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社会中的经济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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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制度性经济文化和法治性经济文化

从经济活动的国家管理与社会治理模式的角度看,经济文化可以划分为制度性经济文化和法治性经济文化。这是由制度和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巨大作用决定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发展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共同特征,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也是激发创造活力、建构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不可或缺的途径和可靠保证。制度性经济文化是不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经济生活所共有的,而法治性经济文化则是现代民主社会的经济生活独有的。

一 制度性经济文化

相比于过程性经济文化与内涵性经济文化而言,制度性经济文化是中低层次的经济文化。它是指与经济制度相关的文化,或者说与经济相关的制度文化。它是从制度层面对经济生活进行文化分析,是对各种经济制度以及相当于制度的体制、法规、政策等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的阐述和解释,以及由此引起的人们对制度与经济生活的关系的认识和评价。

文化与制度的关系是复杂的、多层次的,而不是单一的、线性的。第一,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文化,这是制度文化。第二,文化也可以是一种制度,比如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这是柔性制度。第三,文化和制度是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制度中蕴含着文化的颗粒和因子,凝结着社会价值观,文化则是影响制度制定和落实的深层观念因素,潜移默化地提升或者压低制度的经济绩效。制度可以是文化的产物,文化也可以是制度的产物,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第四,文化和制度也可能是相互制约、相互对立、相互掣肘,甚至还存在缺位、错位现象。缺位、错位,说到底,就是制度与文化不匹配。所谓缺位,就是制度很先进,但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文化来支撑、滋补、润色,形成制度虚设、制度悬置等问题;所谓错位,就是制度与文化不在同一个层面上,两者之间有落差,文化滞后于制度的发展,或者强制性地把一种先进的制度安放在某种比较落后的文化上。事实证明,皇权专制文化不仅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制度格格不入,而且还会破坏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只有先进、理性、开放的文化,才有利于推动好的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第五,文化可以转化为制度,制度也可以转化为文化。文化和制度能否有效匹配起来,影响因素很多,在客观上主要取决于两者在社会实践中的磨合情况,不过,人为因素也起重要作用,包括教育的启迪作用和媒体的鼓动作用等。

制度演进的历史显示了人类社会经济生活发展与进步的规律性。按照《辞海》的解释,制度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如工作制度、学习制度;二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如社会制度。[9]简单地说,制度是一种社会规则,但规则有好有坏。社会形态的更替与演进首先表现为制度的更替与演进。在传统封建社会里,制度对经济生活的控制与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土地的占有与劳动成果的分配上,具体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统治阶级如何掌握控制各种社会经济资源;另一方面,如何建立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在一定意义上说,黎民百姓成为这种经济制度的奴隶甚至牺牲品。在现代社会里,制度不但对经济活动具有多方面的引导、管理和调节作用,而且是建构现代价值、塑造现代精神传统的主要标志性手段之一。人们对经济活动中各种制度的默认、领会与遵守,有利于培养现代社会的规则意识、理性意识和公民意识,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嵌入人们的思维与话语体系,最终影响其行为方式,从而推进了人类社会现代化的发展过程。制度对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支撑、引领、带动作用,各种经济制度对经济文化发展的作用更是如此。制度是社会文化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制度文化丰富了文化的基本内容,推进了文化的现代发展,加速了文化的现代转型,把人们的思维观念和社会心理从软性的、隐性的、潜在的、依靠感知的自发状态引向了硬性的、显形的、现实的、依靠规则做事情的自觉状态。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制度。

制度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特征。制度的发展过程就是规则得以确立、规范得以明示、秩序得以维护、规律得以展现的过程。经济制度如同政治制度一样,是社会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这些经济制度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文化的性质。经济制度所代表的,不仅仅是社会各个阶层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的不同,而且准确地反映出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文化发展水平;经济制度所显露的,不仅仅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差异,而且准确地体现了当时条件下人们的生活境遇和社会文化心理。就历史发展阶段而言,经济制度经历了古代经济制度、现代经济制度和当代经济制度三个阶段;就社会性质而言,经济制度可分为古代原始社会经济制度、奴隶社会经济制度、封建社会经济制度、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具有其他社会经济制度无法比拟的先进性和优越性,是人类摆脱私有制的束缚、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良好的社会经济制度能够促进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经济制度的竞争,尤其表现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

创造和完善各种经济制度需要相当高的智慧,因为它们是人类文明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正是在不断地创造、发明和更新完善各种有关经济生活的制度中走向成熟的。这个过程扩大了人们的视野,锻炼了人们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活动能力,丰富了人们对自然界、社会以及自身的理性认识。在当代中国社会里,从宏观层面的社会发展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城市规划制度、区域开发制度,到微观层面的企业管理制度、利益协调制度、劳动工资制度、权益保障制度等,都是辛苦探索、辛勤耕耘的结果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正是由于创造、制定和实施了这些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在理论上相互支持、在逻辑上相互印证的经济制度,才保证了绝大多数人在经济生活中的幸福与自由。

一般来说,制度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任何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必须依靠一套制度来调整和维系。有了科学合理的制度,社会才能在一定的轨道上正常有序地运转,人们的行为才能符合社会公认的准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恰当的调整和处理,整个社会才能处于比较协调、稳定、安宁、和谐的状态。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创造了根本条件。制度是多领域、多层次的复杂体系,既有反映社会属性的基本制度,又有包含不同功能、不同作用范围的具体的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等。制度是与公平正义相联系的。公平正义的实现是相对的、渐进的,只有用制度的形式来保障并不断巩固和扩充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成果,社会公平正义的程度才能得到不断积累和提升。可以说,加强制度建设,是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利益矛盾、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一方面,只有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遵守,才能有效地规范和调整社会上人与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保证社会稳定和良性运行。另一方面,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公平正义。制度以其激励、约束、协调等功能,规定着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准则和模式。所有社会成员都应遵守制度,按制度行事,从而才能使社会公平正义有可靠的保障。[10]

邓小平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1]制度在当代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正在成为调节人们的经济行为的有力杠杆。人们对制度的含义、作用、文化意义、历史演进规律的认识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理论水平。制度可以把人们普遍追求的伦理道德、公平正义、民主法治通过约定俗成的方式得以规范化、条理化。制度是贯通经济、政治、文化三大领域的中枢,使它们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整体。先进的、科学的制度既能够熏陶人们的情感,又能够培养人们的理性思维,从而起到减少社会摩擦、增进社会认同、培育社会信任的积极作用。制度的发展包括量的增加和质的提高两个方面,是社会进步与文明提升的重要内容,是值得高度重视的、极其重要的合法性资源。

制度不局限在政治生活领域,现在已经广泛延伸到经济生活领域之中。经济制度的内容和形式是丰富多样的。在内容上,经济制度涉及生产资料所有制、产权、生产关系等经济生活的根本问题,涉及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等环节,涉及土地、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涉及农业、工业、金融、贸易等领域。在形式上,经济制度包括制度、法律、体制、机制、政策等。除了每个国家都有其基本经济制度(如产业制度、分配制度、雇工制度、劳动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等)之外,就世界经济而言,还有国际贸易制度、国际汇率制度、国际投资制度、国际金融制度等;就企业管理制度而言,还有激励制度、休假制度、考勤制度、加班制度等。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包括规则、习俗、价值观在内的一整套调节人们行为的体系。人类在长期探索如何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增进社会福祉的过程中,创造了形形色色的经济制度。从早期的土地制度到现代的产权制度,从早期的管理制度到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企业法人管理制度,从早期的组织制度到现代激励制度,从宏观的国家经济制度到微观的企业管理制度等,内容涉及资源利用、要素流动、贸易准则、环境保护、利益分配等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总之,经济生活领域的制度建设不断扩展、范围不断加大、水平不断提高。长期以来,各种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政策在人们头脑形成的历史记忆是经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经济生活中,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制度对培育社会文化心理和引导人们树立健全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家制度、政策、意识形态在经济生活中不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必备手段。制度对经济建设的重要规范作用已经体现在党和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之中,并且通过大众传媒和宣传教育渗透到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在论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强调,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样层层递进的表述一直沿用了21年。把制度作为推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富有时代意义的战略选择,是加速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宣言。从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党中央就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高度重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是总结我国经济建设成败得失得出的历史结论。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起,为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党中央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调整为“决定性作用”,并强调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目的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得到越来越大的发挥。为促进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国家实施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通过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在内的生产要素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国家还积极加强宏观调控,以财税、金融和计划为主,辅之以用地审批、环境评价的调控体系。就市场运行而言,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早在2005年,市场调节价比重分别达到90%以上。

但现实情况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没有被充分发挥出来,加之政府职能的转变还不到位,一些政府部门配置资源的权力过多过大,直接影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有效发挥。企业法人治理制度还很不健全,政府监管滞后甚至缺位,经济领域的腐败、犯罪现象比较严重,这与制度的缺失、错位、误用、滥用存在关联。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煤炭、金属等矿产,国家要求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一些地方任意行使行政审批或低价承包,没有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导致一些不可再生资源被私采滥挖,挖煤开矿成了一个暴利行业。[12]总之,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因为它对整个社会带来的影响是全面的、深刻的,这不能不说是经济文化得以繁荣发展的重要契机。

二 法治性经济文化

法治性经济文化是中间层次的经济文化,是在现代理性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制度性经济文化的延伸和发展。法治性经济文化是法治意义上的经济文化,是对企业依法经营、政府依法管理经济事务的反映,是法治文化与经济文化的结晶体。法治性经济文化不单是指与经济相关的法律制度性文化,更主要的是着眼于民主法治条件下的经济生活状况,是在经济生活领域内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理论、法治实践得以增强和发展的表现。法治性经济文化关注的是个人、单位、社会与国家等利益相关者以法律为基础的、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展开的博弈过程。在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法治性经济文化甚至比制度性经济文化、伦理性经济文化还具有现实意义。

法治性经济文化重在建设,建设法治性经济文化必须区分法治与法制的不同。法治与法制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和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两者虽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法治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完备在一定意义上标志着社会转型的基本完成和法制现代化的实现。它是一个不断削弱政治专权、捍卫个体尊严、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13]“法治”与“人治”相对应,是一种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在我国,通常采用狭义的含义,认为法制包括立法、执法与司法三个方面,并认为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极为密切,法律秩序是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须以实行法律制度为前提,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则是实行法律制度的重要体现。《辞海》指出:“法治是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战国时,韩非明确提出‘以法治国’‘以法为本’‘治强生于法’等观点。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论述了法治胜于人治,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思: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现代社会的法治则更强调法律与所在社会的互动、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人类与自然的和谐。”[14]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道德秩序的基本要求。

我国法治性经济文化的根基比较薄弱,遏制经济生活中的违法犯罪现象需要树立法律权威。郭星华认为,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此时,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而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等)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此时,政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源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合法性”的认同。所谓合法性,是指人们对法律、规则、制度的一种态度,是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1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避免埋钉子、留尾巴。[16]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做到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人民群众要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本手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虽然说公平正义比民主法治更重要,更具有根本性、前提性,但在目前中国社会发育不够成熟、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城乡经济差距较大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突出强调民主法治的重要性是有重大战略意义的。目前,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方位推进,法治理念教育取得积极成果。全社会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呼声不断增大。人们在社会主义法治问题上取得广泛的共识: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宪法在规定人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所享有的基本经济权利,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依靠宪法和法律维护自己的经济权益,而与经济活动相关的经济类法律法规也是日益增多、日臻完善。法治区别于依靠皇权观念建立起来的人治,其根本要义在于民治,即真正体现主权在民的原则。法律制度既是对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延伸,也是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保障。完善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撑和维护。法治文化不是对政治文化与制度文化的辅助性补充,而是独立的、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新型文化。改革开放以来,在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企业法、合同法、外商企业投资法等基本法相继出台的同时,国家还大量颁布银行法、煤炭法、高等教育法等产业与行业性法规,至于地方性的经济法规更是不胜枚举。

现代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经济制度和政策只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具有更显著的约束力,否则就会是一纸空文。人们要想在市场上获得平等的经济利益、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如何保障法律的有效性和完善性就是最根本的问题。法律是理性的、健康的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既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巨大力量。在党的十五大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进了党章。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标准,就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提到的“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法律权威源于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因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应当得到尊重和执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加大法治建设,保持法律的警示、威慑与规范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三 制度性经济文化与法治性经济文化的关系

制度性经济文化与法治性经济文化是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

两者是相互区别的。首先,两者的概念内核不同。制度性经济文化的概念内核是制度,法治性经济文化的概念内核是法律,显然制度与法律是不相同的。其次,两者对经济生活的调节方式与预期效果不同。制度虽然也带有规范和约束性质,但不具备法律的惩罚性质。最后,两者所依赖的社会历史条件不相同。制度性经济文化既可以存在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又可以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一切有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存在的地方就有制度性经济文化。法治性经济文化仅仅存在于现代民主社会里。我们必须把现代社会的法治跟古代社会的法制区别开来: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制是“王法”,建立在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基础之上;现代社会的法治建立在民主、自由、平等的基础之上,在社会经济问题上采取的是官民共治的态度。

两者是相互联系的。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制度性经济文化与法治性经济文化的联系是非常密切的。首先,两者都是对同一个社会的经济生活的反映,制度与法律具有互补性。其次,制度是法治的逻辑前提,法治是法制的最高形式和实施结果,制度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和固定下来,符合民意的制度一旦通过法律的形式在全社会得到普遍有效的实施就可以达到法治的目的。再次,法治是建立在制度基础之上的,一个缺乏制度约束的国家肯定不会是一个法治国家。一个制度文化不够发达也就是缺乏规则的国家不可能实现法治,但能否达到法治并不取决于制度的多寡,而是取决于制度的优劣。最后,既能够为人民所接受又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制度不仅是制度性经济文化,而且是法治性经济文化。

两者是相互转化的。在古代专制社会里,制度性经济文化很容易转化为法制性经济文化,但根本不可能转化为法治性经济文化,这是因为法制和法治的根本要求和根本目的都是截然不同的。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制度性经济文化越发达,法治性经济文化就越容易建立起来,制度向法治转化的速度也越快。当制度、法制、法治彼此达到某种相互契合和相互适应的时候,这个国家的社会运行秩序就可以达到非常理想的状态。简言之,制度只有首先剥离其意识形态的虚伪性和蒙蔽性,不把特殊利益看成普遍利益,真正把人民赋予的权力还给人民,然后才可能赢得人民广泛的理解和尊重,法治社会才可能确立。制度也只有按照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运行起来,真正做到依法办事,才可能上升到法治的高度。

制度和法律在中国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在不断增强。历史上没有哪一个时期比现在更需要法治。[17]经济制度、经济法律对经济生活的影响在不断上升。在生产制度方面,党和国家对所有制问题的认识更加清晰,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初步确立了私有经济、外资经济的合法地位;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分配制度方面,2002年召开党的十六大,确立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在消费方面,提出要处理好积累与消费的关系,主张建设规模要量力而行,更加注重改善民生。法律对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在增强。参与经济生活的个体、企业、组织的法律意识较为强烈,很多人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并且能够运用法律维护其基本权益。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什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呢?胡鞍钢指出:“就是我们所说的国家制度现代化,即制度和法律作为现代政治要素,不断地、连续地发生由低级到高级的突破性变革的过程。一是国家制度体系更加完备、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包括一整套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生态环境的制度;二是在这一制度体系下,制度执行能够更加有效、更加透明、更加公平,这包括各种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生态环境的、科技的、信息的现代化手段。这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他还指出:“国家治理与市场治理,也有其相关性。有效的市场治理也会促进国家治理,而有效的国家治理也会促进市场治理,特别是建立统一的、竞争的、高效的、规模宏大的现代市场体系。所以,中国不仅要从微观经济的视角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市场体系、现代契约制度,还要从宏观的视角建立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手段。这就是为什么既需要高效率的无形市场之手,又需要高效率的有形政府之手,由此才能够既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又降低国家治理成本,既取得微观经济效益最大化,也取得宏观效益最大化。”[18]显而易见,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经济治理的现代化,特别是市场治理的现代化,其核心要义就是制度化和法治化。

严格来说,制度性经济文化是衍生法治性经济文化的基础,法治性经济文化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又高于制度性经济文化。在当代中国,制度、法律、法治的发展水平是不协调的,无法与社会需求匹配起来。实现从制度性向法治性治理转型是极其重要的,否则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根基就不会牢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经济,而是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促进了中国社会的转型,但现代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需要创建健康合理的法治性经济文化。也就是说,从市场经济的意义上讲,执法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需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强烈的法治意识,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也应该从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