、社会的;不仅包括城市的,而且包括农村的;不仅包括上层的,而且包括下层民众的;等等。所以,这些统计资料是民国时期遗留下来的涉及范围极为广阔的史料类型,不仅史料基础已很扎实的政治史、经济史等可以从中受益,而且社会史之类史料基础相对较薄弱的研究领域也可以直接扎根其中。比如,我们的很多研究成果,包括政治史、经济史等等,经常面临的问题就是,众多的档案文献记载的主要是精英人物的活动,因而很难写出包含普通人物的历史。统计资料则由于往往包括总体的数据,注重面上的情况,而有助于我们克服这样的问题。又如,社会史作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强调“综合的”、“整体的”取向,但社会生活千头万绪,包罗万象,社会史研究要避免“琐碎化”的陷阱,除了理论方面的建设外,史料的选择也很重要。如果史料本就极为琐碎零乱,其“结构化”自然很困难。由于是按照特定目的和程序或完整的统计方案而收集汇编的,民国时期尤其是主计处成立后的许多统计资料本来就具有“综合的”、“整体的”和“结构化的”特点,因此,这些资料用于社会史研究具有不可替代的长处。

再次,统计资料主要是以数字形式表达的史料,而数字显然是最精练、最便于使用的记录符号,这就使得统计资料具有其他很多史料无法比拟的优势。在方法论意义上,统计资料有助于计量史学的理论与方法在我国的运用。计量史学作为一种方法论路径,只能用于那些可以用数字表达出来的史料。近代以前的中国历史,由于统计资料的缺乏,很难诉诸系统的计量研究。迄至清季,新式统计开始出现,但局限于海关等少数经济领域。民国时期,各部门的统计逐渐完善起来,这就使得计量方法有了广泛的应用空间,可以用中国的经验数据检验计量史学相关理论和方法的适用性和解释力,建构和发展中国的计量史学科体系。另一方面,尽管计量史学也有自身的缺陷,但对于具有深厚、悠久人文史传统,习惯于“定性”分析的中国史学界来说,计量方法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独特的优势,可借以深化许多已有研究成果,或实现新的突破。比如,现代统计方法和计算机软件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密切结合,使得统计资料的使用和分析变得非常方便,在没有计算机的情况下无法真正应用于实践的一些多元分析技术,现在可以轻松地通过统计软件完成,我们因此可以将更多因素纳入历史研究的视野,将表面上看来互不相干的一些变量引入统计模型,经过反复运算,寻找其深层联系,从而有可能提出新的问题,发现历史的新面相。

最后,民国时期的政府统计资料是在特定的统计制度下,由特定的人员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汇编的,绝大多数统计表格都附录有资料来源及其他具体说明,因而其甄别考证等工作一般而言应有轨可循。此外,以数字形式表达的史料相互印证的机会更多。比如,不同年份的数据可以根据变化的趋势和可能性相互印证,不同类型的统计数据可以根据彼此的依存关系相互印证,不同地域的统计数据可以根据地域差异相互印证,等等。所以,未经细致考证的统计资料比其他史料更容易露出破绽,这就给统计资料的考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换言之,以统计资料为依据进行研究,必须更注重其可靠性、可信性,更注重考证功夫。在这个意义上,以统计资料为依据的研究更值得信赖,更科学。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尽管政府统计资料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但在民国史研究中的利用还面临着其他一些不容忽视的具体困难。比如,政府统计浩如烟海,其发掘和整理工作异常繁重。除主计处统计局汇编的综合性统计资料 (如《中华民国统计年鉴》等) 比较集中外,在当时各种杂志、报纸、学术著作、年鉴、中央政府各部门出版物、地方政府出版物等载体上都散布有大量的政府统计资料,系统搜集和整理这些资料的难度极大。迄今为止,尚无关于民国时期政府统计的大型汇编资料问世,而在这方面单凭个别研究者的努力是很难取得巨大成效的。又如,因时局的动荡,民国时期政府统计在时间上的连续性不强,很多数据在一些年份上存在残缺不全的情况,这使得长时段的纵向比较和趋势分析常常成为无米之炊。尽管部分领域残缺的数据 (如物价) 可以通过各种方法估算出来,得出一个连续序列,但这毕竟提高了数据误差的可能性。再如,中国地域辽阔,区域差异鲜明,同样的数字在不同的地方可能有不同含义,需要做不同的解释。这就要求研究者的数据分析工作能够将抽象的数字与各地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联系起来,做出恰如其分的分析和解释。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为利用统计资料进行历史研究增加了难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马敏,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陆汉文,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