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犯罪学形成的背景
刑事古典学派将犯罪原因归结为理性人的自由选择,从而至为注重合理的刑罚惩罚,寄期望以此能够遏制犯罪。然而,随着犯罪现实状况对于犯罪复杂性的日益昭示,刑事古典学派的思想与制度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同时在崇尚实证主义精神的科学思想感召下,人类将应对犯罪的目光转向了更为广阔的领域,寻求以犯罪人个性为中心的预防与控制犯罪的方法。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原因思想
自从犯罪产生以来,人类便开启了探索、研究犯罪的历程,然而犯罪研究真正成为一门科学,应当归功于18世纪60年代刑事古典学派的诞生。15、16世纪欧洲的文艺复兴为自然科学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人类的思想逐步从中世纪神学的统治下解放出来。18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进一步提出了“公民”“社会契约”“普遍意愿”“人权”和强有力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88]在这一时代的背景下,1764年7月16日,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在人类历史上首次对犯罪与刑罚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地论述,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法学的形成。
在19世纪前,犯罪研究理论的主流是以贝卡利亚、费尔巴哈(Paul Johann Anselm Feuerbach,1775—1883)、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等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古典学派强调人的共同理性、人格同一性,认为趋利避害是人类所共有的本性,人人均具有意志自由。犯罪是人在趋利避害本性的驱使下自由选择的结果。由此,犯罪原因的解析是较为明确的,需要着力探寻的是犯罪后的合理的刑事处置。然而,事实上犯罪原因并非如此简明,尽管刑事古典学派以系统、精确的理性思辨,论证了刑罚的合理性,从而构建了刑罚理论的科学大厦,但是其对犯罪原因的认识是机械的。
二、实证主义精神的科学思想感召
18、19世纪,现代天文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生理学等先后创立,自然科学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及其精确的验证方法给社会思想家以深刻的启示,以科学实证的方法研究自然、社会成为当时的一种时尚。作为数学家、物理学家的孔德(Auguste Comte,1798—1857),于1830年至1842年发表了六卷本的《实证哲学教程》巨著,1838年他在该著第四卷中第一次提出了“社会学”这个新名词,意图建立一门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方法来研究社会的科学。社会学领域通常认为,这标志着社会学的诞生,并将孔德誉为社会学之父。社会学的思想大大地推进了对犯罪问题的探索,它不仅将犯罪研究的视角由犯罪后的惩罚引向犯罪前的罪因机制,而且为犯罪原因的揭示提供了强有力的社会理论与实证方法。实际上,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犯罪率随着社会结构要素的不同而波动,社会变迁影响着犯罪,社会交往也与犯罪紧密相关。[89]虽然不能绝对地说犯罪原因是单一的社会因素,也不乏有从生物学、心理学的视角探索犯罪原因的犯罪生物学理论、犯罪心理学理论,但是社会因素是犯罪形成的主要原因,犯罪社会原因理论是当代犯罪原因理论的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