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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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序良俗原则与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

公序良俗原则与私法自治原则关系密切,如前所述,公序良俗原则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于私法自治原则在现代社会不能完全担负起调整所有民事关系的重任,随着国家对社会生活干预的加强,越来越需要借助公序良俗原则等对私法自治原则在社会伦理生活领域作出必要的限制。

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样,都要反映一个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并通过这一原则的引入以发挥填补法律漏洞、弥补法律不足的功能。但是,两者毕竟是不同的民法原则,其存在以下区别:

(1)从适用范围来看,诚信原则是作为帝王规则,其适用范围较之于公序良俗原则更为宽泛。它不仅可以适用于债法领域,而且适用于民法的各个领域。而公序良俗原则主要适用于人身关系和债法领域,在物权法等领域适用情形相对较少。即使就债法领域而言,公序良俗更多的是在判断合同效力方面发挥作用。违反公序良俗的后果一般都将导致法律行为无效。但诚信原则主要不是用于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当然地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2)从功能上看,诚信原则经常用于填补法律漏洞和合同漏洞。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上产生了许多新的规则,如合同正义原则、禁止暴利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缔约过失责任规则、当事人应承担附随义务的原则等。而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主要是认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所以,法官也很少以公序良俗原则为基础解释出新的规则和制度。较之于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更为具体,因为它需要以社会一般人的道德观念为依据,而诚信原则更富有弹性,给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3)从对民事行为调整的角度来说,诚信原则一般设定一些行为人积极行为的作为义务,尤其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会产生行为人的附随义务等,可见,诚信原则要求行为通过特定行为积极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而公序良俗原则一般通过消极设定行为人不得从事某种行为的不作为义务来实现,也就是说,行为人在民事行为实施的过程中,不得从事违反该原则的行为。

(4)从原则的目的来看,公序良俗往往侧重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一般社会大众的利益,而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为了照顾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诚信原则要求其履行附随义务。而公序良俗原则则是设定了私法自治的框架,消极地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般不能基于此原则产生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