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透明国际比较(法治国情调研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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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有关国家和地区推动 司法透明的基本特点

本书通过对美国、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泰国、中国香港地区以及中国司法公开现状的比较分析,总结中国法院在推行司法公开过程中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并就未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提出建议,以期推动中国的司法公开,治理司法腐败,维护司法正义。从课题组对有关国家和地区推行司法透明的实践进行调研分析的结果看,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司法透明的推动呈现一系列基本特点,值得关注。

第一,重视运用互联网提升司法透明度。互联网的普及应用是信息社会到来的重要标志,这一技术和信息交流方式不但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更加影响到政务活动,推动了电子政务的发展,也极大地推动了司法透明工作。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在政务活动中的广泛运用,各国政府机关相继启动了政府上网工程,利用互联网实施信息公开、推行在线办事、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互动。这一浪潮也极大地影响到了司法机关。各国各地区法院也纷纷加入电子政务浪潮,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开庭审理及其他的公开渠道,而是将现实中的法院及其司法活动搬上了虚拟的互联网世界,通过互联网公开司法信息,甚至推动在线司法活动。引入互联网这一手段之后,司法透明有了更加高效、系统、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司法机关可以在第一时间,面向广大的人群,公开海量的司法信息,并可以令人们不受国界、时间等的限制,自由查阅、获取司法信息。这对于推动司法透明无疑是巨大的进步。比如,在美国,电子政务的发展是推动司法透明的重要背景。美国的电子政务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并于2000年9月开通了“第一政府”网站(www.firstgov.gov),旨在加速政府对公民需要的反馈,减少中间工作环节,让美国公众能更快捷、更方便地了解政府。《电子政府法》(E-Government Act)更是明确将法院的网站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

第二,推进司法透明度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浪潮密不可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可以追溯至18世纪,即瑞典1766年制定的《出版自由法》。最具有影响的信息自由立法则是美国1966年制定的《信息自由法》。这部法律改变了行政程序法中对请求查阅政府文件申请人的资格限制,按照美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只有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才能查阅政府文件,但是,《信息自由法》则没有此类限制。规定任何人皆可请求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更以列举的方式限定了不公开信息的范围,削减了行政机关在决定是否公开信息时的裁量权,还引入了司法审查机制,授权法院对不公开信息的决定进行审查。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呈现加速趋势。这既是各国各地区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方便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需要,也是遏制和打击腐败的需要,更是现代化建设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仅2002年,就有6个国家颁布并实施了这方面的法律,另有30多个国家的相关法律正在制定之中。此后,不仅是发达国家,即便是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甚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也加入这一行列。虽然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一般情况下仅适用于政府机关,即各级行政系统,但对于推动司法透明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比如,日本最高法院就明确指出,法院虽不是《信息公开法》的适用对象,但是,同样应当根据《信息公开法》的主旨,对国民履行说明义务,为此,需要对司法行政文书的公开作出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参见日本最高法院关于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的解释,http://www.courts.go.jp/about/siryo/johokokai/index.html。又比如英国,其《2000年信息自由法》(FOI Act)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而法院和审裁处并不属于《2000年信息自由法》规定的“公共机构”(public authorities),因此也不受该法的约束,但是英国法院和裁判所服务处(Her Majesty's Courts and Tribunals Service)属于该法所规定的“公共机构”。为此,英国最高法院根据《2000年信息自由法》的要求制定了《最高法院信息公开方案》,该法案构成英国最高法院信息公开的直接依据。可以说,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推进不仅增进了政府机关的透明度,还普及了公开透明的理念,促进了法院等其他公共部门的信息公开。

第三,注重制度建设,建章立制,明确法院在推动司法透明中的职责。推动司法透明是保障当事人及公众知情权、监督司法活动的重要手段,为了确保司法机关及时、全面、准确、有效地公开司法信息,必须明确司法机关的各项职责,如各级法院应公开什么、在哪里公开、什么时间公开、向谁公开等等。在推动司法透明过程中,各国各地区都十分重视制度建设,强调加强司法公开的立法,用明确的制度固定司法公开的具体要求,落实法院的各项职责。以美国为例,《电子政府法》要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美国巡回法院与地区法院、美国上诉法院,以及美国破产法院均应建设并维护独立的法院网站,并确保网站上公开包括法院联系方式和地址信息、一般性法院条例与地区性法院条例、个别规则、案件的判决记录等信息,法院网站还应对信息和法规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定期更新。又比如,加拿大最高法院制定了《获取加拿大最高法院记录的政策》,为公众从加拿大最高法院注册办公室(Office of the Registrar)获取最高法院记录订立了原则。加拿大司法委员会还制定了《获取法院记录示范法》要求所有的法院记录对公众开放,且在技术可行的情形下,公众有权通过远程登录,获取判决及多数案件信息。

第四,一些境外法院的网站页面设计科学、简洁、合理,板块划分清晰,非常有助于提高公众搜索信息的效率,方便公众了解法院信息。法律制度传统上只是能够解决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但很少能解决怎么做最好的问题。而后者对于实现治理目标、维护公众权益却是至关重要的,司法透明的推动也不例外。从各国各地区的法律法规来看,它们还只是解决了该不该公开、该公开什么,以及公开渠道、公开时限等公开方式方面的一般性问题,但如何公开更有效果、如何公开更有助于公众获取信息、如何公开更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这些操作层面的问题则显得更加重要。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看,他们不但注重建章立制,更注重公开的实效性。首先,境外法院网站比较注重公开信息的全面性,包括庭审公开、文书公开、指南公开、法院工作信息公开和司法统计数据公开等全部内容,并且这几类内容的信息公开都相对完备,基本公开了当事人需要了解和查阅的全部信息。其次,一些境外法院网站的信息更新非常及时,例如,美国法院近期判决板块均在判决结束后当日或3日之内公开了法院近期审理的全部案件的判决文书,其中包括庭审记录、法官心证和判决结果。最后,境外法院网站更加注重网站页面设计的简洁性和易读性,并注重减少无关信息的干扰,注重网页各项功能的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