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逃税罪
对税务机关的缴税通知置之不理,就可能构成犯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例
2007年,中国某知名饮品企业董事长A,被举报涉嫌偷税。举报人称A隐瞒了巨额境外收入,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达3亿多人民币。2007年11月,A被当地地税局立案调查。但发现,A已于1个月前补缴了2亿多人民币税款,尚余未缴税款仅达几百万人民币。
A表示,其“巨额境外收入”的来源是B公司,但B公司每次向自己支付报酬的时候,数额总是比合同约定的数额少,导致自己认为B公司已经为他缴过税款了。另外,按照中国的法律,个人所得税是由公司代为扣缴,所以自己也认为B公司已经为自己纳过税了。A表示自己是由于疏忽导致没有缴纳税款,不存在主观故意。
同时,A表示,自己在此前已经听说有人要检举自己存在税务问题,于是引起了重视,立即开展自查,发现自己果然没有缴纳个税。于是积极联系税务部门,补缴所欠税款及产生的滞纳金。至于“尚余未缴纳”的几百万税款,是由于计算错误导致。
最后,A没有被移交司法机关。
看完这个案例,你可能会产生疑惑,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逃税罪?A欠了那么多税款,为什么不构成犯罪?补缴税款之后是否还要受到刑事处罚?
为了解答第一个问题,我们来了解一下逃税罪:
“逃税罪”的“前身”是“偷税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为现在的“逃税罪”,从此不再有“偷税罪”。
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
2.逃税行为人必须是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主观故意。
这也是开篇案例中,A欠税3亿多元却不构成逃税罪的一个原因——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A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定罪标准
达到法定数额:纳税义务人逃避缴纳税款达到5万元并且占应缴税款额达10%;扣缴义务人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达到5万元。(对扣缴义务人没有“10%”的数额占例限制。)
多次逃避缴税或不缴、少缴税款,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
量刑标准
1.构成犯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没有具体数额规定,看实际情况个案处理)且占应纳税额30%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逃税罪: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刑罚。
企业犯逃税罪,不等于企业家犯逃税罪。如果企业家不直接主管财政、税务,也没有指示、参与企业逃税行为,并且对企业逃税行为并不知情,是因为管理疏漏导致财务人员逃税,就不能判处企业家逃税罪,而应该追究其他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例如,2004年北京晓庆文化艺术责任有限公司被以偷税罪(当年还没有修改为“逃税罪”)判处罚金710万元,总经理(主管财务)靖某作为直接责任人,被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没有参与偷税,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3.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纳税义务人(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逃税罪的,在同时满足5个条件时,不追究刑事责任:
(1)足额补缴所欠税款;
(2)缴纳滞纳金;
(3)积极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4)在5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
(5)在5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过2次或2次以上行政处罚。
现在我们来解答案例的后两个问题:
1.A欠了那么多税款,为什么不构成犯罪?
A欠缴个税3亿多元,但A在税务机关立案前已经补缴了2亿多元,在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立案后,所欠税款仅为几百万元。我们来推算一下,假如A应纳个税为3亿元,那么3亿的10%是3000万元,大大高于几百万元。A所欠税额虽然多,但没有达到应缴税款额的10%,没有达到定罪标准。另一方面,也没有证据证明A具有逃税的主观故意,不符合逃税罪的主观要件。所以A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那么对A拖欠巨额个税的行为就不处罚了么?当然不是。虽然没有对A进行刑事处罚,但A面临着高昂的滞纳金以及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2.补缴税款之后是否还要受到刑事处罚?
不一定。上述5个条件全部满足的,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如果有任意一个不满足的,都要受到刑事处罚。
年律师说法
风险防范第4计
1.企业家要依法纳税,并经常对个人税务和企业税务进行自查,避免因管理疏漏出现税务问题。逃税罪的起刑点一个是5万元,一个是应缴总额的10%,两者要同时满足。在自查过程中要以这两个数为节点,时时警惕。
2.当发现出现税务问题时,要第一时间与税务机关沟通,补缴欠税、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
在接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尽量保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税务机关做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的表示,比如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的请求等等。
3.要严肃对待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书。一般情况下,如果欠税额度已经达到定罪标准,税务机关会先下达追缴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处理。如果当时人逾期未做处理,税务机关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移送后,税务机关就不再接受补缴(这个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排除个别地区税务机关依然接受补缴),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只能等待着接受刑事处罚。
所以,在接到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书时,必须引起重视,积极联系税务机关,按照追缴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处理。
4.如果在是否应该纳税、纳税数额多少方面与税务机关的意见不一致,要按法律程序提出异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绝不能因为意见不一致就不交税或不足额交税。
交过的税如果征收不当,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来的。但是如果不交、少交,一旦达到法定数额,就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5.如果在5年之内已经因税务问题(不要求达到逃税罪标准)受到2次或2次以上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就一定要高度警惕,此时一旦再出现税务问题,就有可能面临着牢狱之灾。
6.逃税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故意,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从而逃避纳税义务。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都可以被认为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企业家要注意企业账目。如果企业有虚假做账情况,那么就可能会被推断为具有逃税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