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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景区、住宿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旅游法》第54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旅游相关经营与景区、住宿经营者提供的其他旅游服务相辅相成、相互配套,形成整体对旅游者提供服务,旅游者在购买门票、办理入住手续后难以识别景区与酒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范围,旅游者可以向景区、住宿经营者主张全部责任,也可以向实际经营者主张全部责任,还可以同时向两者主张全部责任。上述情形中,景区与度假村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旅游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