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海岸带管理对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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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凡世界大事变迁,国力之盛衰强弱,常在海而不在陆,其海上权力优胜者,其国力常占优胜。[1]海洋安全、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态系统维护等问题都如孙中山先生所言,日益受到海洋强国的关注。我国拥有18000多千米海岸线,6900多个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2]及21770平方千米海涂,在如此广袤而脆弱的区域内,海岸带——这一集居住区及海洋经济资源开发利用区于一体的区域已引起各沿海国的广泛关注。海岸带作为一个陆地和海洋邻接的区域,其生态系统资源丰富且利用价值极高,因此人口趋海性日益明显,从而导致人类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它既是人类开发利用最早,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最发达的黄金地带,也不可避免地沦为海洋环境资源破坏的重灾区——海岸带区域无序开发、海洋生态破坏严重、海洋生物多样性岌岌可危等问题日渐严重。从多方数据统计来看,目前海岸带海洋生物多样性破坏的主要表现就是海岸带生态系统呈现退化趋势。导致其退化的直接因素包括:海洋外来物种入侵、土地利用方式改变、陆源和船源污染、气候变化等。也就是说,人类在海岸带的高密度经济活动——消费海洋生物、兴建海洋和海岸工程、进行近海养殖、沿海高污染企业建设、港口码头贸易往来和船舶排污、渔业捕捞、休闲业和旅游业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及保护与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及保护争夺土地和海域等——使海岸带生态系统环境承载力呈现出越来越强的不稳定性。放眼全球,海岸带区域人口密集程度的持续加大,必然使生态系统服务遭受越来越大的损失,并且很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Worm等人根据长期渔业数据和区域时间序列分析了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改变对主要生态系统服务的影响。研究发现,海洋生态系统的恢复潜力、稳定性和水质随生物多样性的下降呈指数衰减趋势。与之相对应的是通过恢复生物多样性,平均可以增加4倍的生产力,并将生产力的波动性降低21%。”[3]可以这么说,生物多样性可以增强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且能够为防止种群丧失或功能降低提供保障,物种数目越多生态系统稳定性越强。[4]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入侵的屏障,其丧失可能意味着生态系统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抵抗力下降,外来物种可通过改变入侵途径进入先前不能入侵的环境。[5]正是由于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功能服务关系如此密切,对此类问题的研究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让人扼腕的是,尽管在评估海岸带养殖水域和滨海旅游的承载力方面相关部门和科研单位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目前仍然没有一种可靠的方法来预测和计算与人口、经济增长相关的海岸带区域的同化能力。

根据社会学的观点,20世纪70年代开始,人类社会进入后现代社会。这一时期也正是人类加大海岸带开发利用并对海岸带管理发展模型进行探索并逐渐成熟的时期。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国家对海岸带管理进行区域性乃至全球性的探索,将关注点从地区、国家的海岸带管理转移到地区协调、国家内部协调、国家间协调的层面。同时,对海岸带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减损等问题予以更多的关注,逐步从个体多样性保护转移到群体多样性、区域生态多样性、整个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的平台上来。随着管理手段、措施、体系和立法的不断设立和完善,海岸带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不仅仅只停留在初级阶段,而是提升到“海岸带管理是一种对沿海地区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适用性的资源管理过程”这样一种高度上来。“Vallega(1993)指出,海岸带综合管理是一种整体方法论。在这个方法论中,生态系统被作为一个整体(不管是生物成分还是非生物成分),所有海岸资源利用、海岸资源利用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对生态系统的相应影响都考虑在内。”[6]根据这种观点,在对海岸带资源进行综合管理时,应多着眼于三点:1.管理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各方面整体配合实施的过程;2.应从整体的角度出发,来进行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比重的再分配;3.可持续发展应成为海岸带管理的终极目标。

我国在加强海岸带综合管理、增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的同时,不断加快立法步伐。2017年,我国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印发《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当前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主要任务,在管理体制上强化了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统筹协调,在管理方式上确立了以自然岸线[7]保有率目标为核心的倒逼机制,在管理手段上引入了海洋督察和区域限批措施,提出了海岸带管理工作的新举措、新要求:1.坚持保护优先,增加生态安全需求在用海管理决策中的权重,当生态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把生态利益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2.坚持陆海统筹,建立产业用海岸线准入制度,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管控要求,全面构筑岸线利用的生态红线,强化生态“安检”,对触及自然岸线保有率指标和海岸线红线的用海活动一律予以“一票否决”;3.坚持科学整治,自然恢复和生态恢复并举,推进海岸线整治修复制度,要求制定国家和省级海岸线整治修复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完善整治修复投入机制,设立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4.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同时,《办法》将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5.建立健全海岸线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将海岸线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个类别,并分别提出各个保护级别的管控要求。同时,《办法》强调加强海岸线红线管控,严格保护岸线按照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要求划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严格保护岸段名录,明确保护边界,设立保护标识。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海岸带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已有的涉及海岸带方面的立法又针对性不强,缺乏强有力的综合协调管理制度。加上我国涉海部门众多,军事、渔业、盐业、交通、土地、城市规划、环保、旅游和临海产业的主管部门之间缺乏统筹协调,不利于海岸带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办法》的出台弥补了这些空白和短板,为扭转海岸带缺少统筹规划、多头管理、管控手段不足的被动局面提供了有力保障。特别是《办法》加大了地方政府在自然岸线监管中的责任,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了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这将进一步促进各地方政府加强海岸带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保护工作。

本书希望在后现代社会海岸带综合管理模式的框架探讨下,以“大海洋生态”理念为主导,通过实务和理论相结合的方法对本书论题进行阐述和分析,以期使海岸带综合管理中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更加符合综合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从追求经济利益、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保证资源再分配的社会公正性角度对海岸带管理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设计,从而使海岸带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海岸带区域经济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协调发展,使我国能够从更开放的角度制定海岸带可持续发展策略和政策。


[1] 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二集)》,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9页。

[2] 数据来源:《2013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

[3] Worm B,Barbiere,Beaum Ontn:Impacts of Biodiversity Loss on Ocean Ecosystem Services.Nature.2006.314(3):787-790.

[4] Naeems.Lis:Biodiversity Enhances Ecosystem Reliability.Nature.1997. 390:507-509.

[5] Kennedy,Naeems,Howekm:Biodiversity as a barrier to ecological invasion.Nature.1997:636- 638.

[6] 任光超、杨德利:《后现代社会发展视野下的海岸带管理》,载《中国发展》2011年第3期。

[7] 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以及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