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公司债券发行制度
【规则要点】
凡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发行债券。发行债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普通债券之外,还存在可转换债券,在满足一般债权发行条件下还应达到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理解与适用】
一、发行公司债券的一般条件
(一)证券法规定的一般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净资产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在公司法上,净资产等于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即为资产负债表所记载的股东权益。公司净资产由公司股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三部分组成。
2.债券余额条件
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按照公司债券余额和净资产额之间的比例,限制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有助于保障公司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这也是国外公司法采取的通常做法。
3.可分配利润条件
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可分配利润是指从公司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以后剩余的金额。
4.筹集资金用途条件
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时的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利率条件
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6.募集资金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证券法第18条规定了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禁止性规定: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二)证券公司发行公司证券的特别条件
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经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发行人为综合类债券公司;
2.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3.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4.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
6.资本为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
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换条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特殊类型的公司债券,可以按照约定的期限与比例转化为发行公司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再分类为普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发行行为除应当符合公开发行债券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具体而言,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首先应符合证券发行的一般条件。
2.盈利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3.债券余额条件: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可分配利润: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5.债券利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6.债券期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7.债券担保: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提供担保,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8.资信评级: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换期限和转换价格,有权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的核心特征是“持有人有权选择债券转换为股票”。公司法第162条规定:“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同时,发行人也有权按照约定条款赎回已发行的公司债券,实际阻止债券持有人的转换请求权。
1.转换期限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6个月内,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具体转换期限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由发行人确定。
2.转换价格
转换价格由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是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转换价格具有波动性:
(1)转换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前20个交易日该发行人股票的交易均价以及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2)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换价格的调整原则及方式。由于股本变动及分红派息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调整转换价格。
3.阻止转换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如下条款:
(1)赎回条款,即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还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三、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将认股权证从附有认股权证的可转换债券中分离出来的债券结构。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认沽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一)发行条件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符合该管理办法第14条第(一)项规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公司除外;
4.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5.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
(二)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的分离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现了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的分离,成为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证券类型,实际上已转换为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分别上市交易。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债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评级、偿还本息、债权保护以及发行人提供担保的,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换债券的规定。
已分离的认股权证,属于延伸证券,是认股权持有人按照事先约定的行权价格、期限、比例等要素,购买发行人股票的选择权。购买发行人股票的选择权,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如下特别规定:
1.行权价格
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2.存续期限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3.行权期限
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录)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