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这些文字是我多年来的研究成果。就像前面所说的,这是我对实践、制度以及对制度的完善进行思考的结果。每一思考,都是在特定环境、特定时期、特定的制度背景下进行的。因此,本书中所有的文字,除了近年来的一些论文外,应当说都打上了那个特定环境、特定时期和特定制度的烙印,那是用什么方法都不能抹掉的。
然而,这么多年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已经发生很多变化,当时赖以进行思考和行文的很多依据都可能发生了变化。譬如,《行政诉讼法》在2014年11月1日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在2017年6月27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在这二十多年中也是几经变迁,2018年2月又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等等。在编辑本书的时候,为了使其中所论述的内容与现实相“贴近”,曾经有同事好心建议,将其中所有过去的规定都改成现行规定。我本想从之,但转而一想,还是不改为好。其一,书中所思所想所记,正是基于当时的那个规范、那个制度、那个条文所进行的,如果将其改为现在的制度和条文,那么当时论证的语境、问题形成思路和论证的背景将会与现在的制度和条文产生一定的不协调。其二,书中记载的我对一些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思考和分析,其中有些问题并没有随着法律的修改和制度的变革而有所改变。这样看来,我在以前所进行的这些思考仍然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就保留了当时思考和作文的原貌,没有对新旧条文做技术上的变动和更改。但是,这毕竟对阅读形成了一定的不便。因此,如果涉及新旧条文的变化,还请读者诸君加以必要的注意。本人在此对本书所呈现出来的这一问题表示深深的歉意。
总的来说,这些文字体现了我二十多年来对行政法实践、行政法制度以及制度的运行与完善所做的一些思考,虽言之有物,但也未必完全合理与科学。尽管如此,我还是将它们收入书中,以对自己二十多年来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和思考做一番必要的总结,同时也请各位方家对这些文字中可能会出现的错误之处不吝批评与指正。
沈福俊
201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