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
1.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以民事法律关系构建民法体系的方法是由注释法学派提出的。潘德克顿学派一个最伟大的贡献就在于,以法律关系的要素作为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的骨架,“德意志民法创设总则编之一举,意义甚为重大,当时德国法律学者皆认为:对各种法律关系共同事项,另有谋设一般的共同规定之必要”(注:陈棋炎:《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3页,台北,三民书局,1980。)。也就是说,潘德克顿学派将整个法律关系的理论运用到法典里面去,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具体来说,在总则中根据法律关系的要素确立了主体、行为、客体制度,然后在分则中确立了法律关系的内容,该内容主要是民事权利,具体包括债权、物权、亲属权、继承权,总则中确立的主体、行为、客体与分则中的权利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注:参见[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莱塞著,楚建译:《德国民商法导论》,70~71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例如,总则中的主体、行为、客体与物权制度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完整的物权法律关系。由于法律关系的各种要素都已具备从而形成完整的法律关系,这种构架模式体现了潘德克顿体系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这种体系化的构建模式对我们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此,需要我们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基础,整合现行的零散的民事法规,建立逻辑清晰、结构严密、体系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
2.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对整个民法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法书万卷,法典千条,头绪纷繁,莫可究诘,然一言以蔽之,其所研究和所规定者,不外法律关系而已。”(注:郑玉波:《民法总论》,63页,台北,三民书局,1979。)民法学作为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不是孤立地研究个别的民法规范,而是从整体着眼将民法体系作为研究的对象,而法律关系正是贯穿始终的一根红线,它将民事主体、客体、行为、各种民事权利等诸要素整合为一体,形成清晰的脉络。民法学作为具有自身特点与体系的独立学科,其研究体系与论述方式的展开也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各项要素的基础上的。民法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之学。
3.从方法论上看,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理论研究人员与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司法审判人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都需要将当事人置放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分析该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把握权利的产生、变更、消灭,这样才能公正裁判,正确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例如,在解决某个纠纷时,首先需要判断涉及的是侵权法律关系还是合同法律关系,如果是合同关系,那么究竟是一个合同关系还是多个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的内容、性质究竟为何,这就是正确审理民事案件所应当遵循的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