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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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活”的制度史

——以宋代官僚政治制度史研究爲例的點滴思考制度史自身,本無所謂“死”“活”,凝滯静止的認識是在一些研究過程中形成的。本文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究竟什麼是“活”的制度史,以及如何才能將制度史研究做“活”等重要問題,但筆者期盼通過討論,使學界予以更多關注,從而共同“走向自覺”。參見包偉民《走向自覺:關於深入拓展中國古代制度史研究的幾個問題》,包偉民主編:《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第1-9頁。

鄧小南

近二十年來,海内外學術界對於宋代官僚政治與制度的研究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在宋代官僚制度的研究方面,日本學者梅原郁《宋代官僚制度研究》(同朋舍1985年版)體大思精,使學界對於宋代官制的整體認識有所改觀。中國學者朱瑞熙、張其凡《中國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龔延明《宋史職官志補正》(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宋代官制辭典》(中華書局1997年版)等著述,比較全面地反映出這一領域的前沿水準。苗書梅《宋代官員選任和管理制度》(河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賈玉英《宋代監察制度》(河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等著作選取不同制度,進行了深入細緻的研究。日本學者對於官僚制度運作空間的研究(參見平田茂樹《日本宋代政治史研究述評》,載包偉民主編:《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第40—63頁)、歐美學者在制度史研究中突出的社會史、文化史取向以及注重運作過程分析的研究方式(例如賈志揚對於宋代科舉制度的研究、魏丕信對於明代官僚選任制度的研究、孔飛立對於清代“叫魂”事件背後之制度運行的研究等),都給予我們深刻的啟發。其它成果尚多。茲不一一。,使我們得以重新思考宋代歷史上的一些重大問題,重新認識一向被批評爲“叢脞紛紜”的諸多制度設施。今天,進行制度史方面的研究,條件應該説比以往更好,同時卻也遇到了來自多方面的挑戰有一種批評意見説,“搞歷史的,就是喜歡做制度。”所謂“做制度”,可能是褒貶兼寓,而究其側重,或許是批評制度史研究者總要把活生生的現實問題抽象成乾澀枯燥的孤兀條文。在這種“抽象”的過程之中,人爲地遺失了無數寶貴的信息;而這種“抽象”本身,又可能受到某種主觀意識的支配,不過是某種“歷史想像”的表達。當然,如果考慮到我們所用以研究的材料的客觀可靠程度問題,事情實際上還要複雜得多。。在學界已經具備一定積累的情形下,我們更應該明確下一步的方向。

一、關於“問題意識”

眾所周知,學術領域中實質性的進展,並不僅僅是由成果的數量決定的;只有表層的平推、擴展遠遠不夠。依照某種現成的模式,我們可以“填補”很多“空白”;但這也許並不意味著對於結構性的體制、對於産生一系列制度的時代之深入理解。描述性的研究提供了再認識的基礎,但滿足於此,則會造成學術史意義上的停滯不前。如果我們批評宋代的政策政風,還只痛憤於其因循保守;批評宋代的官僚制度,還只斥責其冗濫與疊床架屋——這與宋代士大夫們的認識相比,究竟有多少提高?相對於我們所處的時代而言,這實際上是思維方式的倒退。

我們所面臨的挑戰首先是:怎樣才能有所創新,實現認識論意義上的進步?我個人覺得,回應這一挑戰,首先需要在“問題意識”方面有所突破。

所謂“問題意識”,實際上是一種“眼光”。它所反映的,是一種追求歷史識見的研究取向;所要求的,是洞察敏鋭而言之有物。它探索事物發展的内在邏輯,而不以重複大而無當的普遍規律爲目標。對於“問題意識”的强調,有利於尋找學術前沿、減少淺層次的重複,有利於促進論點的提煉與研究的深入,也有利於多領域甚至跨學科的交叉合作。

“問題意識”一方面涉及到“問題”本身,也就是説,在眾多可供選擇的題目中,有些論題,可能更具實質性意義,或者説對於全局性研究更有“牽動”作用;另一方面,或許更爲重要的是,我們應該更加關注提問的方式,即如何提出、如何著手解決問題在一段歷史進程中,找尋到我們希望看到的内容,事實上再容易不過。先羅列制度規定,再填充數件例證,這樣的做法,恐怕不能算是“實證”史學。,而這實際上反映出人們治學時的一種“意識”。

實際上,略加注意便可發現,在目前大量的著述中,作者本人預設的問題總會或隱或現地顯露出來。例如《文臣:興邦還是誤國》黄燕生:《文臣:興邦還是誤國》,中國青年出版社1998年版。,標題雖然醒目,卻鮮明地體現著二元對立的思想模式。類似的認識方式我們處處都會遇到:分析社會階層與權力結構時的“貴族—平民”近年間,隨著社會史研究的深入,一些史學家對於“唐宋變革説”提出修正或挑戰。關於社會權力結構的變遷問題,他們不再堅持“貴族”與“平民”的二元對立,不再簡單强調“平民”的興起,而是著重指出地方上自求延續的士人菁英家族的作用。參見包弼德:《唐宋變遷重探(提要)》,《文化的饋贈·史學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評價特定集團、群體時籠統的“改革”或“保守”;對於王安石變法,全盤肯定或全盤否定參見李華瑞:《20世紀王安石變法研究的回顧與反思(上篇)》,載《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第414—459頁。;此外諸如“前進—倒退”、“傳統—現代”等等,迄今仍未擺脱貼標籤式的簡單化提法。當然,有許多相對並舉的概念,曾經啟發過我們研究的思路,例如宋代的文與武、南與北等等,但時至今日,我們已經應該有更爲深入的分析與更加豐富的認識範疇。

任何一種具有解釋力的研究模式,任何一種評價體系,都需要中等層次的論證以至微觀的考訂作爲其邏輯支撐。這就需要追求問題設計的層次化、細密化與邏輯的推衍。就有關制度的討論而言,尋求一些比較有過渡感、銜接遞進的提法,既看到前後時代、此制度與彼制度的差異,又看到融通與傳承,探究既連接又隔離對立雙方(兩極)的“中間層面”、“過渡階段”、“演變途徑”,或許有助於提出更爲新穎的問題。

二、作爲“過程”的制度史

所謂“活”的制度史,不僅是指生動活潑的寫作方式,而首先是指一種從現實出發,注重發展變遷、注重相互關係的研究範式。官僚政治制度不是静止的政府型態與組織法,制度的形成及運行本身是一動態的歷史過程,有“運作”、有“過程”才有“制度”,不處於運作過程之中也就無所謂“制度”日本學者寺地遵在其《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溪水社1988年版)之序章《宋代政治史研究的軌跡和問題點》中,提出政治史的研究對象爲:國家的統治機關、制度;國家意志與政策;重要政治事件;政治主體、政治勢力。使諸多因素活動起來、貫穿起來的脈絡,即體制的運作,得到中外學界愈益重視。

如今,制度史的研究者們無不注意到“長時段”、“動態”研究的必要性。以趙宋開國以來的政治制度史爲例,如果我們不局限于朝代更易的框架之下認識問題,則可能注意到,中晚唐、五代乃至北宋初期(太祖、太宗朝至真宗前期)應該屬於同一研究單元。我們不能仍然將自己的思路局限于“祖宗創業垂統,爲萬世法”司馬光:《温國文正公文集》卷四〇《體要疏》。。儘管新王朝的建立爲制度更革提供了契機,卻並不意味著全新制度的開始。要把握北宋前期政治格局及制度設施的發展軌跡,不能不把我們關注的時段放長。與此同時,應當意識到,今天的我們,進行跨朝代的研究,必須突破宋人的“唐史觀”、“五代史觀”與“本朝史觀”之限制,必須將我們的研究建立在扎實逼近的基礎之上,滿足於浮光掠影則可能導致似是而非。

舉例言之,以往的研究者講到宋初專制集權制度的建立,每以樞密院掌軍政爲分割宰相事權的例證。八十年代以來,蘇基朗、梁太濟在研究唐末五代樞密院的淵源及其演變之基礎上,先後指出“所謂相權之分割更應是削樞密之權,以實中書之任。换言之,這毋寧是重建中書宰相制度的開始,而非其分割與削弱的肇端”蘇基朗:《五代的樞密院》,《唐宋法制史研究》,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頁。;“(宋初中樞設置)從制度設施來看,是分割宰相軍政權的結果;而從樞密院的淵源及其演變來看,實際上又是限制樞密使完全侵奪宰相事權的結果”梁太濟:《北宋前期的中樞機構及其淵源》,杭州大學歷史系宋史研究室編《宋史研究集刊》第二集,第56頁。。這種自較長時段著眼、切實而非浮泛的考察方式,無疑對宋代“樞密院與中書對持文武二柄”之權力格局的形成提供了更爲確切的認識。

又如,説到宋代的官制紊亂,最易混淆的問題似乎來自官、職、差遣的分離。要把握這一特殊的設官分職制度,顯然並非一句“宋承唐制,抑又甚焉”《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一(總序)》。所能交代,我們不得不自釐清其沿革脈絡入手。

我們通常所説的“歷史過程”,實際上是涉及多方面、起訖點不一、内容性質不一的多種演變過程的匯合交錯例如,王朝實施的法律制度、官僚的選任制度、溝通上下的文書制度,乃至社會上的家族制度等,各有其内在的發展軌跡,有起訖不同的歷史階段性。。這些過程,或與王朝遞嬗同步,或與朝代更迭參差,事實上都是更深層次的多方面因素在起作用。在這種宏觀背景之下,導致制度變更的因素、動力都是多元的。這裏有王朝的政策選擇及傾向問題,有不同政治集團的構成及性質問題,也有體制的傳承以及内外壓力造成的運行機制轉换問題。“話語”體系也會改變人們的思維方式。即便是政治生活中具有象徵性的“説法”乃至儀式,亦可能影響人們行爲的過程,構成爲社會秩序建設過程中的内聚力量。

制度史重視發展,强調動態。朝代之間近似制度的類比,有可能提供更爲長遠廣闊的視野;但需要警惕的是,過於表面的類比,在凸現某些異同的同時,又可能使人們忽略關鍵性的深層次差别,遮蔽其背後錯綜複雜的社會文化現實。與此類似,朝代内部前期、後期的分别敘述,並不等於自根本上解決了由“静態”到“動態”的問題,而可能僅僅是由“短静態”取代了“長静態”。動態過程像轉動的鏈條,是由不同的階段、層次、環節連續構成的,没有環節就談不上演進;而與宣示、與規範存在重大反差的現實運作,則構成了動態過程關注的另一方面内容。

三、作爲“關係”的制度史

我們今天對於宋代官僚制度的研究,是希望加深對於當時政治機制的整體認識。無疑,政治機制並非若干制度平列的總和,任何制度也並非條文簡單相加的集合體。從縱向看,制度本身體現爲不斷建構與重塑的社會過程;從横面上看,作爲建立秩序的軌則,制度本身不是孤立的,制度之間也不是平行的。制度之間的互動,制度與非制度因素的互動,作用遠遠大於單個制度、單個因素的疊加。

所謂“關係”,既包括一制度與它制度相互之間的外在關係,也包括決定制度本身性質的内在關係。制訂制度的人、形成制度的過程、制度的規定與實施,無不反映著形形色色的利益關係;正是各類關係與制度本身之間形成的“張力”,決定著制度運行的實際曲線。我們既需要研究有關制度的具體内容,例如其機構、職任、法規等等,又需要注意儘管無形卻更爲重要的關係。這種關係實際上滲透于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直接、間接地影響著制度的運行過程許多研究者已經注意到這類問題。如戴建國指出,應該加强對於司法實踐的研究,從中探究法的動態和功能;考察司法官員如何運用法律來解決問題,研究司法官員在法律具體操作過程中所反映出的思維理念和邏輯,以及法律實施後的社會效果。見《宋代法律制度史研究述評》,載《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第93-132頁。。對於種種關係網絡特有的運作機理與滲透方式,我們至今還缺乏清晰的認識。如果我們重視制度的實際運作而不僅僅是其條文,那麼,我們將清楚地看到,一方面,制度既提供又制約著人們集體選擇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制度本身既由“關係”構成,又由“關係”限定。

宋代歷史上涉及制度研究的一些重大問題,本身即是對於“關係”的探究——例如制度與組織的關係、制度與人事的關係、中央與地方的關係等等。再以官僚選任制度爲例,在選任原則方面,任人與任法的關係;規定條文方面,法與例的關係;選任機構内部,官與吏的關係;參選資格方面,課績與年勞的關係……凡此種種,不一而足。正是處理這些關係時不同的公開規則與潛在規則,反映出人與制度間的互動,塑就了制度實施過程中的不同特質。强調“關係”,我們有可能將制度置於活動的場景之中;有可能提煉出更具實質意義的問題;有可能走向對於制度史的立體認識。

無庸諱言,當我們對官僚制度中的某一項或某一側面進行局部考察時,有時可能忽略了環繞這“樹木”的“森林”,特别是這“森林”得以生長的環境。當然,我們可以説是“一葉知秋”、“一滴水也折射太陽的光輝”,從局部可以看到全局;但是,如若没有全局作爲思考的背景,數枚落葉絶不等於繽紛的秋季。

就宋史研究的不同領域而言,我個人曾經接觸過宋代政治、文官制度、區域性家族、婦女史等方面的一些論題,在感到分身無術的同時,也考慮到課題彼此之間的關聯。歷史現實本來是没有那麼多界域和屏障的,人爲地將其拆解開來是爲了研究的專門與方便;那麼,這種“拆解”也可能造成理解中的隔膜與偏差。今後的我們,是否有可能尋求溝通的出路?

官僚制度與政治史之間的關係,應該説是顯而易見的。而它與社會史、思想史、學術史等領域的課題也都有著直接間接的關係。溝通與深入有著多方面的需要,研究者也有著多種選擇。如何突破以往制度史的敘述闡釋框架,將制度與社會氛圍、與文化環境、與思想活動聯繫起來考察,把貌似抽象的制度“還原”到鮮活的政治生活場景中加以認識,賦予制度史研究以應有的蓬勃生命力,我們需要新的視角。在討論這些問題時,我們所追求的,不是非此即彼的一錘定音,而是多元化、多層次的開放空間,是坦誠合力而臻至新的境界。

四、嚴格學術規範,加强學術交流

“制度闡釋的深入”問題,是大家關心的重要議題。我們靠什麼推動這種“深入”,靠什麼保證學術品質的提高?我覺得,途徑之一,是强調學術規範,加强有鋭氣的嚴肅的學術交流。

所謂“規範”,實際上就是一種執行中的標準,一種規則;它應該是有效表現特定思維方式的確當途徑,是推進學術發展的必要手段。學術規範不僅是一系列技術標準,而且是使學術受到應有尊重、真正取得進展的保證。

學術規範實際上是一種學術意識,學術境界。它有助於我們尋找本領域的學術前沿,尋找自己的學術起點。它應該充分體現認識演進的過程,反映既有的研究、個人的貢獻——包括提出的問題、採用的材料、立論的依據與闡發的方法。嚴格意義上的學術規範,應該首先審視自己的研究目的與研究方式,從自我質疑開始,努力摒棄先入爲主而過於輕易空疏的模式化結論。重視學術規範,是敬業精神的要求,對於我們每個人的學術品質都是一種提升。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史學,一代人應該有一代人推進學術的責任感。大陸宋史學界對於制度史的研究無疑有著深厚的基礎,而這既是我們的長項,又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們滿足於自説自道而忽略了思想的碰撞與交流所謂“碰撞與交流”有著多種可能的方式,本領域内如專題回顧與反思,它領域如法律學、管理學以案例分析帶動研究與教學的範式,都在“和而不同”的關懷下對傳統的制度史研究有所啟益。追蹤學界新的理論訊息亦屬值得重視的方面之一。舉例而言,八十年代以來,西方經濟學、政治學研究中新制度主義學派的崛起,極大地拓寬了制度史的研究領域(例如道格拉斯·C·諾斯:《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埃瑞克·G·菲吕博頓、魯道夫·瑞切特編:《新制度經濟學》,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年;詹姆斯·馬奇、約翰·奥爾森:《新制度主義:政治生活中的組織因素》,《美國政治科學評論》總78卷,1984年第3期)等。目前大陸的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界都對此有積極的反應(可參見楊龍:《新制度經濟學的政治學意義》,《政治學研究》1998年第3期,第78—83頁;秦海:《制度範式與制度主義》,《社會學研究》1999年第5期,第36—65頁),對於宋代制度史的研究,或許也不無啟發。。如若我們今天還不能痛下決心從自身開始腳踏實地進行調整,則將愧對我們在相關領域中的同行,也將愧對從事宋代制度研究的前輩與後人。

趙宋一朝,存在許多看似矛盾的耐人尋味現象,有非常開闊的思考餘地,需要整體上更爲深刻的把握。筆者相信,多元而良性的互動,無數認識與再認識的碰撞、累積,將使我們對於宋代的歷史有更爲清晰而確切的理解。目前首先應該致力的,是通過自覺的、群體性的持續努力,形成一種真正具有鋒芒的、中心突出而高密度的學術交流。只有在這樣一種學術空氣之下,宋代制度史的研究才會真正有整體性的明顯突破本文原爲2001年於浙江大學召開的“近百年宋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研討會而作。該會論文結集爲《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包偉民主編,2004年商務印書館出版。本文的寫成,要感謝本次會議的參加者李立以及當時就讀於北京大學歷史系的研究生李全德、譚星宇、易素梅、高柯立等同學在相互討論過程中爲我提供的資料介紹與多方面説明。

(原載《浙江學刊》2003年第3期作者單位:北京大学中古史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