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社会治理发展报告(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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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南省社会治理形势分析与展望

马琳 岳磊马琳,博士,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社会治理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新型城镇化与社会发展;岳磊,博士,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社会治理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廉政建设与社会治理。


摘要:本文以《中国统计年鉴》《河南省统计年鉴》及2016年社会治理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开展的城乡社会治理调查数据为基础,从社会安全、矛盾化解、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社会公平五个方面对河南省社会治理状况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发现,河南省社会安全形势总体向好,社会矛盾化解平稳推进,社会组织逐步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状况显著改善,社会公平状况有待改善。河南省社会治理的发展方向是:构建社会治理绩效评估体系,完善社会治理考核问责机制;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激发社会组织发展动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以破解重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提升公众社会治理效能感;强化源头治理,健全依法维权和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关键词:社会治理 社会安全 社会服务 社会公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专门阐述“社会治理”。自此,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成为学界和政界关注的主要议题。学术界不断构建和丰富社会治理的相关理论,各级政府也不断深化基层社会治理的新实践,使得社会治理的理论内涵和实践创新不断取得新发展、新突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体制持续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持续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持续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持续深刻变化,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使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任务越来越艰巨繁重、标准要求越来越高。因而,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历次会议先后对社会治理创新提出一系列新要求、新思路、新举措,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精细化”“科学化”“智能化”“专业化”成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实现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安定和谐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坚持以现实问题为导向,紧密联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性特征,准确评估地方社会治理整体状况,系统总结社会治理创新和改革的先进经验,全面探寻社会治理发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敏锐发现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及时调整相关社会政策,从整体上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为了系统考察河南省社会治理实践的动态变迁过程,本文延续《河南社会治理发展报告(2014)》《河南社会治理发展报告(2015)》《河南社会治理发展报告(2016)》中社会治理评估指标体系的总体框架,从社会安全、矛盾化解、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社会公平五个方面评估河南省社会治理状况,并对其中的三级指标进行略微的调整。具体指标如表1所示。

表1 河南省社会治理三级指标评价体系

为准确描述和客观评价河南省社会治理的整体状况,本书以国家及各省统计年鉴中相关数据为主,并以社会治理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开展的关于河南省居民的专项调查数据为补充,其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第一,《中国统计年鉴2016》《河南省统计年鉴2016》和民政部网站公布的社会服务统计数据。

第二,2016年河南省城乡社会治理调查。调查涵盖河南省18个地市,调查对象为河南省城乡居民,调查时间为2016年7月10日到2016年8月20日,调查人员为经过系统培训的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商学院、法学院等学院研究生362名。为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调查采用结构式访谈的方法,由调查员进行一对一的面访。调查共发放问卷6335份,回收有效问卷6015份。

第三,2016年河南省城市居民幸福感调查。调查涵盖河南省18个地市,采用多阶段抽样方法,首先在每一地市按照等距抽样方法抽取2个街道办事处,其次在每一街道办事处按照等距抽样方法抽取4个社区居委会。由于难以获取每一社区居委会详细名单,所以调查采用在社区居委会偶遇抽样的方法选取调查对象,每一社区居委会选择40名居民作为调查对象。共调查城市居民4100名,回收有效问卷4007份。其中,男性1703人,女性2304人。

在写作思路上,本文不仅利用数据对各个指标进行了单变量描述,而且还对部分指标进行了年度趋势分析。为突出河南省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本文还选取了部分指标与中部地区其他省份以及全国的平均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并从公共安全、矛盾化解、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和社会公平等方面对河南省社会治理状况进行了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河南省社会治理形势的发展展望。

一 社会安全形势总体向好

社会安全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治理的首要目标,而保障社会安全的根本所在就是找准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关键因素。以下主要从社会治安、生活安全和生产安全三方面来具体分析河南省的总体社会安全形势。

(一)社会治安形势基本稳定

社会治安问题是事关政治稳定、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重大紧迫问题。近年来,河南省积极探索维护社会治安长效工作机制的有效途径,同时,大力开展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使得社会治安形势忧中有稳。

1.河南省社会治安形势优于全国平均水平

2015年河南省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数目为546891件,较上年增长29.60%;万人刑事案件率为57.69件/万人,比2014年高出12.97件/万人。法院审理刑事罪犯人数71978人,较上年增加了2.41%;万人犯罪率为7.59起/万人,比2014年增加0.14起/万人(见表2)。

表2 2014年、2015年河南省社会治安情况

从各项数据可知,虽然河南省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数目、万人刑事案件率、法院审理刑事罪犯人数、万人犯罪率略有增长,但与全国平均情况相比,2015年,全国的万人刑事案件率为60.78件/万人,而河南省的万人刑事案件率为57.69件/万人,显著低于全国水平。此外,2015年全国的万人犯罪率为8.65起/万人,而河南省的万人犯罪率为7.59起/万人,也显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总体来看,河南省社会治安形势优于全国平均水平,整体处于平稳状况。

2.社会治安情况的评估结果为良好

在调查问卷中,关于评价社会治安形势的问题“您对当地社会治安的总体评价”,问卷数据显示,认为“非常好”的居民占2.42%,认为“比较好”的居民占45.16%,认为“一般”的居民占42.54%,认为“不太好”的居民占8.62%,认为“非常差”的居民占1.26%。只有8.62%和1.26%的被调查者对周边社会治安评价是“不太好”和“非常差”,整体来看,群众对公共安全的评价较高(见图1)。

图1 居民对社会治安情况的总体评价

(二)生活安全情况有待改善

1.火灾形势严峻

在社会生活中,火灾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通常火灾事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是评价火灾形势的指标。根据2015年河南省火灾事故的相关数据,河南省的火灾发生数量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略有下降,死亡人数却大幅度上升,极大威胁着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与2014年相比,河南省火灾发生数量下降了12.89%,由2014年的22873起下降到2015年的19925起;火灾造成的死亡人数增长了60.27%,由2014年的73人增长到2015年的117人;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下降了4.75%,由2014年的20740万元下降到2015年的19755万元。但相较2013年,河南省火灾发生数量增长了46.65%,由2013年的13587起增长到2015年的19925起;火灾造成的死亡人数由2013年的46人增长到2015年的117人,增长了154.35%;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由2013年的14843万元增长到2015年的19755万元,增长了33.09%(见表3)。因此,河南省居民的生活安全形势较为严峻。

表3 2013~2015年河南省火灾形势

表4显示了2015年河南省18个省辖市的火灾事故情况。从火灾事故发生数量来看,郑州市最多,为5394起,三门峡市最少,为94起;从死亡人数来看,最多的是平顶山市(41人),最少的为1人。

表4 2015年河南省各市火灾事故情况

从河南省18个省辖市的十万人火灾发生率来看,南阳市最低(3.74起),三门峡市第二(4.18起),商丘市第三低(6.67起),之后由低到高依次为周口市9.25起、信阳市11.39起、洛阳市11.71起、许昌市12.28起、驻马店市15.20起、开封市16.85起、安阳市17.48起、漯河市19.01起、濮阳市23.91起、鹤壁市24.41起、新乡市27.33起、焦作市43.17起、平顶山市48.63起、郑州市56.36起,济源市最高,为101.10起。整体来看,河南省各省辖市的十万人火灾事故发生率差异很大,其中最多的济源市是最少的南阳市的27倍(见图2)。

图2 河南省各市十万人火灾事故发生情况

2.河南交通事故十万人死亡率在中部六省最低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长,交通事故发生数量急剧增长,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2015年,河南省共发生交通事故6429起,死亡人数1631人。十万人交通事故发生率和十万人交通事故死亡率为衡量交通安全形势的常用指标。2015年,河南省十万人交通事故发生率为6.51起,远低于全国的13.66起,在中部六省中为最低。同时,2015年,河南省十万人交通事故死亡率为1.87人,显著低于全国的4.22人,在中部六省中为最低(见图3)。整体来看,2015河南省交通安全形势显著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和中部六省中其他五个省份。

图3 2015年中部六省与全国交通事故发生率与死亡率比较

3.食品安全评价

对于“当地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价”问题,仅有1.94%的居民认为“非常好”,26.74%的居民认为“比较好”,44.09%的居民认为“一般”,22.19%的居民认为“不太好”,5.04%的居民认为“非常差”(见图4)。从调查数据分析来看,仅有2/7的居民认为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好,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评价不高。

图4 河南省居民对食品安全的评价

(三)生产安全有所改善

安全生产的核心内涵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表5显示了2015年河南省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2015年,河南省共发生伤亡事故1438起,包括1221起道路交通事故和89起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和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分别占比84.91%和6.19%。2015年,河南省伤亡事故造成死亡总人数753人,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544人和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135人,道路交通事故和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分别占比72.24%和17.93%;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共1起,为道路交通事故(见表5)。

表5 2015年河南省安全生产情况

与2014年的数据对比可以发现,河南省安全生产形势有所缓解:一是伤亡事故总数显著减少,从2014年的1716起减少到2015年的1438起,减少了16.20%;二是伤亡事故造成死亡总人数显著减少,从2014年的903人减少到2015年的753人,减少了16.61%;三是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显著降低,从2014年的0.348人减少到2015年的0.109人,减少了68.68%(见表6)。

表6 2014年与2015年河南省安全生产形势

二 社会矛盾化解平稳推进

近年来,河南省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案件,为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人民调解工作稳中求进

人民调解属于诉外调解的一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矛盾化解的情况。表7反映了2011~2015年河南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整体来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数量变化不大,一直稳定在5.55万个左右。但是,调解民间纠纷的案件数量显著增长,2011年仅有55.39万件,2015年则达到101.80万件。

表7 2011~2015年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二)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趋于稳定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当事人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矛盾化解情况。2011~2015年,河南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案件总数有所增长,从2011年的17118件增长到2015年的23799件,增长了39.03%;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数量有所减少,从2011年的219起减少到2015年的209起,减少了4.57%;立案受理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略有增长,从2011年的23853人增加到2015年的28711人,增加了20.37%;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人数显著减少,从2011年的3579人减少到2015年的2904人,减少了18.86%(见表8)。

表8 2011~2015年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情况

(三)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不断扩大

法律援助主要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给予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人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表9为2013~2015年河南省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法律援助机构个数基本保持不变,实有人数也变化不大;诉讼案件总数由2013年的81442件增长至2015年的88402件,增长了8.55%;咨询(来访、来电)数大幅增长,由2013年的497242次增长至2015年的688791次,增长了38.52%。

表9 2013~2015年法律援助工作情况

(四)居民矛盾化解满意度偏低

1.居民矛盾处理方式平和

根据调查问卷结果,河南省居民的矛盾处理方式相对平和。居民处理矛盾的方式最多的为“法律途径”(占比56.69%)和“自己协调解决”(占比56.10%)。而不理智地选择“使用暴力”的比例仅为2.71%(见图5)。

图5 居民利益受到侵害时的解决方式

2.维权制度建设欠完善

对于“当地有关矛盾纠纷化解的制度规范或村规民约是否完善”问题,仅有0.97%和18.90%的居民认为“非常完善”和“比较完善”,认为“一般”的占34.59%,而认为“不太完善”和“没有”的分别占41.57%和3.97%。仅有不到20%的居民认为当地矛盾纠纷化解制度完善(见图6)。居民维权的制度建设需进一步加强。

图6 居民维权制度建设情况

3.居民满意度不高

对于“当地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满意度”问题,仅有1.26%的居民认为“非常满意”,25.29%的居民认为“比较满意”,认为“一般”的居民占53.49%,认为“不太满意”的居民占18.60%,认为“非常不满意”的居民占1.36%(见图7)。从调查问卷数据来看,仅有约1/4的居民对当地化解矛盾纠纷的满意度为“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因此,群众对于化解矛盾的满意度较低。

图7 居民矛盾化解满意度情况

三 社会组织逐步壮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作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方面,从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提出“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一方面社会组织在了解和反映民生需求、递送公共服务、调解公共冲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作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已经成为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的重要载体。

(一)河南省社会组织数量位居中部六省前列

2012年以来,河南省聚焦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开展一系列富有成效的举措,如推动社会组织登记改革、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化和规范化建设、实施省级社会组织网上年检、开展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探索,有力地促进和保障河南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自2010年以来,河南省社会组织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河南省各类社会组织数量为20970个,2014年为27238个,2016年为29293个。2015年河南省社会组织数量为29207个,居中部六省首位;2016年由于社会团体的数量减少,河南省社会组织的数量居中部六省第二位(见表10)。

表10 2016年中部六省社会组织数量

(二)河南省社会组织增长速度放缓,民办非企业增长迅猛

从社会组织发展速度看,2012年以来,河南省社会组织数量的增长速度整体上处于上升趋势,至2014年达到顶峰,之后的增长速度开始逐步放缓。其中,2012年增长7.4%,2013年增长9.6%,2014年增长18.5%,2015年增长7.2%,2016年仅增长0.29%(见表11)。

表11 2012~2016年河南省社会组织数量及增长速度

与全国社会组织的平均增长速度相比,2016年河南省社会组织的增长速度为0.29%,低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6.49%)。河南省民办非企业的增长速度(12.82%)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9.89%),而河南省社会团体及基金会的增长速度分别为-18.35%和9.65%,都低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见表12)。

表12 2016年河南省社会组织数量及增长速度与全国比较

2016年,中部六省除山西省社会组织总体数量的增长速度有所提升外,其他五省社会组织数量的增长速度均有所下降。河南省社会组织数量的增长速度为0.29%,低于其他五省社会组织数量的增长速度(见表13)。同时,中部六省社会团体增长速度均有所放缓,河南省及安徽省出现负增长。但河南省民办非企业的增长速度(12.82%)居中部六省首位(见表14)。

表13 2015~2016年中部六省社会组织数量及增长情况

表14 2016年中部六省社会组织各类别数量及增长情况

(三)公众对社会组织发展状况满意度不高

社会组织已经成为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托和基础力量之一,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协同作用,就需要社会组织为公众提供大量社会化、多样性的公共服务。因此,公众对社会组织的满意度也是社会组织发展状况的重要衡量指标。通过调查发现,河南省公众对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整体满意度不高。仅有1.5%和24.8%的公众选择“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50%的公众选择“一般”,19.5%和4.2%的公众选择“不太满意”和“非常不满意”(见图8)。另外,2016年河南省公众对社会组织发展状况满意度与2015年(非常满意1.1%、比较满意27%、一般49%、不太满意19.9%、非常不满意3%)基本持平,没有显著提升。

图8 公众对社会组织发展状况满意度

四 基本公共服务状况显著改善

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公平分配决定着社会治理效果。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人民群众现实利益的基本保障。下文从基本公共服务预算、人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区域差异、人均公共服务支出、居民对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四个方面来分析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状况。

(一)基本公共服务预算支出显著增长

表15显示了河南省2014年和2015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中公共服务类支出情况。整体来看,2015年河南省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为6799.4亿元,较2014年的6028.7亿元增长了12.8%。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科学技术、教育、医疗卫生四大类公共预算支出均实现了增长。从占比来看,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略有增加,而科学技术、教育略有减少。

表15 河南省2014年、2015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及占比情况

(二)人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区域差异大

从统计数据来看,河南省各省辖市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异显著。其中,济源市表现突出,在各项公共服务人均财政预算支出水平排名中都居于河南省的前列。

从各省辖市分项水平看,在教育方面,三门峡市(1560.44元)、郑州市(1542.32元)、兰考县(1480.95元)的人均财政预算支出位于前三名,邓州市(774.13元)、滑县(833.33元)、巩义市(932.93元)位于后三名;在科学技术方面,郑州市(186.62元)、洛阳市(131.90元)、长垣县(100.00元)的人均财政预算支出位于前三名,邓州市(3.5元)、新蔡县(4.76元)、固始县(5.56元)位于后三名;在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济源市(879.45元)、固始县(877.78元)、驻马店市(853.45元)的人均财政预算支出位于前三名,长垣县(510.67元)、滑县(561.26元)、新乡市(562.06元)位于后三名;在医疗卫生方面,济源市(1163.01元)、巩义市(1131.71元)、濮阳市(875.07元)的人均财政预算支出位于前三名,许昌市(593.78元)、滑县(603.60元)、南阳市(651.10元)位于后三名(见表16)。

表16 2015年河南省各市人均公共服务财政预算支出

(三)人均公共服务支出在中部六省中排名靠后

表17显示了2015年中部六省人均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的情况。根据统计数据,由于人口众多,河南省的人均公共服务支出水平在中部六省中排名靠后。其中,河南省社会保障和就业的人均财政支出在中部六省排名第六(997.7元);河南省科学技术人均财政支出在中部六省排名倒数第一(87.8元);河南省教育人均财政支出在中部六省排名倒数第一(1340.7元);河南省医疗卫生人均财政支出在中部六省排名倒数第二(751.1元),略高于湖南省。

表17 2015年中部六省人均公共服务财政支出比较

(四)居民对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有喜有忧

1.居民对最低生活保障满意度较低

对于“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认为“非常满意”的有2.62%,认为“比较满意”的有27.42%,认为“一般”的有52.52%,认为“不太满意”有13.37%,认为“非常不满意”的有4.07%。因此,从调查结果看,有约30%的居民对最低生活保障的满意度为“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居民对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满意度较低(见图9)。

图9 居民对最低生活保障满意度情况

2.居民比较满意社区医疗保健服务

问卷设计了“社区医疗保健服务满意度”问题,对于该问题的回答,认为“非常满意”的居民仅占3.39%,认为“比较满意”的居民占31.10%,认为“一般”的居民占49.03%,认为“不太满意”的居民占13.95%,认为“非常不满意”的居民占2.52%。整体来看,仅有不到17%的居民对当地医疗保健服务“不太满意”和“非常不满意”,因此,群众对于社区医疗保健服务满意度较高(见图10)。

图10 居民对社区医疗保健服务满意度情况

3.居民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满意度适中

问卷设计了“社区养老服务的满意度”问题,对该问题的回答中,认为“不太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居民分别占17.54%和3.49%;认为“比较满意”和“非常满意”的居民分别占24.42%和3.00%;而认为“一般”的居民占51.55%。因此,居民对于社区养老服务的满意度适中(见图11)。

图11 居民对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情况

4.居民对社区服务的总体满意度适中

对于“社区服务的总体满意度”问题,认为“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居民分别占2.23%和27.52%;认为“一般”的居民占54.75%;认为“不太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居民分别占12.11%和3.39%。整体来看,居民对于社区服务的总体满意度适中(见图12)。

图12 居民对社区服务总体满意度情况

五 社会公平状况稍劣

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效率公平、分配公平和社会保障公平是衡量社会公平的主要指标。下文主要利用权利公平、分配公平、社会保障公平和居民公平感四个指标对河南省社会公平形势进行分析。

(一)权利公平略有失衡

调查问及“您认为当地居民正当权益维护情况”时,认为“非常好”和“比较好”的分别占0.87%和23.55%,认为“一般”的占58.53%,认为“比较差”和“很差”的分别占15.21%和1.84%。仅有近1/4的居民认为正当权益维护情况“非常好”和“比较好”(见图13)。因此,权利公平状况需要改善。

图13 居民正当权益维护情况

调查问及“您认为本地派出所在化解矛盾纠纷时的公正程度”时,认为“非常公正”和“比较公正”的分别占1.55%和37.98%,认为“一般”的占48.26%,认为“不太公正”和“很不公正”的分别占10.27%和1.94%。仅有39.53%的居民认为本地派出所化解矛盾纠纷时“非常公正”和“比较公正”(见图14)。因此,居民对于派出所维护权利的公平状况评价较低。

图14 居民对派出所处理矛盾纠纷的公正状况评价

调查问及“据您了解,您或您周围的人在诉讼(打官司)时法院判决的公正程度”时,分别有3.59%和46.41%的居民认为“非常公正”和“比较公正”,认为“一般”的居民占38.57%,认为“不太公正”和“很不公正”的居民分别占9.98%和1.45%。仅有不到1/2的居民认为法院判决时“非常公正”和“比较公正”(见图15),因此,居民对于法院维护权利的公平状况评价不高。

图15 居民对法院判决公正状况评价

调查问及“您认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时,认为“非常大”和“比较大”的分别占9.69%和49.13%,认为“一般”的占29.17%,认为“比较小”和“没有”的分别占11.34%和0.67%。随着法治化建设的推进,有超过一半的居民认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较大(9.69%为“非常大”,49.13%为“比较大”)(见图16)。但仍有部分居民认为不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法治化建设仍需加强。

图16 居民对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可能性评价

(二)分配公平有待改善

1.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大

图17显示了2011~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比情况。一方面,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都呈上涨趋势;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依然显著。

图17 2011~2015年河南省城镇、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对比

图18为2011~2015年河南省城镇、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的对比情况,从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的差距来看,2011年至2014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差距并不显著,仅2015年差异明显。2015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差距明显,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是城镇居民的1.7倍。由此看来,河南省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异已经变大。

图18 2011~2015年河南省城镇、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对比

2.城镇居民收入支出状况差异显著

表18显示了2015年按收入等级分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情况。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均值为25576元,工资性收入占比61.1 %,家庭人均总支出为21339元,消费性支出占比80.4 %。收入方面,高收入户为低收入户的4.6倍;支出方面,高收入户为低收入户的3.0倍。因此,城镇居民的低收入户与高收入户不论在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在家庭人均总支出上差距都十分显著。

表18 2015年按收入等级分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情况

3.农村居民收入支出状况差异明显

表19显示了2015年按收入等级分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情况。农村家庭人均总收入均值为13667元,经营性收入占比51.8%,家庭人均总支出为12176元,消费性支出占比64.8%。收入方面,高收入户为低收入户的4.8倍;支出方面,高收入户为低收入户的2.3倍。因此,农村居民的低收入户与高收入户不论在家庭人均总收入还是在家庭人均总支出上差距都十分显著。

表19 2015年按收入等级分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情况

(三)社会保障公平有待完善

调查问及“您认为当地低保认定、发放过程中的公平程度”时,结果显示,认为“非常公平”和“比较公平”的仅分别占1.95%和32.56%,认为“一般”的占37.30%,而认为“不太公平”和“非常不公平”的分别占21.12%和7.07%。仅有1/3的被调查者认为低保认定、发放过程“非常公平”和“比较公平”(见图19)。因此,社会保障的公平状况有待改善。

图19 河南省居民社会保障公平感

(四)居民的社会公平感偏低

对于“您认为当前社会的公平状况”问题,认为“非常公平”的居民仅有1.26%,认为“比较公平”的居民占37.02%,认为“一般”的居民占43.41%,认为“不太公平”的居民占16.67%,认为“非常不公平”的居民占1.65%。整体来看,仅有38.28%的居民对社会公平的判断为“非常公平”和“比较公平”(见图20),因此,群众的社会公平感较低。

图20 河南省居民社会公平感

六 2017河南省社会治理发展展望

(一)构建社会治理绩效评估体系,完善社会治理考核问责机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社会治理考核问责机制”。社会治理考核问责的前提和基础在于进行客观有效的社会治理绩效评估。因而,绩效评估与考核问责是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绩效评估是推动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动力来源,考核问责是提升社会治理实践能力的重要体制保障。一方面,社会治理绩效评估通过科学完善的指标体系对社会治理实践活动的实现目标、运作流程、社会效果进行全面准确的测量,从而系统发现社会治理实践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其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改进社会治理实践工作、提升社会治理实践水平提供现实依据。另一方面,社会治理考核问责有利于明确政府和社会各方的权责关系,推动社会治理走向法治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为落实社会治理实践工作提供保障。首先,构建科学、客观、可操作的社会治理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以协同参与为理念,党委、政府、社会组织、专家学者、普通公众等各方主体协同参与,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从而建立独具河南地方特色的社会治理绩效评估体系。其次,探索建立社会治理绩效评估机制。注重管评分离,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价和公民满意度评价,把社会外部评判压力转化为社会治理实践改进创新的动力,把民众满意度评价作为检验社会治理实践工作的重要标准,从而真正实现以绩效评估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最后,建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层层落实的社会治理考核问责机制。以社会治理绩效评估为重要参照,有效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充分发挥问责的惩戒作用,着力解决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

(二)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服务供给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保障基本民生、增进人民福祉的现实需要,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应从解决社会公众最关注的问题和保障社会公众最切身的利益入手,不断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首先,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积极促进公共服务供给与公众需求的耦合,努力实现两者的无缝衔接。构建群众参与公共服务决策的有效机制,由自上而下的政府供给导向转变为自下而上的群众实际需求导向,切实增强公共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其次,以创新服务方式为抓手,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的重点需求,优先考虑和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并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公众需求进行实时动态调整。最后,以“微服务”为试点,通过群众的自我服务弥补制度性供给的不足。一方面,强化社区居委会引领居民自治的职能,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服务居民群众、鼓励居民参与、协调居民利益等方面的引领主导作用。另一方面,积极培育以公益、民生服务、互帮互助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社会组织,搭建公益民生互助平台,以普通人帮助普通人的形式,切实解决公众的实际困难。

(三)激发社会组织发展动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政府、营利性组织、社会组织被称为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是社会共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具备政府和营利性组织所没有的独特属性,因而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特殊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组织是民生需求的扫描仪,能够全面了解和反映民生需求;社会组织是公共服务的递送者,能够有效承接政府服务职能的转移;社会组织是公共冲突的调节器,能够保障社会安定和谐。首先,开展“枢纽型”社会组织体系建设。“枢纽型”社会组织是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进行联系、服务和管理的大型联合性组织,是社会组织之间联系、互动、聚合的核心推动者和组织协调者。因而,通过发挥其在政治上的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的引领聚合作用、在日常服务管理上的平台窗口作用,可促进本领域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其次,以政府购买专业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完善相关政策,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凡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尽可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优化内部管理,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和成本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最后,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业务范围内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四)以破解重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提升公众社会治理效能感

创新社会治理,宏观层面上在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微观层面上在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需求,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感,从而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这就需要在社会治理实践工作中,聚焦社会热点,突出工作重点,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治理重点难点问题。首先,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编制《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制定《河南省2017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责任追究、网格监管、排污许可、生态补偿、目标考核等相关制度。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其次,交通拥堵综合治理。全面推进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交通拥堵综合治理,完善省级统筹、市区共治、社区自治的停车治理体系,倡导市民绿色出行、生态驾驶,引导市民文明行车、停车、乘车、行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的和谐交通环境。最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严格排放标准;完善环境治理与生态建设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评价体系;加大城乡结合部燃煤清洁化力度,提高污水治理、垃圾处理能力;倡导低碳、简约、环保的生活方式,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五)强化源头治理,健全依法维权和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指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体制,探寻引发矛盾纠纷和影响预防化解成效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有利于提高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能够有效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从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首先,健全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畅通公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完善利益表达制度设置,探索建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引导和支持公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其次,创新思路方法,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构建覆盖全面的矛盾纠纷排查网络,完善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扶持并发展专业化、区域化、社会化的社会组织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开展矛盾纠纷调解社会化公益服务,不断拓宽矛盾纠纷化解渠道。开展人民调解进派出所、人民调解进立案庭等工作,用法治、协商等方式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发挥基层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的中心作用。最后,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培育公众健康的社会心态。探索开展河南省居民社会心态调查,建立公众社会心态测量与预警指标体系,建立实施社会心态第三方评价机制,及时评估公众的社会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良好的社会心态支撑。充分利用手机、网络等新兴媒体的作用和优势,宣传先进典型和凡人善举,培养公众理性平和、健康向上的社会心态。加强精神文化产品的供给,用积极健康的文化生活调节情感、陶冶情操,丰富公众的精神生活,实现公众的心理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