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三省合一”問題補議
内容摘要:南宋對中央行政體制之調整,基本上是按照司馬光等在元祐時所上《乞合兩省爲一》奏議中的理念和方案進行的。但這一制度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從建炎到紹興經歷了數年而完成,之後又不斷調整。這一被稱作“三省合一”的中央行政體制之調整既非簡單的三省長貳互兼,亦没有使門下給事中應有的封駁職能因之消失,而是切實地表現爲三省實際行政長貳的合一、給舍列銜同奏等行政程序簡化,以及具體辦事機構和吏員裁減等諸多方面。其具體運作既改變了元豐改制至北宋末年的形式,亦與北宋前期不盡相同,從而展現出南宋時期特有的中央行政運作特色。《司馬伋告身》與《吕祖謙告身》的面世,不僅真切揭示出南宋“三省合一”後至乾道八年宰相更名左、右丞相這一階段的三省長官名稱存亡及在文書簽押中體現與否之事實,更是填補了北宋後期與南宋後期之間實物告身文書之空白,並與《武義南宋徐謂禮文書》連成序列,展現出南宋文書行政的基本制度和宰輔制度變化特徵。
關鍵詞:南宋 三省合一 司馬伋告身 吕祖謙告身
宋朝中央行政體制曾經歷數度變化,其中最爲重要者則是北宋後期之元豐改制和南宋前期之“三省合一”。關於前者之制度調整内容及運作機制,因研究較爲充分而甚顯明晰,而後者之相關内容,則因研究的相對薄弱仍有令人有模糊之感。論及南宋“三省合一”之研究成果曾有數篇(部),其中較有影響者有朱瑞熙《中國政治制度通史·宋代》第四章《中央行政體制》之第一節《宰輔制度》、諸葛憶兵《宋代宰輔制度研究》第二章《宋代的三省制》之第三節《三省的再度趨同》、賈玉英《唐宋時期三省制度變遷論略》、李全德《從〈武義南宋徐謂禮文書〉看南宋時的給舍封駁——兼論録白告身第八道的復原》、張祎《徐謂禮〈淳祐七年十月四日轉朝請郎告〉釋讀》等。但諸篇皆是因討論整個宰輔制度之變化過程或具體文書行政流程而涉及到南宋“三省合一”問題,並非對此問題專門之討論,故對這一問題之論述相對簡單,既未深究其中的因果關係,亦未充分揭示這一制度變化的過程,對其結果之討論亦多集中於是否還存在給舍封駁等問題上。又因對傳世文書未能全部得見,故關於相關行政流程問題之論斷亦略欠準確。今不揣谫陋,欲在前人論述之基礎上,對相關問題再作補充。
一、南宋初“三省合一”欲解決之實際問題
北宋朝廷於神宗元豐時參照《唐六典》,效行唐三省之制,進行了官制改革。改制後之中央行政體制雖非完全照行唐三省制,而僅是“正名”而非“正實”,卻從一開始便在實際運作中顯現出不合理性,三省之間屢有衝突,政事常出尷尬。神宗在位之時,於政事多有獨斷,朝臣尚不敢對新制有所非議,待神宗駕崩,哲宗即位,對三省制批評之聲則屢見於朝。元祐元年(1086)三月,右司諫蘇轍言:
臣竊見先帝改定官制,因唐之舊,布列三省,使出入相鈎較,文理密察,得古之遺法。然患有司推行不能盡如聖意,參考之益未見,而迂滯之害先著。見今三省文書,節次留礙,比官制未行以前,頗覺其弊。臣嘗問眾人,得其一二,意欲因見行之法,略加梳理,務令清通簡便。苟迂滯之病未除,事不至雜冗難治,官吏日有餘力,則參考之功可得而見也。
蘇轍條列其弊稱:
一、凡事皆中書取旨,門下覆奏,尚書施行,所以爲重謹也。臣謂國之大事及事之已成者,依此施行則可,至於日生小事,及事之方議者,一切依此,則迂緩之獘所從出也。……昔官制未行,如此等事(指小事)皆執政批狀,直付有司,故徑而易行;自行官制,遂罷批狀,每有一事,輙經三省,謄寫之勞,既已過倍,勘當既上,小有差誤,重復施行,又經三省,循環往復,無由了絶。至於疆場機事,河防要務,一切如此,求事之速辦,不可得也……。
一、三省文書,法許吏人互相點檢差誤,毫末之失,皆理爲賞罰。故被罰者畏避譴呵,巧作遷延,以求細密;被賞者希望勞績,吹毛求疵,務爲稽緩,因此文書無由速了……。
一、文書至尙書省,自省付諸部,自部付諸司,其開拆、呈覆、用印皆有日限,逐處且以五日爲率,凡十五日。其勘當於外,日數又多,幸而一出得備具者,自諸司申部、申省,其限日如前,則已一月餘日矣。不幸復有問難,又復一月,自此盖有不可知者。費日雖久,而違限如法,雖欲加罪,終不可得……。
一、古者因事設官,事不可已,然後置官。今官倣唐制,事本不須如此,而爲官生事者,往往而有。如應支錢物,尚書度支行遣,得旨許支,合下所管庫務支給者,必先由太府寺,本寺備録帖所管庫務,又經比部勾過,然後送庫務支給。臣謂太府寺未嘗可否一事,枉有經歴,宜令度支徑送比部勾過。又如諸路召募押網合得酬獎,諸庫務已給朱鈔,先經太府寺印紙保明,指定合得酬奬,申尙書金部;金部再行勘驗詣實,闗司勲勾覆,然後闗吏部施行。臣謂太府、金部兩處勘驗保明,顯有煩重,宜裁減一處。又如在京職事官,合破白直併宣借剩員或替换宣借,昔未行官制已前,皆係所屬直下步軍司差撥,自行官制,並須經由尙書兵部,兵部但指揮步軍司依條施行。臣謂兵部别無可否,亦不須更令經歴。如此等事,數必不少,非臣所能盡知……。
今三省胥吏比舊人數極多,皆由法不省便,枉費人力。若將來法制一清,此曹亦漸可減。事清吏簡,此最爲治之要……。
針對這些弊端,蘇轍提出恢復批狀之法、不以差誤爲賞罰、以事之緩急減定日限,裁損重複等解決措施,尚未及機構合併之想法。但朝廷有無接受執行,則未得見。
同年,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司馬光作《乞合兩省爲一》劄子,欲與三省官吕公著、韓維、張璪同上,遇司馬光病逝,未果。元祐四年八月,其子司馬康始録呈。其中批評元豐改行之三省制曰:
神宗皇帝以唐自中葉以後官職繁冗,名器紊亂,欲革而正之,誠爲至當。然但當據今日之事實,考前日之訛謬,删去重複,去其冗長,必有此事乃置此官,不必一依唐之《六典》,分中書爲三省,令中書取旨,門下覆奏,尚書施行。凡内降文書及諸處所上奏狀、申狀,至門下、中書省者,大率皆送尚書省。尚書省下六曹,六曹付諸案勘會。檢尋文書,會問事節,近則寺監,逺則州縣,一切齊足。然後相度事理,定奪歸著,申尚書省。尚書省送中書取旨,中書既得旨,送門下省覆奏、畫可。然後翻録下尚書省,尚書省復下六曹,方得符下諸處。以此文字繁冗,行遣迂回,近者数月,逺者踰年未能結絶。或四方急奏待報,或吏民辭訟求决,皆困於留滯。
又本置門下省,欲以封駮中書省録黄、樞宻院録白,恐有未當,若令舉職,則須日有駮正,争論紛紜,執政大臣遂成不恊。故自置門下省以來,駮議甚少。又門下不得直取旨行下,雖有駮議,必須却送中書取旨。中書或不捨前見,復行改易。又内批文字及諸處奏請,多降付三省同共進呈,則門下之官已經商量奏决,若復有駁正,則爲反覆。又近日中書文字,有急速者,往往更不送門下省,然則門下一官殆爲虚設,徒使吏員倍多,文書繁冗,無益於事。
司馬光等建議:
欲乞依舊令中書、門下通同職業,以都堂爲政事堂,毎有政事差除及臺諌官章奏,已有聖旨三省同進呈外,其餘並令中書、門下官同商議簽書施行。事大則進呈取旨降敕劄,事小則直批狀指揮,一如舊日中書門下故事。併兩省十二房吏人爲六房,同共點檢鈔狀,行遣文書。若有溢員,除揀選留住外,並特與减三年出職,不及三年應出職者,與减磨勘年限。若政事有差失,委給事中封駮,差除有不當,委中書舍人封還詞頭。又兩省諫官皆得論列,則號令之出,亦不爲不審慎矣。如此則政事歸一,吏貟不冗,文書不繁,行遣徑直,於先帝所建之官並無所變更,但於職業微有修改,欲令於事務時宜差爲簡便,其委曲條目,並候得旨允許,續議修立。
蘇轍與司馬光等人俱爲熙豐新法的反對者,其對元豐官制之批評雖不無抵制新法之立場,卻亦不全是意氣用事,而是從具體行政出發表達出對元豐官制略加調整之訴求。其中後者可視爲三省官的集體意見,其對元豐官制之批評與蘇轍基本一致,只是提出了更爲大膽而具體的調整方案。關於司馬光等對三省制弊端之指責,近人曾條分縷析,歸納細緻,卻未對司馬光等人調整三省制之目的、方案細作考量。無論蘇轍之上言,還是司馬光等三省官之奏劄,都是希望針對三省制“文字繁冗,行遣迂迴”及中書、門下兩省職能難以協調等弊端,簡化行政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只是方案不同。司馬光的方案是通過合併中書、門下兩省,簡化行政程序,裁減吏員,以實現“政事歸一,吏員不冗、文理不繁、行遣徑直”目的。
與《乞合兩省爲一》同上的還有《乞令六曹長官專達劄子》,亦曾是司馬光欲與三省官同進之奏議,亦是申明簡化政務程序的。司馬光等人之議被上奏後,雖以“今三省皆同奏事,與光時不同,及其所言多已施行”之理由被太皇太后宣諭:“今已無事,不必改更也”,但其實司馬光等所指出的問題並未解決,因爲司馬康上奏後又有其他朝臣響應,向朝廷重申改官制之議。如左諫議大夫梁燾言:
臣恭以先帝圣明燭理,考古立政,作新官制,出於聖度,而作法之臣不能少望清光,徙爲紛更祖宗之舊,本末失次,不當聖意,施行旬月之餘,上下患其迂滯繁複……。臣聞故宰相司馬光與吕公著建議,乞詔修官制,議草未及上而光薨,近其子康繳進,未聞朝廷施行。伏乞檢會光議,審酌其當而施行。如舊日中書、門下通治政事,省十二房爲六房,事可歸一,吏無冗員,文書不繁,行遣徑直,於官制無所變易,但稍修職業,使就簡便,此正合先帝詔旨。
但太皇太后仍未能採納此建議。徽宗時期,蔡京等權臣排除異己,擅政日久,三省制頗受破壞,但亦未從制度上作大的變更。
南宋建炎三年(1129),“言者復引司馬光併三省狀請舉行之”,高宗下詔侍從、臺諫同議,御史中丞張守言:“光之所奏,較然可行,若便集眾,徒爲紛紛。”既而,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吕頤浩召從官九人至都堂,言“委可遵行,悉無異論。”吕頤浩“乃請以尚書左右僕射并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門下、中書侍郎并爲參知政事;尚書左右丞并減罷。”高宗採納了吕頤浩等言。同年四月,吕頤浩便由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改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史稱自此“始合三省爲一”、“三省之政合乎一”。由此可以看出,南宋時“三省合一”之議,是舉行司馬光之言,只是將司馬光之《乞合兩省爲一劄子》誤稱爲《併三省狀》。既是“舉行司馬光之言”,則此次“三省合一”所要解決的問題及實現的目的亦當如司馬光所言,即解決三省制運行中“文字繁冗,行遣迂迴”及中書、門下兩省職能難以協調等弊端,簡化行政流程,提高辦事效率,以實現“政事歸一,吏員不冗、文理不繁、行遣徑直”目的。但這些問題之解決斷非一時所能完成,或可説南宋“三省合一”應不是在建炎三年高宗採納吕頤浩之言改宰相名稱後就能立即實現,而應是有一個完成的過程。細究史實,亦正是如此。
二、“三省合一”之過程
北宋自元祐興起的調整三省之意見及方案,之所以未得實施,其原因除“三省同奏事”和權臣擅政之外,還應有制度已行數年,牽涉太多,難以遽革之故。南宋初建之時,原有之行政架構已不復存在,且“維時多艱,政尚權宜”,“因事創名,殊非經久”,没了原有體制之負擔,正可因時因事改立新制。故高宗初即位,便有宰相李綱朝政“宜一歸之於中書”之主張,只因李綱在位日短,其議不果。但次年便又有相關問題之討論,《要録》載:
【建炎二年二月】辛酉,刑部尚書周武仲遷吏部尚書兼侍讀……會議者言:“三省舊合爲一,文書簡徑,事無留滯,乞循舊以宰相帶同平章事。”詔侍從、臺諫議。武仲曰:“今敵兵尚熾,軍防兵政所宜討論者甚多,何暇講求省併條例?莫若且依元豐官制元立吏額及行遣日限,庶無冗員滞事而得省併之實。”翰林學士朱勝非亦言:“唐制,僕射爲尚書省長官,奉行兩省詔令而已,今爲相職,如復平章事,則三省規制與昔不同,左右丞以下官曹職守,以至諸房體統綱目,皆合改易。典故散亡,未易尋繹。儻輔佐得人,官稱異同,似非急務。矧今行朝,事無巨細,皆三省、樞密院日再進呈,同禀處分,兵機、國政,宰相實已平章矣,請俟休兵日議之。”議遂寢。
建炎三年,吕頤浩始得開始更張。如果南宋中央行政體制之“三省合一”是按照司馬光的設想進行,則須先完成中書、門下二省之合併,繼而簡化行政程序並裁減吏員,而這些内容絶非一下就能完成的,而是有一個較長的過程。建炎三年詔宰相更名,雖“以尚書左右僕射并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門下、中書侍郎并爲參知政事;尚書左右丞并減罷”,三省長官合而爲一,不再明確分工,但僅是“三省合一”的開始。其内部機構之調整、分工及吏員之裁減在其後陸續進行。《要録》在記述建炎三年宰相更名後,於同日又記及宗正、太府、司農、鴻臚、光禄、衛尉、太僕諸寺及國子、少府、將作、軍器等監併入其他寺、部事,僅是軍興臨時措施,後來除衛尉、太僕、少府等機構外,其他機構都陸續復置。有學者將此事視爲與中書、門下合併的同樣措施,似欠確當。南宋三省中的中書、門下兩省並未立即合併,而是先别置諫院並沿置中書、門下後省。此事應在吕頤浩變更宰相名三個月後。《玉海》有載:
中興建炎三年七月辛卯,詔諫院别置局,不隸兩省。又符寶郎並罷。其後因舊制置門下後省,以給事中爲長官,四員爲額,專主封駁、書讀。設案四。中書後省以中書舍人爲長官,六員爲額(常除二員),掌行誥命。設案四。又以起居郎、舍人專修起居
注,後殿及崇政、延和殿侍立(郎隸門下,舍人隸中書)。
兩省合併當在稍後。如紹興元年(1131)四月二十七日,“詔中書、門下兩省已併爲中書門下省,其兩省合送給舍文字,今後更不分送,並送給事中、中書舍人。”同年十月二十一日,給事中胡交修言:“朝廷日逐付下看詳文字,舊係兩省給舍分輪看詳。近緣舊官多是差(除)[出],見今獨員,日力不給,乞例差兩省給舍分輪看詳。”按中書、門下兩省合併後,直接面臨的便是文書行遣問題,從紹興元年四月詔令及給事中胡交修言來看,兩省合併應是不久前事,當在紹興元年或稍前。依此看,《朝野類要》記“紹興十五年,中書、門下併而爲一,俱謂之制敕院”,或許有誤。
“三省合一”引發的政務分工亦經歷了反復的過程。如參知政事治六曹事便是如此。《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以下簡稱《朝野雜記》)載:
元豐官制,尚書左、右丞分治六曹,後以爲皆執政官,乃令通省治事。紹興四年,張魏公再入宥府,上諭魏公曰:“朕於三、四大臣,皆當分委,張浚可專治軍旅,胡松年可專治戰艦,如財用亦須委一大臣。”後魏公相,不果行。七年,魏公獨相。三月,詔尚書省常程事,權令參知政事分治。於是張全眞治吏、禮、兵房,陳去非治户、刑、工房。九月,魏公免,復詔三省事令參如政事權輪日當筆,更不分治常程事。竢除相如故。自是參知政事復通治省事矣。
尚書左、右丞減罷後,參知政事通治省事被看作“三省合一”的標誌之一,從《朝野雜記》之記載看,此事雖有反復,但最終確立下來是在紹興七年(1137)。
有學者認爲,南宋的制度調整與其概括爲“三省合一”,倒不如説是中書、門下兩省合一更爲貼切。但在南宋大臣眼裏,中書、門下兩省的合一似乎不僅僅限於機構之合併,而更在於兩省職能之混一。如《朝野雜記》載:
自元豐分三省,中書舍人於制敕有誤,許其論奏,而給事中乃所以駮正中書違失。紹興以來,間有駮正,或給事中、中書舍人列銜同奏。乾道五年二月辛亥,中書舍人汪養源言:“神宗官制,以中書爲出令之地,而門下審駮覆正,然後付之尚書。三省皆置官屬,以便相彌縫、可否,分守甚嚴,無礙侵越。今給舍列銜同奏,則是中書門下混而爲一。”
由此記載來看,符合“三省合一”意旨的行政運作亦是紹興以來纔得以體現的。因此可以説,南宋中央行政體制之“三省合一”,只是從建炎三年開始,從各方面得以體現,要到紹興年間了。
三、“三省合一”後的宰輔制度架構及運行表現
“三省合一”後,究竟中央行政機構設置呈現何種狀態,及政務運作如何進行,是較爲模糊且頗存争議之問題。
從宰相名稱上看,“以尚書左右僕射並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門下、中書侍郎并爲參知政事;尚書左右丞并減罷”,即宰相是以尚書省副長官通理中書、門下二省之政,亦即事實上的三省長官;而副宰相更不帶三省之名,而復稱參知政事,亦即事實上的三省副長官。因此可以説,“三省合一”或“三省之政合乎一”首先表現爲實際行政長官的合一。儘管如此,在制度和形式上,名義上的三省長官名稱侍中、中書令和尚書令仍然保留。這從今年現身拍賣市場的《司馬伋告身》可以看出。(見下文所列《司馬伋、吕祖謙、徐謂禮敕授告身簽押情況一覽表》
從《司馬伋告身》可見,三省長官之侍中、中書令和尚書令仍然列於文書簽押的程序之中,與所見元豐改制後司馬光、范純仁拜相告身及《王伯虎權知饒州告》等官告一致,只是門下省官與中書省官簽押次序有所不同。然而正是這簽押次序昭示出“三省合一”後門下、中書兩省的行政運作程序,並可從中看出“三省合一”並不是三省長貳彼此互兼這麼簡單。
李心傳在記述建炎三年四月宰相、副相更名之事後又云:
自元豐改官制,肇建三省,凡軍國事中書揆而議之,門下審而覆之,尚書承而行之。三省皆不置官長,以左右僕射兼兩省侍郎。二相既分班進呈,自是首相不復與朝廷議論。宣仁后垂簾,大臣覺其不便,始請三省合班奏事,分省治事,歷紹聖至崇寧皆不能改。議者謂門下相既同進呈公事,則不應自駁已行之命,是東省之職可廢也。及是上納頤浩等言,始合三省爲一,如祖宗之故。論者韙之。
這段文字極易令人誤以爲南宋“三省合一”後門下省不主封駁之職。有學者又結合紹興元年詔令中“其兩省合送給舍文字,今後更不分送,並送給事中、中書舍人”之言,認爲事實上就是取消了門下的封駁作用。但實際上給、舍各自的職能及其封駁權力並不曾因爲所謂的“三省合一”而发生實質性的改變,亦並不存在封駁職廢或者職能互相侵奪的問題。對此李全德有專門論述。“三省合一”的實際效果主要體現在中書、門下之間政務施行程序的簡化方面。
所謂“三省合一”下政務程序之簡化,首先體現在兩省合送文字並送給事中、中書舍人及列銜同奏方面。按前揭紹興元年(1131)四月二十七日詔書内容,中書、門下兩省合併之前,合送給舍文字是分送的,合併之後改成並送,這樣應可使給舍通同處理,免去周折,提
若對比熙寧二年《司馬光告身》和《王伯虎權知饒州告》,則可發現,北宋時期,無論元豐改制前還是元豐改制以後,敕授告身的簽押均是按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先後次序進行,而司馬伋、吕祖謙和徐謂禮敕授告身的簽押次序卻與北宋不同,其中已不見先中書省後門下省的次序,而是門下、中書兩省官混列,同等職官門下省更在中書省之前。除去虚設之兩省長官名,實際則是給舍並列,而實際宰執官既見於前又見於後,分别充當中書門高效率。給舍既然通同處理文字,其上奏自然亦變爲列銜同奏。從前揭《朝野雜記》所載乾道五年中書舍人汪養源奏言可以看出,此項制度亦是紹興以後開始推行,且長期堅持。既是給舍列銜同奏,便應體現在文書流程之規定之中。新面世的《司馬伋告身》、《吕祖謙告身》和2012年出版公佈的《武義南宋徐謂禮文書》中之敕授告身中的簽押次序應是這一制度的有力體現。且看下表:下省和尚書省長官角色。這正是建炎三年以後“三省合一”、給舍列銜同奏在文書行政秩序中的表現。但在實際行政中,給事中和中書舍人各有兩人以上,其對文字的處理是有分工的。如紹興二十八年(1158)正月二十九日卻有“詔給舍分書制敕并依自來條例一體施行”。同年二月二日,門下後省又言:“近降旨,給舍分書制勑并依舊例,緣給事中、中書舍人所分房分不同,見令中書舍人一員分書吏房左選及户、兵、工房,一員吏房右選及禮、刑上下房。給事中見今亦有二員,乞依中書舍人例分書房分。”高宗批準了這一提議。
司馬伋、吕祖謙、徐謂禮敕授告身簽押情況一覽表
從紹興以後給舍之間所體現的行政秩序看,“三省合一”之做法正符合司馬光等人奏議中“依舊令中書、門下通同職業,以都堂爲政事堂,毎有政事差除及臺諌官章奏,已有聖旨三省同進呈外,其餘並令中書、門下官同商議簽書施行”的意圖。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司馬伋、吕祖謙、徐謂禮三人告身中的簽押亦不盡相同,那就是宰執名稱的不同。此部分内容正反映出南宋建炎三年以後宰輔制度的變化。《司馬伋告身》形成的時間是乾道二年(1166),反映的正是建炎三年至乾道八年之間的宰輔制度狀況。此階段雖“三省合一”,但三省長官名仍存在,並在文書中保留位置,實際上的宰相是尚書左、右僕射並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從隆興二年(1164)陳康伯拜左僕射同平章事和乾道二年十二月葉顒自參知政事升左僕射同平章事、魏杞除右僕射同平章事看,乾道二年宰相名全稱仍如建炎三年所定,只是列入告身省去“同平章事”。又恰巧乾道元年二月陳康伯罷左僕射,次年十二月纔由葉顒升任,乾道二年三月洪适罷右僕射,乾道四年纔由蔣芾升任,導致乾道二年八月《司馬伋告身》下發時左、右僕射皆闕。《吕祖謙告身》形成於淳熙五年(1178),則反映的是乾道八年改宰相名爲左、右丞相,廢去三省長官名稱後的宰輔制度狀況。寧宗開禧三年(1207)正月,以丞相兼樞密使,定爲永制。徐謂禮告身是嘉定十五年以後形成,宰相名中帶樞密使,則是反映的開禧三年後的宰輔制度。由此可見,新面世的《司馬伋告身》和《吕祖謙告身》之面世,恰是填補了北宋後期與南宋開禧之間兩個重要階段的告身文書空白。當然,在開禧三年以前,亦不乏宰相兼樞密使之例,應非是定制,且幾份告身之簽押與樞密使之職無關,故樞密使不見於宰相名稱内。
南宋對中央行政體制進行“三省合一”的調整,同樣也遵循了司馬光裁減吏員的意旨。這在一開始就有體現。如《宋會要》載:
中興建炎間,詔諫院不隷兩省,又符寳郎并罷。其後因舊制置門下後省,以給事中爲長官,四員爲額。……置令史一名,書令史二人,守當官五人(舊十人)。守闕守當官二人(舊十人)。設案四,……中書後省以中書舍人爲長官,六員爲額,常除二員,一以領吏房左選及兵、工、房;一以領吏房右選及禮、刑上下房。……置點檢一名(今創置)、令史二人,守當官五人(舊六人)。守闕守當官二人(舊一十人)。設案四。……又以起居郎一員(隷門下),起居舍人一員(隷中書),專掌修起居注,仍輪後殿及崇政、延和殿侍立。有史事應奏陳者,并直前陳述,及遇講筵亦許入侍云。
此記載説明,南宋在“三省合一”之開始,便在機構和人員方面對中書、門下兩省吏員進行了裁減。而後來,實際任職的給事中和中書舍人亦常不滿員。
結語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南宋對中央行政體制之調整,基本上是按照司馬光等在元祐時所上《乞合兩省爲一》奏議中的理念和方案進行的。其中主要解決三省制運行中“文字繁冗,行遣迂迴”及中書、門下兩省職能難以協調等弊端,簡化行政流程,提高辦事效率,以實現“政事歸一,吏員不冗、文理不繁、行遣徑直”目的。但這一制度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從建炎到紹興經歷了數年而完成,之後又不斷調整。從制度改革的事實來看,這一被稱作“三省合一”的中央行政體制之調整既非簡單的三省長貳互兼,亦没有使門下給事中應有的封駁職能因之消失,而是切實地表現爲三省實際行政長貳的合一、給舍列銜同奏等行政程序簡化,以及具體辦事機構和吏員裁減等諸多方面,從而展現出南宋時期特有的中央行政運作特色。《司馬伋告身》與《吕祖謙告身》的面世,不僅真切揭示出南宋“三省合一”後至乾道八年宰相更名左、右丞相這一階段的三省長官名稱存亡及在文書簽押中體現與否之事實,更是填補了北宋後期與南宋後期之間實物告身文書之空白,並與《武義南宋徐謂禮文書》連成序列,展現出南宋文書行政的基本制度和宰輔制度變化特徵。又,從實際制度變更來看,南宋“三省合一”後至南宋末的中央行政體制既是繼元豐改制後的又一次對中央行政體制之改革,也可以算是南宋對中央行政體制之新建。其具體運作既改變了元豐改制至北宋末年的形式,亦與北宋前期不盡相同,可以看做是兩宋中央行政體制的第三個階段。
附録:
1.司馬伋告身圖片
2.吕祖謙告身圖片
(作者單位:中山大學歷史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