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请求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诉求解析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设立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旨在督促用人单位的用工规范,并不以是否发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实为前提。劳动法规定,企业录用员工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仍应聘的,还需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以后,企业管理人员因为工作上疏忽没有及时与其续签新的劳动合同,那么就如同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样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真实案例
2012年3月初,32岁的张某被某食品公司招聘入职,双方签订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的一份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时至2015年3月31日,张某仍在该公司工作。从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张某每月工资为4610元。2014年4月,张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食品公司给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获裁决认可由该公司给付张某46100元。后张某及该食品公司均不服裁决,分别起诉至法院。
张某诉称,双方第一份劳动合同至2014年2月28日期满后,该食品公司未在一个月内及时与她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该食品公司应支付她从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因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0710元,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她的诉请。
法庭上该食品公司辩称在张某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是因公司业务繁忙,加之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导致的工作疏忽,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和恶意。并且声称公司履行了用人单位应尽的权利和待遇,按时发放工资为张某缴纳社保,保障了张某应享有的权利和待遇,张某没有因漏签合同而遭受损失。若法院支持张某之诉,对用人单位则有失公平,请求法院驳回张某之诉。
律师说法
食品公司与张某虽曾于2012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2014年2月28日该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保持着劳动关系,而食品公司并未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现张某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获得法院一审判决的认可。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设立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旨在督促用人单位的用工规范,并不以是否发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实为前提,该食品公司以工作繁忙、疏忽了续签且不存在主观恶意为由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被法院判令承担败诉的责任。
劳动合同到期后应该在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果合同终止后解雇员工,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如果合同终止后,仍雇用员工,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满一个月后,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实操建议
1.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起算时间为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为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2.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2)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3.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前做好是否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不予续签劳动合同者,应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否则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再通知劳动者走人,则容易产生纠纷。
4.与从事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职工、外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应注意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事矿山井下及其他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应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8年。对于外国人在我国就业者,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不应超过其就业许可证的期限。
5.有工伤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工伤伤残等级为1级至6级工伤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职工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者,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6.续签劳动合同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已经过本企业试用期的员工,无论是续签、重签劳动合同,还是转岗、换岗、升职,甚至以各种原因离开本企业后再次加入,只要是同一个人,同一家企业,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7.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应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可在第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左右书面通知劳动者,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终止。
8.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子公司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异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为了办理合同和社保手续的便利,由在异地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将自己集团公司的劳动者交由其子公司或下属公司办理合同手续。这种情形下劳动者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明确自身权利义务、作为建立劳动关系证明的目的已经实现,不再支持劳动者关于二倍工资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