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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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中国民事立法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曾几次进行了民法典的制定工作。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的班子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4编,共525条。该草案主要借鉴了原苏联的民事立法经验,但在草案完成后,由于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和1958年的“大跃进”等政治运动,民法的起草工作被迫中断。1962年,中共中央开始纠正经济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对国民经济采取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政策,根据毛泽东主席发出的“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的指示,全国人大组成了专门的班子,负责民法的起草工作,1964年7月完成了民法第二次草案,草案共包括总则、所有权和财产流转3编,共262条。此后,由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文化大革命”的到来,民法的起草工作再次夭折。“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纠正“左”倾错误,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经过3年努力,至1982年5月先后草拟了4个民法草案,其中第四个草案也就是现在通常所说的“民法典第四稿”,共8编、465条。这一草案并没有获得通过。

应当看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在从事民法典起草工作以外,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例如,新中国刚刚成立就颁布了《婚姻法》和《土地改革法》。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宣布:“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20世纪50年代,中央人民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规。如政务院及有关部门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等,把党和国家对私人资本主义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法律化,肯定了各类私营企业如独资、合伙、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它们的设立、解散、清算的程序和责任。但总的来说,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民事立法并未受到高度重视。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确定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民事立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从1979年以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重要民事法律很多。在主体制度方面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在合同法方面,我国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1999年3月,又通过了《合同法》。在物权法方面,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在知识产权法方面,立法机关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在亲属法方面,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

在大力加强民事立法的同时,民事立法逐渐系统化。尽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批重要的单行民事法律,然而,民事活动中许多带有共性的、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准则需要加以规定,我国民事活动和司法审判工作需要立法提供基本的准则。为解决这一矛盾,自1983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始着手起草《民法通则》的准备工作,从1985年7月开始,组织部分民法专家、教授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员起草《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实施,是完善市场经济法制、建立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重大步骤。《民法通则》既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完善化、系统化阶段,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也开辟了道路。《民法通则》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民法通则》采取列举的方法,概括了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尤其是《民法通则》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和知识产权单列一节(第五章第四节和第三节),集中加以规定,这在中外民事立法史上是少见的。这种列举权利的立法方式,既能够使民事主体清楚地了解其可享有的具体民事权利,使其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便于司法机关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另外,《民法通则》还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民事责任制度,包括比较完备的违约责任制度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据“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立法机关在此期间制定了《证券法》、《合同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招标投标法》、《信托法》、《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企业破产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电子签名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其中,《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已经制定完成,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2011年,立法机关宣布,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一体系适应了我国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涵盖了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等各个领域。这一体系的建立,为市场经济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保障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和经济改革的顺利推进。

当然,《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起着支架性作用的重要法律的颁行只是在制定我国民法典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完善化、系统化阶段,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开辟了道路,但我国毕竟还没有制定出一部民法典。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实现民法体系化,既有确保民法规范逻辑自洽、科学合理的系统化效用,又能充分满足法官依法公正裁判民事纠纷案件的实际需要,故而,中国民法体系化必须走法典化道路。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已为民法典的制定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广大民法学者也做了大量的理论准备。制定和颁布一部先进的、体系完整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不仅能够真正从制度上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且将为我国未来经济的腾飞、文化的昌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如果说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的问世,成为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成果,那么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必将在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