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 C。博丹是历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述国家主权学说的思想家。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 又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
2. 答案: A。 “三权分立”由洛克首创, 孟德斯鸠加以完成。它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 分别由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 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学说一经确立, 就被西方国家普遍采用。
3. 答案: C。天赋人权是近代宪法和宪政的起点和归宿。作为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第一个较为系统的论述自然法理论的思想家, 孟德斯鸠不仅使自然法理论成为世俗政治理论, 并赋予自然法以崭新内容, 提出了“自然秩序” “自然权利”“自然法” “社会契约”等命题, 而且认为法律的作用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免受侮辱。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进一步断定,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普遍的权利, 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样,“天赋人权”思想最终形成, 从而不仅在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论, 而且把保障天赋人权的重任赋予未来的宪法。
4. 答案: D。 《钦定宪法大纲》带有浓厚的封建性质, 并没有设立责任内阁制, 而且当时的立法者明确提到, 立法、司法、行政三权都统一由皇帝行使, 故选项D错误。
二、不定项选择题
1. 答案: A、 B、 C、 D。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包括:宪法学原理、中国宪法学、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宪法思想史、宪政制度史、宪法社会学、宪法经济学和宪法政治学、宪法解释学。
2. 答案: A、 C。在古希腊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柏拉图看来, 除理想的贤人政体外, 希腊各城邦有军阀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和专制政体四种形式。而且这四种都是不符合正义的政体。同时,他首次提出划分政体的两个标志: 一是根据执政人数的多少加以划分; 二是根据执政者是否依法行使权力。并据此将政体划分为君主政体与暴君政体、贵族政体与财阀政体、共和政体与暴民政体。
3. 答案: A、 B、 D。对世界各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考察表明,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选项A体现的是基本人权原则。选项B体现的是权力制约原则, 也可以从宪法实施的保障角度来理解。选项C错误。权力制约原则是通过宪法规定达到各种机关权力的平衡, 而不是加强司法审查弱化行政权力。选项D正确。宪法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它要求将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等体现终极人性关怀的人权纳入各国宪法对国民权利的保护范围。联合国、欧盟等国际组织发挥了单个国家所不能完成的推动和组织作用。故宪法基本原则的国际化是一种趋势。
三、名词解释
1. 答案: 宪法的基本规范指采用民主制形式进行统治的国家, 通过立宪活动, 将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意志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的主要的行为规范。
2. 答案: 宪法思想史是指通过阐述人类历史上人们对宪法问题的认识历史, 从而探讨宪法思想发展规律的科学。
3. 答案: 比较宪法学是指对各国宪法从纵、横两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 并通过对其异同优劣的分析,以深化对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的科学。在理论界有广义比较宪法学和狭义比较宪法学之分。
4. 答案: 宪法政治学是宪法学与政治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宪法学本身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 而且在有些国家如法国, 宪法学包含许多政治学课题, 这是宪法政治学得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宪法政治学的研究内容, 不仅包括从政治学角度研究宪法问题, 并广泛采用动态研究方法, 强调宪法学理论的运用, 而且非常重视宪法学理论与政治现实之间的联系。
5. 答案: 宪法解释学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 对宪法条文的确切含义与界限进行研究的科学。尽管在我国学术界, 人们对宪法解释学存有贬斥之意,但在宪法学学科体系中, 宪法解释学却是实用性最强、涉及面最广的一门分支学科。它不仅关系到人们对宪法条文的正确理解和执行, 而且关系到民主宪政建设的具体状况。
四、简答题
1. 答案: 埃斯曼 ( Adhemar Esmein, 1848~1913 )是法国古典宪法学理论的集大成者, 也是法国现代宪法学的创始人, 埃斯曼的宪法学理论主要体现在他于1895年出版的《法国宪法和比较宪法纲要》一书中。在该书中, 他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国家形态和统治形态的具体内涵、对宪法学对象的限定以及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学的理论体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认为, 宪法学研究的首先是国家, 但国家要生存, 必须有一定的国家形态和统治形态, 而规定这两种形态的只有宪法, 因此, 宪法学的对象就是宪法, 即国家形态和统治形态。但只有保障个人权利的宪法, 规定国家形态、统治形态、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法, 才是埃斯曼宪法学研究的对象。因此, 近代政治自由是埃斯曼宪法学体系的目的和核心, 由这个目的和核心派生的宪法基本原理, 来源于英国近代宪法和法国大革命以及为大革命作准备的思想运动。在英国具体表现就是四项制度: 代表制、两院制、大臣责任制和议会内阁制, 它们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宪政制度的基础; 在法国就具体表现为四项理论成果: 国民主权、权力分立、个人权利和成文宪法, 它们构成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宪政理论的基础。埃斯曼接着对这八项宪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进行了历史的和比较的阐述, 从而构造出近代资产阶级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个人权利理论、国民主权理论和代表制理论。概言之, 埃斯曼既继承了早期资产阶级的宪法学学说, 又有自己的不少创造, 从而在法国历史上最早构造了比较严密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学体系。
2. 答案: 马尔佩 (Raymond Carre de Malberg, 1861~1935) 宪法理论主要体现在《国家基本原理研究》《法律一般意志的表示》《法阶段理论和法国实定法的对比》等著作中。受欧洲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影响, 马尔佩提出了法的一般理论必须在分析法之后得出的观点, 主张只有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才是法律, 法学是以它以及通过它形成的秩序为研究对象的理论; 以及要求对自然法宣扬的“自然状态”进行批判等, 从而变革了早期资产阶级的宪法理论。同时, 他对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学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观念也都有精辟分析。比如, 他认为公法是与国家有直接关系的所有人的关系或社会关系之法;认为国民主权与人民主权原理应予以区分, 并提出“半代表制”理论; 认为第三共和国宪法实践的不足是缺少对议会的制约力, 因此对其进行改革是法国宪法学发展的方向; 认为统治形态可分为民主政体、君主政体和代表制, 国民主权是国民的社会性权力, 仅存在于全体国民的利益之上, 国民主权必须采用代表制等。特别是他提出的国民主权和人民主权的理论, 以及对议会限制的理论, 成为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实行公民投票制、总统公选制以及违宪审查制的直接渊源。
3. 答案: 20世纪以来, 在美国宪法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宪法修正案第16条到第27条的颁布, 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充分的素材; 另一方面, 一批中青年宪法学家的成长, 为美国宪法学的发展注入了强劲的活力。如果说19世纪末以前的美国宪法学是建立在传统的自然法思想和判例基础之上, 并以研究违宪审查制度, 分析、整理宪法判例等为中心内容的话, 那么到20世纪初, 由于社会学研究方法已广泛影响宪法学理论, 学者们因而日益强调宪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霍姆斯的《普通法》、卡多佐的《司法程序的性质》等著作就代表了宪法学研究的水平和趋势。随着20世纪20年代后弗兰克的《法和近代精神》、卢埃林的《法理学》等著作对新现实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的运用, 宪法学的研究重点逐渐转移到对宪法现象的解释和心理、经济原因的分析。比尔德的《美国宪法的经济观》, 详细探讨了美国宪法制定过程中各种经济因素的特点及其相互关系, 因而是运用“经济决定论”解释历史的代表性著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以行为科学理论为基础, 以舒伯特的《宪法政策》为代表性著作, 宪法学重点研究司法行为和最高法院判决的决定过程, 20世纪70年代以后, 围绕宪法解释的基础问题, 学术界形成了解释派和非解释派。此后, 批判法学研究也推进了美国宪法学的发展。现代美国宪法学研究的重点主要包括美国宪法制度 (体系), 联邦法院和法,最高法院的法官, 违宪审查权, 联邦制, 战争权,对外事务和总统, 各项政治、民事权利的保障, 自由的宪法基础, 联邦权和州权, 国会、政府和宪法, 宪法与经济制度, 对国民的司法程序保护等。
4. 答案: 在西方宪法学萌芽时期与创立时期, 亚里士多德、霍布斯、卢梭、霍尔巴赫等人均对“基本法”问题进行过阐述。在宪法学萌芽时期, 相传亚里士多德曾研究过古希腊158个城邦国家的政治, 并在研究的基础上将法律分为基本法与非基本法。他说的基本法就是宪法。在他看来, 宪法规定国家政权的基本结构和权限, 统治者人数的多寡, 以及公民在城邦中的法律地位, 即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而非基本法则指宪法以外的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同时他认为, 一般法律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必须从属于宪法。他指出: “政体 (宪法) 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 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 ‘最高治权’ 的组织。”他还指出: “法律实际是, 也应该是根据政体 (宪法) 来制定的, 当然不能让政体来适应法律。”在宪法学创立时期, 霍布斯将人定法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所谓基本法乃是建国的基础,无之则国将不国。例如, 统治者之宣战、司法、任命官吏、保安权力以及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均由基本法规定。在卢梭的思想中, 所谓政治法是指调节全体对全体的关系或者说主权者对国家的关系的法律, 因而也叫根本法。他认为, 政治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主权者与统治者的关系, 统治者权威的范围和界限等。此外, 法国政治思想家、哲学家霍尔巴赫提出了“根本法”的范畴等。
5. 答案: 托马斯·杰弗逊 (Thomas Jer-ferson, 1743~1862) 是1776 年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 1801~1809年任美国总统。 《独立宣言》所确立的宪政原则, 如政治结合可以解散又可以重新缔结,人人享有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 权力来自人民, 人民可以组织政府, 并在政府违背人民利益, 甚至压迫、摧残人民的权利时, 可以起来推翻政府, 重新组织政府等, 集中反映了他的宪法思想。他认为: “宪法是由人民的智慧制定的,并且是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的, 人民的意志是任何政府唯一合法的基础。”这些思想为美国宪法的制定和近代宪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
五、论述题
答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是一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依据, 因而决定了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宪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1) 宪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众所周知,法学体系是由诸多不同法学学科构筑起来的有机整体。除了以部门法律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如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以外,还有法理学、宪法学等学科。法理学作为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石, 是对所有法律规范、法律现象的高度抽象, 因此自然属于基础理论学科。尽管宪法学也主要以具体的宪法规范为研究对象,有学者因而也将其称之为部门法学, 但我们认为,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决定了宪法学理应属于基础理论学科。宪法学的这一学科性质决定了学习和研究过程中的两个特点: 一是注重理论。理论性强是基础理论学科的基本特征。因此, 对有关宪法的基本理论, 以及由宪法确认的有关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原则、精神等方面的基本理论都应予以分析和领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握其基本内容。二是注重宪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联系。既然宪法是根本法, 宪法学是基础理论学科, 那么一方面, 宪法学中的理论抽象有赖于各部门法学提供丰富的养料; 另一方面, 宪法学中的理论原则又有赖于各部门法学予以具体化。
(2) 宪法学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毛泽东曾经指出: 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 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从世界各国的宪法规范来看, 任何一部宪法无非主要由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大方面组成。归根结底说来, 就是宪法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规范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因而人们大多习惯性地称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正因如此, 在某种意义上, 我们可以把宪法学称之为治国安邦之学。而且有学者从宪法学主要以国家政权为研究对象的角度, 将宪法学概括为国家政权之学。尽管概括的角度不尽相同, 但从学者们的认识, 特别是从宪法和宪法学的基本内容,我们都可得出宪法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的结论。这一特点决定了在学习和研究宪法过程中务必抓住这么两点: 一是不能脱离国家或者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条件、政治状况, 而必须将宪法的规定和特定阶级的政治愿望、政治利益等紧密联系起来。否则, 孤立地阐释宪法条文自然没有多大意义。二是不能脱离统治阶级、统治集团的相关政策。虽然现代法治国家强调“法律至上”, 但在国家管理过程中, 政策同样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一定历史条件下, 甚至是实施宪法、建立民主宪政的关键环节。因此将宪法规定与有关政策有机结合起来, 不仅能更好地理解宪法规定, 而且能真正了解和认识“活的宪法”。
(3) 宪法学研究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之所以位居一国法律体系之首, 成为国家根本法, 从根本上取决于宪法的内容。也就是说,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因而决定了它在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制定和修改必须有更加严格的程序。既然如此, 那么宪法学所研究的必然也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一特点决定了在学习和研究宪法学过程中, 必须从国家根本利益的角度、从宏观高度分析和理解有关问题。
(4) 宪法学的涉及面很广。作为国家的总章程, 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而且规定了有关国家生活各个方面的基本国策。也就是说, 宪法规范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等无不相关。这一特点决定了在学习和研究宪法过程中, 应尽可能地具备较宽的知识面, 特别是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和哲学方面的知识。
宪法学的这些特点不仅充分表明宪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联系和区别, 而且充分表明宪法学对于整个法学学科发展, 特别是对于现代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 宪法学不仅在法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 而且在民主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 也同样居于基础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