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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相亲会上相恋闪婚,丈夫诉离婚索彩礼未获支持

案情

李辉与刘芳芳2013年8月通过相亲会相识恋爱,在相处了近两个月后,李辉给付了刘芳芳父母彩礼6.8万元,并于当年10月二人领取了结婚证。由于了解不深,在婚后一个月的相处中,发现彼此性格上很难相处,经常因为小事发生争吵。由于无法协议离婚,李辉遂将刘芳芳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和退还彩礼6.8万元。

2014年6月3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予以准许。因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已共同生活,原告无证据证实其婚前给付被告彩礼6.8万元导致生活困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不予支持。原、被告均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准许原告和被告离婚的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彩礼在我国民间婚俗中由来已久,也是结婚过程中家庭的一项重大开支。对于持续时间较短的婚姻而言,彩礼的返还问题有法可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三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属于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李辉和刘芳芳夫妻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也短暂地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很快男方李辉就以性格不合为由要求离婚。这种情况下,无论判决返还全部彩礼或无须返还彩礼都不一定合适。司法实践中,除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所列的几个参考条件外,还可以把以下因素作为判决的考量依据:彩礼的实际用途;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离婚的具体原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实际判决中,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判决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彩礼,使判决更贴近实际和更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因此,法院以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原告无证据证实其婚前给付被告彩礼6.8万元导致生活困难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