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透明国际比较(法治国情调研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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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美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与法律依据

美国的电子政务战略一开始就定位于“联邦政府”,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广义政府的概念,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总和。因此,美国电子政务战略中的一般性要求也适用于联邦法院。

美国对法院电子化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关于美国联邦法院网站建设,该部分主要由美国《电子政务法》(E-Government Act)的第205条(SEC. 205. FEDERAL COURTS)规定http://frwebgate.access.gpo.gov/cgi-bin/getdoc.cgi? dbname =107_cong_public laws&docid=f: publ347.107.pdf。。二是建立美国司法案件管理/电子档案系统(CM/ECF),该部分主要由《司法会议关于开放案件电子档案的私人查阅与公开的决定》(March 2008 E-case Files Policy: Judicial Conference Policy on Privacy and Public Access to Electronic Case Files)规定http://www.uscourts.gov/RulesAndPolicies/JudiciaryPrivacyPolicy/March2008RevisedPolicy.aspx。

一 美国《电子政务法》对美国联邦法院网站建设的要求

根据美国《电子政务法》(E-Government Act)的第205条(SEC. 205. FEDERAL COURTS),美国法院网站在建设上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拥有独立的法院网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美国巡回法院与地区法院、美国上诉法院,以及美国破产法院等均应建设并维护独立的法院网站,并确保包含以下基础信息:

(1)法院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信息。联系信息应包括:①法院联络处号码和接待员的姓名;②法官办公室(judges' chamber)的号码。

(2)一般性法院条例与地区性法院条例。

(3)如果法院自身存在有别于联邦规定或其他法院的个别规则,也应予以公开(所谓个别规则就是某法院自己的规则,例如第N巡回法院的特定巡回安排或某某地方法院的法官守则)。

(4)每个案件的判决记录信息(包括判决书、上诉、再审与执行情况等)。

(5)发布法院案件裁判过程中所有实质性的书面意见,并确保他们以能被搜索到的格式保存。法院必须如实发布这些信息,不允许考虑这些意见会不会被报道、转载。

(6)法院文档均应电子化,并按SEC. 205. Subsec(c)的规定发布。

(7)法院应公布除上述外任何其他对公众便利的信息,并提供这些信息的下载格式。

(二)在线数据库的维护

美国法院电子化注重时效性,对数据库的维护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如下:

(1)定期更新制度:法院网站应对信息和法规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定期更新。

(2)结案超过1年的电子档案和案件信息可以不在线提供,但法院判决过程中的书面意见和判决文书不得在网站撤下。

(三)电子文档的整理归档

美国法院对于电子文档的公开要求较高,具体如下:

(1)概括规定:所有经过电子化的文档都应该上网并能让公众检索到,法院有权把任何纸质文档转换成为电子文档,同时只要法院转成电子文档,那么就得把这些放上网。

(2)例外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当事人隐私等不适合公开的内容。

(3)对个人隐私和安全的保护: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应依据美国法典28部分sec2072和sec2075的规定,制定法院条例,对电子文档中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删节隐去,以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各法院设计的隐私和安全保护条例中应留有给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公开范围的空间,但该隐私范围不得超过美国法典28部分131章的范围(不得滥用隐私权)。此外,每两年各法院应向国会上报一份关于该个人隐私和安全条例的实施情况报告。

(四)确保判决文书与涉案其他文件、信息的关联性

法院应充分利用技术,把判决文书与涉案的其他文件、信息和法院的意见以一种最便利和合适的归档方法放在一起,确保它们的关联性,便于检索、比对和分析。

(五)在线提供法院电子文档的服务费用问题

根据《司法拨款法》[Section 303(a)of the Judiciary Appropriations Act, 1992],只对那些必然产生查询成本的项目进行收费。

(六)时限

《电子政务法》生效2年起至少法院网站基础部分应上线,4年内其他内容应上线。

(七)对于那些超过上线时限的法院处理

《电子政务法》对那些超过上线时限的法院规定了严格的处理程序和结果,如下:

(1)对于那些申请网站延期上线的法院首先要向美国法院管理办公室(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发送通知。

(2)通知应包括导致法院网站延期上线的延期原因以及预计网站方案。

(3)信息建设定期监控报告制度:每年美国司法会议(the Judicial Conference)应向政府事务委员会(Committees on Governmental Affairs)、参议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ry of the Senate)、政府改革委员会(Committees on Government Reform)和众议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ry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提交报告,内容包括:所有的法院网站建设延期通知;评估所有的延期通知。

二 美国对司法电子档案系统的规定

(一)美国对司法电子档案系统强制公开的规定和限制

2008年美国司法委员会通过了最新的《司法会议关于开放案件电子档案的私人查阅与公开的决定》(Policy on Privacy and Public Access to Electronic Case Files),里面规定,电子档案系统均应向公众公开,但以下除外:

第一,按【SEC. 205. FEDERAL COURTS】的规定以及各州保护隐私的法院条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二,以下刑事案件信息不得公开:

(1)未执行的传唤和拘捕令;

(2)庭前保释和量刑前调查(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3)按自由心证(judgment of conviction)原则而作出的判决定罪的理由(不得违背、干涉自由心证原则);

(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5)涉及陪审员信息的;

(6)根据刑法所提供的存款证明(担保证明);

(7)根据刑法所主张的单方的法庭调查请求、鉴定要求;

(8)保密文档。

(二)在法庭诉讼记录电子副本问题上的规定

第一,法庭应将诉讼记录电子副本上网(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并按以下格式范例命名编撰:

(1)民事——Fed. R. Civ. P. 5.2(a);

(2)刑事——Fed. R. Crim. P. 49.1(a);

(3)破产——Fed. R. Bankr. P. 9037(a)。

第二,一旦诉讼记录根据【28 U. S. C. § 753】送交书记员办公室,当事人律师有义务核实查对,并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律师应对以下部分查实核对,确保真实:

(1)当事人开庭、休庭词;

(2)当事人陈述;

(3)当事人所要求的证人测试;

(4)判决词;

(5)其他法院作出的重要内容。

第三,诉讼记录上网的时间规定是:庭审结束7个自然日内,书面诉讼记录应转交给书记员办公室,律师应负责核对查实,律师可于21个自然日内提出修改请求,法院方面在收到异议后31个自然日内决定是不是修改。如果无异议,或修改完毕,法院就要将诉讼记录上传到网站上。

(三)建立专门提供法院电子档案查询的网站(pacer.gov

法院电子记录公开网(PACER)是一个电子化的公共接入服务,可以使用户通过互联网获取联邦法院案卷信息。PACER由联邦司法系统建设,并承诺通过集中服务向公众提供法院信息(见图1-9)。

图1-9 美国的法院电子记录公开网(pacer.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