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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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任何国家都是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来确定各种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范围的。空间效力一般可以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所谓域内效力,就是指一国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而在该国管辖领域以外无效。就民事领域而言,一般的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我国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但在确定某一个具体民事法律、法规的效力时,由于制定、颁布民事法规的机关不同,因而民事法规适用的空间范围也不相同,这大体上有两种情况:(1)凡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局、署、办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例如,我国驻外使馆、我国航行或停泊于境外的船舶、飞机等。(2)凡属地方各级立法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各该立法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不发生效力。

所谓域外效力,就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注:参见公丕祥:《法理学》,383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在现代社会,法律一般不能当然地产生域外效力,但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为保护国家和本国公民、法人的利益,法律也可以在例外情况下规定域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