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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保管人在无偿保管中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情形中,双方属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乙明知笔记本电脑属于贵重物品,却将其放在自己的床铺上后到其他宿舍聊天,未采取妥善的保管措施。由于大学宿舍内出入人员较杂,安全性较差,丢失财物的事件经常发生,乙应预见到电脑有丢失的危险,但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由此可见,乙未尽到作为一名普通人应尽到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乙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