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马来西亚的法律教育与职业
一、法律教育
殖民地时期,马来亚本地没有开展法律教育,人们主要通过留学英国学习法律。沙巴、沙捞越有人选择去距离较近的澳大利亚或新西兰攻读学位,两国学位最初只在沙巴、沙捞越两地获得认可,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马来半岛开始有选择地认可一些学校的法律学位。
马来西亚本国的法学高等教育开始于1956年,其时,位于新加坡的马来西亚大学开设了法律系,后来成立了法学院,1962年,该法学院成为新加坡大学(后改名新加坡国立大学)的一部分。现在的马来西亚大学法学院设立于1972年,实行四年制的法学本科学位教育。另外还有马来亚大学、国际伊斯兰大学等设有法学院,招收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和专科生。其中,国际伊斯兰大学专门开设伊斯兰法课程,培养伊斯兰法的法官、律师和学者,并且于1988年开始开设一年制的宗教课程,其中强调对证据、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学习,这些课程结合了英国法的内容。此外,玛拉技术学院、皇家达曼萨拉学院等开设有三年制的法律学位课程。
马来西亚的学生一向重文轻理,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到来,已逐渐开始重视理科。在1977年西马来西亚各高等学校学生总数为42421人,法律专业学生人数为316人,占总人数的0.7%,教育、师范类学生占总人数的32.5%,工商管理类学生占14%,工程类学生占16.3%,而到了1987年学生总人数为67368人,法律专业人数为531人,占总人数的0.8%,而教育师范类、工商管理类和工程类的学生分别占总人数的19.7%、11.5%和16.4%。总体上,马来西亚法律专业不但开设的学校少,而且招收的学生少。大学生们对以法律为职业兴趣不大,政府没有充分重视法律的教育,民众也没有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法律意识。同时,法律专业收费较高,许多家庭和学生没有足够财力负担该专业的学习。
马来西亚的法学教育是英国模式的,至今仍有很多学生留学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接受法律教育。鉴于本地法学教育资源的短缺,马来西亚还采取了与国外合作培养法律人才的模式,但这些不一定能够符合本地法律人才的需求,马来西亚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最终还要靠多办自己的法律学院来实现。
马来西亚的现代教育政策基于以下教育哲学:“旨在不懈地全面挖掘人的潜能,以培养智、体、精神、情感和谐发展,信奉神并献身于神的个体。这一努力主要是为了培养知识渊博且有能力的马来西亚公民,他要拥有较高的道德水平,有责任和能力实现高层次的个人福祉,且能为家庭、社会和国家利益作出贡献。”基于此,马来西亚相继制定和颁行了1996年《教育法》、1996年《私立高等教育法》、1997年《国家高等教育基金公司法》、1971年《大学和大学学院法》等。
马来西亚重视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所拥有的扩充教育基础设施以及增强国家满足高等教育需求的能力,为确保其良性发展和教育质量,1996年制定颁行了《私立高等教育法》。根据该法,私立高等教育机构除教授专业科目或课程外,还应教授马来西亚研究、面向信奉伊斯兰教学生的伊斯兰教教育和面向非穆斯林学生的道德教育。学生达到权威机构规定的最低标准,方可获得证书、文凭或学位。只有符合该法要求的大学、大学学院或分校级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才有资格授予学位。1971年《大学和大学学院法》赋予公立大学管理和经费上的更大自主权,致力于公立大学管理和行政的企业化改革,进一步推动着马来西亚高等教育的私有化。
二、法律职业
马来西亚法官在现代马来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地位举足轻重。联邦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必须在其任命之前10年内曾任这些法院或其中任何一个法院的辩护律师或联邦司法部门或一州的法律部门的成员。而联邦总检察长也必须是任命一个有资格出任联邦法院法官的人为联邦总检察长。可见执业律师和司法行政部门公务员都是联邦法院法官、各高等法院法官和联邦总检察长的当然人选。
自整个殖民统治时期,而且一直到1962年,实际上只有那些在英国获得高级律师或初级律师资格的人才有资格成为律师。1976年,在马来西亚从英国殖民统治下获得独立近20年时,马来半岛各州才有了从马来西亚大学法学院毕业的第一批在本国接受教育的律师。1975年,全马来西亚合格的法律人才约1700人,执业律师只有1000人左右。这大约是每一万人中只有一个律师为他们服务。这个律师与人口的比例数字是较低的。1981年,有100人被接纳为律师,全马来西亚有1304名律师。1990年,执业律师增长到3160人,在1991年至2003年间,已有12379名律师,其中11000名律师在马来半岛执业。
获得律师资格的各种条件和各种管理律师业的规章制度一样,都是以法令形式定下来的。根据《律师职业法》,律师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获得马来西亚大学或位于新加坡的前“马来西亚大学”或新加坡大学(即新加坡国立大学)的法学学士学位(LLB);二是英国四大律师学院毕业的英国大律师;三是符合政府任职资格委员会(Qualifying Board)在政府公告上刊登的律师任职资格其他情形的人士。同时,申请人还须是年满18周岁的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品行良好且在马来西亚接受规定的见习期。自1984年以后,申请律师执业者,除能以其他方式证明自己符合律师资格所要求的语言能力外,还要通过一个较为简单的国语考试。
1974年在马来西亚全部执业律师中,几乎一半分布在吉隆坡首都区,另外有40名分布在西海岸五个大州的首府城市:槟城、怡保、芙蓉、马六甲和新山。相反,在北部边远山区和东海岸首府城市或中等城市则几乎没有执业律师。律师的这种地理分布模式反映的是该国商业、矿业、种植业和银行业的分布情况而非人口分布情况。但是,随着在吉隆坡和其他大城市中律师之间竞争的不断加剧,律师向北部边远山区和东海岸以及中等城市流动的趋势有所加快。
长期以来,马来西亚律师的业务专业化程度不高。许多人往往在着重某一类型业务的同时又常常涉及范围广泛的其他类型的业务。律师业务模式随着地区的不同而有某种不同。吉隆坡律师可能比其他地区的律师专业化程度要高一些,然而,除了北部边远山区和东海岸首府城市外,所有大城市中有很大一部分律师的主要业务不是财产转让就是为满足公司的需求而提供服务。
个体执业律师的组织所一般都涉及到种族分工。华人律师几乎全部都从事财产转让业务、公司业务或主要属于初级律师工作的一般业务,而极少有去为别人打官司的,他们的委托人往往是华人开办的银行、商业机构和贸易公司。马来人个体律师从事的也是这类业务,但他们的委托人却往往是得到政府银行、法定机构和国家经济发展公司等政府部门支持的国营机构和私营机构。政府要求这些单位实体把它们的法律业务交给主要由马来人控制的法律公司处理。印度人律师参与的则是范围较广的法律活动,但大部分诉讼业务特别是刑事犯罪方面的诉讼,都是由印度人律师受理,从事普通业务的印度人律师所涉及的辩护业务一般都种类繁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