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斯一世的司法理论
[英] 詹姆斯著 王 涛[146]编译
摘 要: 詹姆斯一世是一位学者型君主, 本文是他的两篇演说, 是我们解读詹姆斯一世的政治法律思想以及斯图亚特早期思想史的重要文献。在这两篇演说中, 詹姆斯一世阐述了他对于王权、法律和司法等问题的看法。詹姆斯一世具体阐述了王权的起源和性质、国王与法律的关系、普通法的改革、国王与法官的关系, 以及司法权的起源和性质。此外, 他还特别谈到了当时备受关注的国王专权问题和国王禁令问题。
关键词: 詹姆斯一世 王权 法律 司法 专权 禁令
一、詹姆斯一世1610年3月21日在白厅对议会上下两院的演说 [147]
君主国是地球上最高的存在, 因为国王不仅是上帝在地球上的代理人, 坐享上帝的王座, 甚至上帝本人都称他们为神。有三个主要的类似之处说明了君主国的含义: 一个来自于上帝的道, 另两个来自于原则和哲学方面的理由。国王在《圣经》中被称为神,他们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好比上帝的权力。国王还好比家庭中的家父, 因为国王是真正的“祖国” ( parens pareiae) , 是其人民的政治之父。最后, 国王好比个人肉体的头脑。
国王可以恰当地被称为神, 因为他们以相同的方式行使一种上帝在地球上的权力,或者说行使与之相似的权力。还有, 如果你想一想上帝的特征, 你将会看到上帝的特征与国王人身的特征一致。上帝享有随意创造和毁灭, 制造和废弃的权力; 祂创造生命或结束生命; 祂裁判所有人, 但不被他人裁判, 不用向任何人负责; 祂随意提升低位的事物或降低高位的事物; 灵魂和肉体都归于上帝。国王也享有相似的权力: 他们制造或废弃臣民; 他们享有提升和压制的权力; 享有生死大权; 在所有方面裁判它的所有臣民,但是他只对上帝负责。他们有权抬高低位的事物, 降低高位的事物, 有权运用他们的臣民, 就像人们在下棋时用卒吃掉象或马。国王有权夸奖或贬低他们的臣民, 就像他们与自己发行的货币之间的关系。臣民的灵魂意向和身体服务都归于国王……
作为家庭的家父, 他们享有自然法规定的古老“父权” ( patriam potestatem) 。这是一种对子女或“生杀予夺的权力” ( potestatem vitae et necis) (我是指, 国王最初诞生的那些家庭的直系继承人的家庭的家父), 因为国王来自于这些家庭, 这些家庭在这个世界的各个角落安居和繁衍。现在, 家父可以在他的子女中间处置他的遗产, 甚至可以基于正当理由不让最年长的子女继承任何东西, 完全可以依他的喜好选择最年轻的子女做继承人。他可以随意让他们一贫如洗或腰缠万贯。如果他有理由相信他们可能侵犯自己, 他可以限制他们的存在或放逐他们, 也可以重新宠爱他们, 那些忏悔的罪人。国王也可以这样对待他的臣民。
最后, 作为自然体的头脑, 头脑享有按照其认为最佳的方式指挥身体所有部位的权力。头脑可以采用激烈的疗法或切除损害的部位, 可以在身体允许的范围内让血液以它认为恰当的比例分配, 但是, 所有这些权力都是上帝为了教化而非毁灭而规定的权力( Ad aedificationem, non ad destructionem) 。原因在于, 虽然上帝既享有创造或维持的权力, 祂享有毁灭的权力, 但是上帝行使权力毁灭自然并颠覆事物的整个框架与上帝的智慧不符, 因为他的造物被制造出来是为了更好地彰显祂的荣耀。同样, 如果他毫无理由的剥夺其子女的继承权或者毁灭他们, 又或者中断对他们的细心教育, 那么他就是一位愚蠢的父亲。如果使用有毒的药物或给身体放血, 从而可能导致瘟热或死亡, 那么这就是一个没用的头脑。
但是, 如今在我们这个时代, 我们之所以要区分国王原初意义上的地位和如今统治政治王国那业已确立的国王和君主的地位。原因在于, 即使对于上帝来说, 祂在旧约时代, 通过神谕来言说, 通过奇迹来行事, 但是很快, 上帝就乐意建立一个教会, 一个由他唯一的子耶稣之血所创造和救赎的教会, 前面的这两种方式也就终止了。至此之后,他就在自己的启示意志这个限度内来统治他的子民。因此, 就原初的国王而言, 他们中某些人是通过征服, 有些是通过臣民的选举而产生, 他们的意志代替了法律。但是不久之后, 王国就开始有了礼仪和原则, 到了那个时候, 国王就用法律来规定自己的心智,这些法律仅仅由国王来恰当制定, 但是由其臣民来提出草案, 国王对此予以准许。因此, 国王算是变成了“法律的喉舌” ( Lex loquens) , 通过遵守他王国内的根本法的双重誓言而约束自己: 默示的方式就是, 作为一位国王, 他有义务保卫自己王国的法律和臣民; 明示的方式就是通过加冕宣誓。因此, 任何业已建立的王国中的正义之君都有义务遵守, 这种通过彼时创设被接受的政府时的法律而与他的臣民达成的约定, 遵从上帝在大洪水之后就与诺亚达成的那项约定, “地还存留的时候, 稼穑, 寒暑, 冬夏, 昼夜就永不停息了。” [148]因此, 在一个业已建立的王国中, 一旦国王不再根据自己的法律来统治, 他就不再是国王, 他就堕落为暴君了。在这种情况下, 国王的良心, 就像那位穷寡妇对马其顿的菲利普 ( Philip of Macedon) 所说的那样, 就会告诉他自己: “要么依照您的法律统治, 否则您就不是国王”。虽然所有基督徒都不应当允许人民反抗他们的君主,但是, 如果国王逾越这些限制, 那么上帝肯定不会让国王逃脱惩罚, 就是在《诗篇》中, 上帝在对国王说, 你们就是神 ( Vos Dii estis) [149]之后, 马上接着说, “然而你们都要死, 与世人一样” 。 [150]站得越高, 摔得越惨。 “跌落得越重, 身体越痛” ( ut casus sic dolor) : 树长得越高, 越容易被风吹倒。在最高的山峰上, 暴风雪最猛烈。因此, 如果一位国王, 他不是暴君, 没有发假誓, 那么他会乐意将自己约束在自己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那些劝他反其道而行的人都是毒蛇或害虫, 这些人对他不利, 对整个国家不利。一位国王在业已建立的国家中的政府与国王在其权力未受控制时 ( in individuo vago) 可凭借其原初权力所做的事, 存在巨大的差异。就我自己而言, 我感谢上帝, 我一直用行动充分地表明, 我从没有想要背道而驰。我一定会带着下述名声和安慰步入我的墓地,即没有国王像他那样, 在其有生之年如此小心地使其法律得到如期的服从, 并且自己也依法统治。
我用下述神学原理来总结有关国王权力的这个问题, 即争论上帝可以做什么是在亵渎神明, 虽然神学家可以合法地且通常会争论和讨论上帝之所欲 ( quid vult Deus) ; 原因在于, 争论如何“从可能到是” ( A Posse ad Esse) , 既不符合逻辑, 也不符合神性。因此, 臣民争论国王可以如何运用他的权力是煽动叛乱。但是, 公正的国王如果不想招致上帝的诅咒, 他将会宣示其臣民想要做的事。我不喜欢看到有人争论我的权力, 但是我将乐意使我的全部行为彰显理性, 并使我的行为符合我的法律。
另一个问题涉及普通法。有些人认为, 我看不起普通法, 我更喜欢罗马法 ( Civil Law) 。正如我已经指出的, 国王的行为 (即使发生在最为私密的地方) 就如同在公共舞台上做出的行为, 或者是在屋顶上做出的行为。我希望, 我在私下所说的话, 也是能够在公开场合宣讲的话, 也是可以出版的 (如果有必要的话), 就像我在《王室礼物》( Basilicon Doron) 那本书中所说。确实, 我最近在枢密院畅所欲言自己关于普通法的看法, 在我吃饭的时候谈这个问题, 而你们都听说了。你们还从我的司库那里听到了类似的东西。现在, 我将向你们再次重申我本人的看法。
首先, 作为国王, 我最没有理由厌恶普通法, 因为没有什么法律如此这般有利于国王, 没有什么法律像普通法这样进一步扩展他的专权 ( prerogative) 。此外, 如果英格兰国王蔑视普通法, 那就是不重视他自己的王权。确实, 我极为看重罗马法, 罗马法的法律职业更有利于促进一般学习, 而且, 就与外国签订条约这方面的事务而言, 它极为必要。我认为, 如果我们消除这种法律, 我们这个王国将走向野蛮, 将损害英格兰的荣誉, 因为它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万民法 ( Lex Gentium) , 维持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但是,我仅仅让它在普通法允许的管辖范围内发挥作用。因此, 虽然用罗马法在普遍范围内治理这里的民众并不恰当,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罗马法应当被消除, 就像不能因为拉丁语不是现在这个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母语或新的语言, 但并不能由此得出, 本国就只能学习英语, 这将会带来野蛮的状态。因此, 我并不是说, 我更青睐罗马法而非普通法, 我只是说, 我们不应当消除罗马法, 而是要将其维持在一定界限内 (我是指那些相关法院和法律事由), 像我们自古以来的做法那样。例如教会法院、恳请法院、海事法院等等。将那些有关王国根本法的问题留给普通法来处理, 无论是与国王专权有关的问题, 还是有关臣民财产的问题, 包括国王与任何臣民以及臣民之间有关“你我之分”的问题。确实, 在这个世界上, 没有任何国家, 包括苏格兰、法国和西班牙, 能仅仅通过罗马法来统治, 它们都有符合自己习俗的本国国内法, 就像我们拥有自己的普通法。我完全没有不接受普通法的想法, 我之前声明过这点。如果我有权为这个王国选择一部新法, 我不仅会在所有其他理性法之前首先选择普通法, 而且甚至将其摆在摩西律法之前……
除了上帝的典籍和法律, 任何典籍和法律都不可能完美无缺, 没有任何错误。因此, 我尤其希望消除或清除普通法中的三个问题。当然, 一定要在议会的建议下来做,因为 (就我所知) 国王与议会一起, 在制定任何类型的法律上都享有绝对权力。
首先, 我希望, 能够用我们自己的通俗话语来撰写普通法, 从而使得全体臣民能够理解他们生活于其中的法律, 因为普通法现在由古老的、混杂且错误百出的语言构成,只有律师能够理解。我们曾经反对教皇派分子, 提出抗辩说, 为上帝服务的话语不应当是一种陌生的语言。根据摩西律法的规定, 律法应当写在牧师衣服的边上, 应当可以向所有民众公开朗读, 因此, 我认为, 我们的法律应当对于所有民众来说都是浅显易懂的, 他们无法以无知为理由而不遵守这些法律。
其次, 我们的普通法, 在所有情况下, 都没有明确的文本, 它主要基于古老的习惯或者是法官的案例报告和判例, 你们将之称为“法学家的解答” ( responsa prudentum) 。其他国家的法律也是这种情况, 因为它们都受制于先例 (也许丹麦和挪威除外。它们那里, 法律的文字解决了所有疑惑, 根本就不需要法官)。但是, 虽然事实是, 没有哪个法律文本能够如此明确, 能使得具体情境无法在某个案例中制造变化, (因为在这个时代, 人类的才智通过文明增加了许多, 每个具体案件都与法律的一般文本如此不同, 罗马法那里就是如此, 因此有许多的法学家对法律文本给出评注, 这些法学家几乎从来没能达成共识; 否则, 就不需要法官了, 法律自己的文字就足够了)。但是, 我还是希望,能够通过议会提高确定性。由于法官案例报告本身并不总具有约束力, 法官曾在不同时候, 公开否认它们, 不采纳之前那些法官做出的裁判。如果经过对法律的充分商议和阐述, 通过议会法案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将是一件好事。那些由此得到确认的法官案例报告被认为在之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发挥法律效力。人们不应该仅仅依赖法官的看法以及不确定的案例报告。
最后一点, 普通法中存在完全相反的法官案例报告和先例。议会的制定法和法案,也存在同样问题。在这方面, 存在各种各样相互重叠且轻率的制定法。其中有些法条,人们可以从中得出不同甚至对立的意思。因此, 我希望这些制定法和法官案例报告, 包括议会制定的和普通法的, 都能够得到充分的审查和协调, 不仅可以去除所有自相矛盾的地方, 而且那些仅仅针对某个时代而制定的惩戒法也应当废除 (所有人都不可能不违反这项法律)。这种法律已经与我们这个时代的情况不符, 应当从我们的典籍中删除。即使在一位暴虐或专断的国王治下, 我们也无法忍受这种法律。我觉得, 这项改革应该值得一试, 值得召开一届议会解决这个问题。
我知道, 就普通法问题谈到这里, 你们期望听到我有关禁令的看法。 [151]我并不是不知道, 有些人认为, 我反对一切禁令, 有些人认为, 我完全支持禁令。我现在会简要地告诉你们, 我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办法。确实, 对于这个王国不同类型的受人尊敬的法院和管辖权, 我经常希望, 所有法院的精确界限和管辖权能够得到清楚的界定, 并为人明确知晓。如果发生任何越界的情况, 或者其中某个法院侵犯其他法院的管辖权, 我将会通过王座法院, 但主要是通过大法官法院, 发布国王禁令。至于其他法院, 我还没有决定它们在这方面是否享有管辖权。就我自己而言, 我从来不反对这种性质的禁令, 或者是反对正确使用这种禁令, 它们是为了保持每条河流都在自己的河岸和河道内。但是, 当我看到, 禁令的数量超出之前如此之多, 看到禁令不断地增多, 如此泛滥, 所有法院都竭力为自己的磨坊赚取尽可能多的磨谷费, 借助众多的理由, 这是这个世界的所有法院和管辖权自然带有的疾病, 因此我就处理了这个问题。总共有两次, 一次是在冬天刚过一半的时候, 另一次是在接下来的夏天中期。每一次, 我都花费三天来解决这个问题。在经过一次较大范围的听审后, 我对他们说, 就像耶稣对婚姻的说法, “起初并不是这样” ( ab initio non fuit sic) 。就如上帝将海洋限定在它的范围和发展中 (犹如《诗篇》所言), 使得所有法院都安于自己的界限之内是我的职责, 因此我告诫双方:对于其他法院, 它们所有法院都应当小心行事, 自我约束在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普通法法院应当收敛一些, 不能这么鲁莽冒失, 大手大脚地增加它们的禁令。我希望, 他们在发布禁令时能够注意两点。首先, 应当通过正当且合法的形式来发布禁令, 其次, 普通法法院只能基于正当且合理的理由来发布禁令。在形式方面, 任何人都不能从某位特定法官那里获得禁令, 或者是在休庭时期获得禁令, 或者是在其他地点获得禁令, 而只能在法院上公开获得禁令。而且, 法官必须自愿同意给予禁令。就理由而言, 不能一有不足道的揣测或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就发布禁令, 而是每次都要首先进行恰当而认真的审查。……总而言之, 我要区分准确运用禁令与超量的滥用禁令。一件好东西不应当被滥用; 同样的, 不能因为滥用就禁止对一项好的安排的合法采用……
二、詹姆斯一世1616年6月20日在星宫法院的演说
所有的明君, 在他们的统治中, 都必须模仿上帝及基督, 做到正义和正直; 大卫和所罗门是神圣且明智的。明智是指, 能够辨别, 能够裁判他人; 神圣是指, 水流的源头是纯净的: 如果国王的做功不是直接源自神圣性, 那么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他的这些做功变得神圣。所谓正直是针对本人, 所谓正义是针对他人。但是, 除非国王拥有一颗明净的心, 否则一位国王的正义就没有什么用。除非他即正义又正直, 他就不是一位明君。无论他做出了怎样的正义之举, 除非他视为正义而行正义, 是出于自己最纯洁的心而行正义, 不是为了私人利益、虚荣或自己的其他方面, 否则这些正义就是不正直的, 不是真正的正义。所有国家的政府, 特别是君主国, 起初建立起来就是基于这种对上帝和耶稣 (我们这些君主坐在它们的王座上) 的模仿。国王实际上就是法官, 他们可以做出来自于上帝的裁判, 因为国王坐在上帝的王座上, 所有的裁判都源自此处。
在所有良好的君主国, 法律早已有序地确立, 裁判由国王委托给他的下属官员。并不是说, 国王舍弃了自己的裁判, 而是将裁判交给下级官员。因此, 用经院学者的话来说, 这些下属官员是通过“积累” ( cumulatiue) 而不是通过“夺取” ( priuatiue) 获得裁判。这个原理较为古老, 自叶忒罗 ( Jethro) 给摩西建议就开始了: 在摩西亲自统治了一段时间后, 负担太重, 没有人帮他, 他的岳父就去拜访他, 发现摩西被维持正义的事务拖累。人民不满意, 摩西自己也无法做好这项工作。因此, 在他的建议下, 授权法官来解决较为容易的问题, 摩西自己来解决那些更严重和更紧要的问题。基于这种建制, 所有拥有正式政府的国王 (特别是基督教国王) 都采用这种制度来统治他们的人民, 尽管具体方式各有不同。
这种授权制度在法国是一种形式, 在英国则是另一种不同形式。即使在我们王国,就这种统治制度而言, 苏格兰与法国和英格兰都不同。但是, 有一点都一样 (我说的是那些已经具备法律形式的王国和国家): 国王坐在上帝的王座上, 独自授权下属法官,他委任了许多而非一位法官 (没有哪位下属法官说的话就是法律), 这些法官的职责是解释法律并主持正义。但是, 法官的数量、统治的形式、解释的方式、法官席位的区分, 不同法院的设置, 这些事项根据不同国王的不同统治和制度而有所不同。所以, 我提出这项基本原则, 即裁判的职位准确地说属于上帝, 而国王是上帝的代理人; 国王则授权法官来承担统治的任务, 符合摩西在叶忒罗的建议下做出的范例, 后来又被大卫和所罗门这两位最为明智的国王所实践。因此, 圣经《诗篇》第一卷就准确地讲述了大卫和所罗门, 例如“将判断的权柄赐给王” [152]。同一处还有“有他的日子, 义人要发旺, 大有平安, 好像月亮长存”, 恰当地表明耶稣的永恒。我这样说是要表明, 上帝和国王存在向上的连接, 国王和他的法官存在向下的连接; 上帝与他的法官之间向上的连接与上帝和国王之间向下的连接是一样的。
国王从上帝那里借取权力, 而法官从国王那里借取权力; 因此, 正如国王向上帝负责, 法官向上帝和国王负责。国王和法官都通过模仿, 从上帝和基督那里获得两种品质, 从大卫和所罗门那里获得两种品质。从上帝和基督那里获得判断力和正确性, 从大卫和所罗门那里获得神圣和明智。任何国王都必须受到来自上帝的追责, 除非他基于良心忠实地宣告和实现上帝的意志, 而不是篡改上帝的意志。因此, 法官也必须受到来自国王的追责, 除非他们同样谨慎, 不去自己制定法律, 而是一起通过慎重的商议, 宣告法律。原因在于, 正如国王服从上帝的法律, 法官则服从人法。国王的职责是保卫和确保其统治范围内上帝之法得到正确的解释, 法官的职责是解释国王的法律 (他们自己同样要服从这些法律) ……
我这里谈法律和正义, 我想说, 法律必须限于自己的范围内。我明白, 本国国王和人民这方面的遗产, 必须由普通法来决定, 即那些由我们的祖先所确立, 并由有识之士通过宣告性评注予以阐明的法律, 被称为“博学之士的回答” ( Responsa Prudentum)或者是议会法案确立的制定法这种法律来决定。我这样说并没有排斥英格兰的其他法律, 但是这些法律是这个王国继承下来的法律。
还有另一种法律, 不受其他法律的制约, 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律。它就是上帝的法律。所有的共同法和国内法都必须受它的支配。除非它们依靠上帝的法律, 否则它们就是不正当和不合法的。
谈及这种法律, 我只想浅论一下这个问题, 即: 在我们这个王国, 上帝的法律遭到严重忽视, 教会人士遭到严重轻视。我必须实事求是。那些尊贵的人士, 贵族人士, 还有法官, 以及从最高阶层到最低阶层的各个地位上的所有人都太藐视这种法律了。如果我们不敬重并服从上帝的法律, 那么上帝就不会赐福于我们自己的法律。如果我们不尊重和敬重这种法律的解释者, 我们就不可能做到这点。最近甚至出现了以下征兆, 即:轻视教会, 轻视英格兰教会中的官员和教员。凭良心说, 英格兰教会是我知道的古今所有教会中最为纯洁的教会, 在教义和教规方面最接近原初的使徒教会。与基督教世界中的所有其他教会相比, 英格兰教会最基于上帝的道……
因此, 就普通法而言, 我希望普通法保持在自己的范围内, 不去贬损其他那些法律。那些法律基于更悠久的习俗而植根于这片土地。首先是上帝及其教会的法律, 其次是罗马法和教会法, 它们在许多情况下都是不可或缺的。……
现在, 我的法官大臣们, 对你们来说, 我必须赋予你们的职责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 总的来说, 你们要公正地主持正义, 你们将向上帝和我负责。我只向上帝负责, 如果我违规, 那么我将受到来自上帝的惩罚; 因此, 你们向上帝和我负责, 你们如果犯错, 就将受到来自上帝和我的惩罚。
其次, 在臣民与臣民之间、国王与臣民之间无差别地主持正义, 不能延迟, 不能有偏私, 不能惧怕, 不能受贿, 带着一颗坚毅而正直的心, 刚正不阿, 两袖清风。
我要求你们大胆地为正义之举, 但是我这样要求你们, 我自己有些诚惶诚恐。我的诚惶诚恐在于, 你们只知道自己的骄傲自大, 而非法律的真正意涵。记住, 你们不是法律的制定者, 而是法律的解释者, 根据法律的真正含义来解释法律。因为你们的职责是言说的法权 ( ius dicere) , 而不是给予的法权 ( ius dare) 。你们远不能立法, 即使在议会上院, 你们也无权立法, 而只是在要求给出建议时给出建议。
虽然很多时候法律是难以理解的, 有些法律你们和普通大众都不那么熟悉。许多法律在日常实践中并不起什么作用, 但是你们却很了解, 因为你们能够通过典籍和先例来发现这些法律的理由。但是, 请注意, 你们的解释必须一直服从常识和理性。
我永远不信任那些与我的常识、理性以及正确逻辑不符的解释, 因为对于所有人法而言, “理性是法律的灵魂” ( ratio est anima legis) , 这一点毫无例外。解释法律的不是诡辩术或随机应变, 而是明确的法律或可靠的理性……在我们这里, 奇特的才思、各种骄傲自大, 不同的行为以及各种事例, 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当你们审理这些问题时,如果这些问题较为浅白, 就用他本身的浅白方式来处理, 如果他们不是那么浅白 (因为每天都会发生很多新的情况), 那么你们就要根据常识来进行解释, 从法律中得出一些自然理性, 并据此来做出一项正确如实的结论。虽然普通法是一项秘技, 你们最通晓这项技艺, 但是, 如果那些拥有逻辑和常识的人无法理解你们的解释理由, 那么我是永远不会信任这种解释的。
还请记住, 你们是一群法官——不是一位法官——被分配到不同的法官席位上。这表明, 你们做事的时候必须征询其他人的意见, 与其他法官商议。不可在仔细研读案例, 一同切磋并认真讨论之前, 匆忙鲁莽行事, 不能给出你个人的看法 ( per emendicata suffragia) 。必须通过这种方式做出裁判, 向上帝和我负责。
上面泛泛谈了你们的职位, 现在我来谈谈那些你们应当约束自己, 不得突破的限制。同样也是三点。首先, 不得侵犯国王的专权: 如果出现了事关国王专权或国家秘事的问题, 在询问国王或他的枢密院之前不要去处理, 因为它们是超验之事, 决不能操之过急, 任性而为。如果你这样做, 就会以个体损伤国王。我要求你们在这方面要特别谨慎, 你们中的某些人最近做的就不错, 减弱锋利的边缘以及法庭上某些律师的自负性情。这些律师认为他们还不够雄辩, 也不够大胆, 一定要干涉国王的专权。你们不能容忍这种行为, 因为如果容忍这种自由, 国王的专权, 王权和我都会受到来自他们的诉状的极大损害, 如果你们去决定那些他们争论的事情的话。争论有关国王专权之奥秘的事情是不合法的, 因为这样做是在攻击君主的弱点, 会破坏坐在上帝御座之上的人所应有的神秘崇敬。
其次, 你们必须限于自己的法官席位, 不得侵犯其他法院的管辖权, 这种侵犯是不合适的, 也是不合法的。这点我必须详细说明一下。除了普通法法院, 我们还有恳请法院、海事法院、北方法院及院长、威尔士法院、高等宗教法院、每位主教自己的法院。
这些法院都应当限于自己的委任和指示所设立的范围和界限, 遵从以前的先例。正如我宣称的, 我乐于看到, 所有这些法院都能够保持自己的范围和界限, 因此, 普通法法院不能侵犯其他法院, 就像其他法院不能侵犯普通法法院一样。使得所有法院都安分守己, 这是由君主需要处理的问题, 也适合由君主来处理。
(责任编辑: 杨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