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法律与政治(近代法律史研究(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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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学社团之创建

学会是现代学术的重要建制形式,也是学人互为联络,共同切磋学术的有效载体,它成为整个学术共同体中建基于共同学术兴趣及冲突与和谐关系的有机组织。民国法学社团长足发展,王宠惠、江庸等人先后发起国际法学会、法学会、中华法学会、中华法学协会、中华民国法学会等全国及专门性法学社团。学校社团日渐勃兴,如李大钊在北洋法政专门学校发起北洋政法学会。1917年以来,北大法科师生学术结社之风日起,先后发起法律研究会、北大法律学会、法学研究会等法学研究社团,表明以法科学生为主体的新生的法律知识人谋求建立法学共同体,以“作自动研究”的现代学术诉求。

1921年10月,法科学生指出北大“为吾国最高学府,研究法律固必以此为极地。然徒以有限时间之受课,只悉大体,若欲进而求诸精深学理则不可得”。鉴于此,郝立新等10名学生发起社团组织,筹备期间暂名为“法律研究会”,以“补课外之不及,穷法理之奥旨。除敦请本校积学有素,富于法学之教员为导师外,海内外法律大家亦得随时延聘,牖诲一切”。《北京大学法律研究会筹备处启事》, 《北京大学日刊》第863号,1921年10月12日。此研究会规定以“研究法律的高深学理”为宗旨。《北京大学法律研究会草案》, 《北京大学日刊》第872号,1921年10月22日。10月23日上午10时,法律研究会成立大会在第二院举行,气氛热烈。法科研究所导师中,除顾孟馀、何基鸿因事未到现场外,黄右昌、周泽春、王世杰、燕树棠等均莅临。黄右昌为临时主席,他说:“诸君以授课之余暇,作自动之研究,此种举动,余极端欣赏。惟研究须有充分书籍始可。查本校图书馆对于法律书籍甚少,非多购关于法律书籍,则无以供研究之资料。”周泽春对法律系同学组织研究会,研究高深的法理,极表赞同:近10年来,在军阀摧残下的中国法律效力几等于零,各省审判厅虽有司法之名,而无司法之力。学生组织应注意两点:一是不受外界利用,抱定一定宗旨,以全副精神研究法律问题;二是须分公私去研究一种问题,各人存个人的见解,讨论时不妨激烈争论,对于各人感情则无伤害。燕树棠希望学生对法律须有一种“信仰心”,在社会上以身作则;希望法律系同学以班次为基础,全体加入团体,新陈代谢,一直延续下去,求其长远发展。他还提示三种研究方法:一是共同研究;二是辩论(分正副两组);三是单独研究。研究如有成绩,可以刊布。王世杰首先强调“研究须有充分材料”,至于方法应先由导师指定题目,限定日期,令各人分任研究。到期将所得材料开会发表,并由导师评判。《法律研究会开成立大会记略》, 《北京大学日刊》第874号,1921年10月25日。

修订后的章程正式定其名为“国立北京大学法律研究会”,并将宗旨表述修改为“研究法律学理,促进法律发达”。入会程序为:凡本校同学赞成本会宗旨者,经本会会员二人以上介绍,得为会员。本会职员由会员公举,任期一年,得连任一次。规定本会敦请富于法律学识的教员及其他法律名家为导师。《国立北京大学法律研究会章程》, 《北京大学日刊》874号,1921年10月25日。立会伊始,该会共有会员13人,总干事:杨应吉、朱燧;文牍:何选骥、周长宪;庶务:叶增荣;交际:陈桓永、杨庆霖、章剑、倪振华;会计:杨懋昌;速记:陈庆粹、寿振夏、顾谨迨。《国立北京大学法律研究会职员名单》, 《北京大学日刊》874号,1921年10月25日。12月,法律研究会正式制定并公布研究方法和研究题目情况。研究方法分为三种:个人研究,由导师指定题目,令个人研究,或会员自出题目研究;公共研究,由导师指定题目,令全体会员研究,会员所出题目得多数会员同意者亦可;公开研究,由研究会敦请导师或法律名家公开讲演。此外,法科研究所导师何基鸿、周泽春、燕树棠分别拟定研究题目为“民商法有无合并之必要”、“统一与联省自治以何者最适宜于现在中国”、“用何方法收回领事裁判权”。《法律研究会通告》(第四号), 《北京大学日刊》第906号,1921年12月1日。由于学生的天然流动性,北大法学社团的组织名称和人事变动十分频繁。

1925年1月7日,法律研究会重新订立《北京大学法律学会简章》,组织正式易名为“北京大学法律学会”,意味着法律研究会被法律学会所取代。根据《北京大学法律学会简章》规定,其宗旨为“研究法学,敦笃友谊”;会员资格为本校同学肄业或毕业于法律学系者,或其他学系同学有研究法学兴趣者;会务包括专门研究、刊行出版物、辩论实习、敦请名人讲演、本系改良事宜建议;此会会议分为大会、研究会和临时会三种,由文书召集,大会每年两次,于学期开始后一月内举行,研究会于每月第一周星期一下午举行,遇特别事故,经会员1/4以上之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职员方面,计有文书1人、编辑4人、交际2人、会计1人、庶务1人,均由大会选举,任期为半年。《北大法律学会启事》, 《北京大学日刊》第1610号,1925年1月9日。此后,由于北京政局与校政动荡,北京大学法律学会活动随之中挫。校内类似法学团体只有法律研究社,但其活动有限,仅见其于1929年6月6日午后集会探讨“贫民诉讼详细办法”等问题。《北大法律研究社通告》, 《北京大学日刊》第2183号,1929年6月5日。

是年12月25日,北大法学研究会创立。该社团与以上团体是否具有继承关系,现在尚无资料直接印证。但两团体同为法律学系学生发起,预设之会员也以法律学系学生为主体(法律研究会规定会员是面向全校开放,而法学研究会简章关于会员资格只规定了北大法律系的学生,范围有所收缩,似意在突出专门研究),盖前者已被后者取而代之抑或其他。对比前后二者,其主会之人风格不同,其学术取向也有分别。前者既谓法律研究,其探讨重心在法律自身的发展演变,特别是实际法律条文之进展和趋向,凸显法律实务和较强的现实参与性(这从导师规划的研究题目可以得见),旨在促进中国法律之发达和法制化进程,简言之,是为“应用”而研究;后者探讨重心在于法理一面,研究取向指向学理自身的发展逻辑,简言之,是为“求真”而研究。故此,社团名称为“北京大学法学研究会”,其宗旨相应调整为“专以研究法学”,而且声言:“窃维学问因观摩而益进,知识借交换而益广,所以凡百科学,欲期深造而收良果,非集群力共同研究不为功也。况法律一科至为繁琐,欲求精进,尤赖观摩,立会之举宁可稍缓。本会同人感知识之饥荒,恐机之不再,爰本纯正求学之宗旨,发起读律之机关,延聘导师,广搜律书,择相当之地点,按规定之时间,聚首一堂,共同讨论,发挥心得,探求真理。”《北大法学研究会启事》, 《北京大学日刊》第1838号,1925年12月29日。

1929年,法律学系学生崔洵、纵精琦、张守正等27人重新发起“法律学会”。外系刺激是其发起的要因。如言:“本校各系均有学会之组织,惟本系法律学会尚付阙如。举凡感情之联络,学识之观摩,皆无从进行。加之现教育学会、政治学会所发起,北大月刊本系竟无代表全体之团体参加。又美国诸大学法律系多有平民诉讼团之组织,以供学生之实地练习,本系欲仿效,则法律学会之组织尤为刻不容缓。”《法律系同学公鉴》, 《北京大学日刊》第2281号,1929年11月15日。法律研究社随即宣告解散,将仅存的60元充为法律学会经费。11月26日,国立北京大学法律学会举行成立会,通过《法律学会简章》,规定以“研究法律学理及其应用并促进本系之发展”为宗旨,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于每学期开课三周内举行,平时设执行委员会,分为文书、事务、出版、交际等股;会务有分组讨论、请会外学者讲演、襄助学校发展本系、诉讼实习、出版刊物、参观等;会员方面,凡本校法律系学生,均为本会当然会员。《北京大学法律学会通告》, 《北京大学日刊》第2292号,1929年11月28日。1931年3月27日,此会全体大会修改简章,将其正式定名为“国立北京大学法律学会”,其主要变动在于会员范围从单纯学生扩充为本系同学及教员,本校他系同学及教员经本会2人以上介绍亦可加入。《国立北京大学法律学会一九三一年第一次全体大会》, 《北京大学日刊》第2597号,1931年4月2日。

此社团得到法律系教师的大力支持。如黄右昌在南京参加司法会议期间,专门寄来信函予以鼓励,并赠阅《立法专刊》(第1~4辑)、《政府公报》等;《黄右昌先生致法律学会函》, 《北京大学日刊》第2604号,1931年4月14日。何鸿基、燕树棠、林彬应邀前来演讲并指导,刘志敭担任民法债编、物权编研究组导师。《北大法律学会第二次执行委员会会议记录》, 《北京大学日刊》第2747号,1931年12月1日。1931年4月,会务得以进一步充实:起草各股办事细则,由各股分别办理;确立分组研究,各请专门教授指导,按期举行演讲和讨论,分为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理学、劳动法、土地法、宪法、行政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破产法、中国法制史、法医学、罗马法、德国法、法国法、英美法等,共21个研究组;出版会刊——《法学论丛》,每学期一次,聘请本系教授为顾问;聘请外校教授来校演讲,每两星期一次;赴法院旁听,由本系教授李怀亮指导;不定期参观北京市第一、第二监狱。此外,此会请求学校补发会务津贴、划定活动场所以及欢送应届毕业生等。《法律学会第一次执行委员会会议记录》, 《北京大学日刊》第2604号,1931年4月14日。1932年底,该会在《世界日报》开设“法律周刊”专栏,组织稿件,探讨法理。总体看,该社团无论其规模还是活动都超过了以往社团,不仅激发了学生探讨法学的兴味,也一定程度推进了师生的共同研究。

除以上法学专门社团外,北大法科还出现了社会科学综合社团以及以社会实际问题为研究旨趣的团体。1924年10月23日,北大“社会科学研究会”正式成立,以“研究社会科学及社会问题”为宗旨,凡有此研究兴趣者均可经此会会员2人介绍加入,研究方法为个人自动研究、团体特定研究。《社会科学研究会通告》, 《北京大学日刊》第1568号,1924年11月13日。1925年,北大社会改良研究会成立,由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社会调查部设立“社会研究奖金”,凡法律学系、政治学系、经济学系本科毕业生及四年级成绩优良者,可以向三系主任报名,然后各就指定问题从事研究,研究一年并提交论文,择优出版并奖励。《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社会调查部设立社会研究奖金办法》, 《北京大学日刊》第1987号,1926年11月23日。未久,《晨报》就此专门报道相关情况,三系教授会与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社会调查部共同议定研究题目:(1)中国女子在法律上之地位(过去与现在);(2)中国刑事统计之分析;(3)中国行会制度;(4)中国劳动界之组织与工作状况;(5)中国新闻业之历史及现状;(6)工会法之比较研究;(7)现代协作运动。《北大试办社会研究》, 《北京大学日刊》第1989号,192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