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由此可见,如果没有其他约定,以合同成立之时作为在途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分界线。上述情形中,甲把服装交给承运人运输,当服装还在路上的时候,甲、乙达成服装买卖合同。在合同成立后,该服装毁损、灭失的风险就应当从甲转移至乙处。因此,最后即使乙没有实际收到服装,也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条件向甲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