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用版(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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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理解与适用

出资者向公司投入资产,目的是为了取得收益。出资后,出资者已不占有该项资产,不能再直接支配已作投资的资产,所享有的权利在内容上也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的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演变成从公司经营该资产的成果中获得收益、参与公司作出重大决策以及选择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者等的权利。这时出资者就具有了公司股东的新身份,其所享有的权利也随之演变为股权,即对公司的控制权以及从公司生产经营成果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根据本条的规定,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利润分配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这些权利都是由股东是公司出资者这个身份决定的。

典型案例指引

谢某与北京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19145号)

案件适用要点: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我国公司法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并没有完全予以否定,只是规定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仅是宣示性登记,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证权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