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成都房地产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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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清末之前的成都城市因实行城乡合治,城镇和乡村都统属于一个单独的行政管理系统,城市没有自治地位,没有专门的市政管理体系。担任城市直接行政职能的知县衙署,即成都县署和华阳县署,其职责为“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厉风俗。凡养民、礼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清朝通典》卷三四,《职官典》,《州县》。。官府对于民间的控制即类似于“代天巡牧”的状态,即以一整套以封建伦理道德思想为基础,通过军事、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相结合的方式对国家进行控制和管理。相应的,地方政府对地方事务的管理反而显得宽松而稳定,城市处于一种自然发展的状况之下。而与房地产相关的各种事务,如土地交易、房屋建设、房屋交易,包括房屋的买卖、典押、租佃等皆由民间自由进行,与此相关而产生的管理事务及房地产纠纷则由当地官府负责处理。

与传统房地产管理相比较,民国时期成都房地产管理的范围由于城市地域的扩张而更加广大:成都市城区面积由民国13年(1924年)的“东北不及三里,西南不及二里”的范围,经历次艰难的勘划、交割,至1945年已扩大为35919亩。城市房地产类别更加丰富,除历代“书院、宾兴、公车、学田、捐局,以及团防、积谷、善堂、义渡”而形成的公产外,民国时期城市房地产公产的范围还包括政府机关及社会团体的土地房产,以及官办学校所有学田、房产和用于公共事业设施的房地产。私产的范围更广泛,除去传统用于居民居住和提供生活日常需要的商业、手工业房地产外,随着民国时期城市新兴工商业的发展,还出现了各种类型的工业和商业房地产。住宅类房地产的类型亦更加多样化,除传统民居外,还有军阀豪绅修建的各式公馆洋楼,以及由政府主持建设的新式住宅小区。

城市的近代化使得城市房地产管理中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多更复杂。在此情况下,成都民国时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无论从规模还是管理方法皆须不断发展进步,方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发展形势。首先是通过建立健全城市房地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房地产市场,不仅包括中央政府及上级地方政府颁布施行的各种土地及房屋管理法规及政策,也包括制定和执行适合成都自身城市发展的规章制度和处理房荒等特殊时期的房地产问题。其次为建立房地产管理的专业机构,土地管理处和地政科等房地产管理机构相继成立,最终将城市房地产管理落到实处的则是通过各种方式处理房地产管理相关实务,推动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