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性、法律与中国传统:比较视野下的伦理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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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第四个专题及其讨论围绕对一个实际案件判决的社会争议展开。于欢案是2016年6月发生在山东的一起因母亲被凌辱愤而杀人致死的案件,民间俗称“辱母杀人案”。2017年2月,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欢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一出,经媒体报道,民众大哗,引发全国性的关注和争议。

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梁治平教授的主题论文《“辱母”难题:转型时期的情—法关系》,对这一案件的判决及其背景进行了详尽的分析。通过分析,梁治平将此案放入中国的历史文化及现实语境,试图揭示法官在处理此案时面对的困境及其深层原因,以及法律回应民意的限度。这个研究除了对此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本身的合理性和周全性进行梳理分析之外,还重点讨论了诸如传统伦理、社会心理、政治考量、民众情绪等法外“情况”对实际法律判决的影响,以及这一影响对我们在理论上思考法律和伦理之关系所带来的可能的启示。

在初步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介绍这一案件之后,梁治平主要将研究的视角转向“法律之外”,或者更确切地说,转向了“法外”因素对欢案二审判决的影响。梁治平注意到,在沸沸扬扬的媒体评论和公共讨论中,真正的关注点实际并不在全部事实认定和法律的正当防卫条款适用上。有意思的现象反倒是,作为其中一个事实情节的“辱母”,成为整个事件的关键词。梁治平敏锐地指出,本来在有关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款中,行为人和被行为人作为“本人”或“他人”均为中性而且均质。人伦关系在这里并没有受到特别的司法考量。但为什么在“辱母案”中,本来处于法律考量之外的人伦关系,以及由于这一关系而来的种种“法外因素”,例如由之而产生的伦理道德义务,行为人心理焦虑、紧张,举止冲动和失常,等等,都纷纷进入人们判断这一案件判决是否公正公平的考量?

梁治平比较了“辱母杀人案”的判决与中国近代法制史上几次重要的子孙复仇杀人案判决,例如施剑翘为父报仇杀孙传芳案,郑继成孝义复仇杀张宗昌案,尽管具体情形有所不同,但这几个案件的处理过程都体现了情与法,经与律,社会心理、传统习俗风尚与法律条款之间的紧张、冲突,及最后如何在某种程度上达成平衡。除了讨论上述因素之外,梁治平还具体分析了社会舆情和政治性考量在“辱母杀人案”二审改判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即正是为了平复舆情,呼应民意,并“满足”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利,二审判决才“适当放宽防卫限度条件”,从而最终实现了“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通过对案情及影响司法过程的多重因素的具体分析以及对其中种种矛盾之处的揭示,梁治平认为,二审的改判过程充分暴露了裁判者在情法之间进退失据的尴尬处境,而正是这一处境,使得法官在判断和衡量被告防卫过当的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性以及对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差异性关系等方面,仍存有颇多可商榷的空间。甚至可以说,尽管二审判决力图兼顾法律与民意、法理与情理,但实际情形可能反倒是,“它既没有真正改变司法界以往在适用正当防卫相关法律时的保守传统,也没有在价值理据的层面上真正回应民意”。但所有这些现象,也许更加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任何实际的司法判案过程,基本上都是一种“法律之内”与“法律之外”的多种政治—法律和社会—文化之因素间相互作用、影响、博弈乃至冲突的过程。“辱母杀人案”从一审判决到二审改判,只不过是这种“博弈”和“冲突”的最近一个典型表现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