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世东亚儒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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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浩然之气:天地之正气本自浩然

浩然之气的问题是孟子学中注释家历来用力的焦点,对此,《集注》的解说是:

曰:“敢问夫子之不动心,与告子之不动心,可得闻与?”“告子曰:‘不得于言,勿求于心;不得于心,勿求于气。’不得于心,勿求于气,可;不得于言,勿求于心,不可。夫志,气之帅也;气,体之充也。夫志至焉,气次焉。故曰:‘持其志,无暴其气。’”闻与之与,平声。夫志之夫,音扶。此一节,公孙丑之问。孟子诵告子之言,又断以己意而告之也。告子谓于言有所不达,则当舍置其言,而不必反求其理于心;于心有所不安,则当力制其心,而不必更求其助于气,此所以固守其心而不动之速也。孟子既诵其言而断之曰,彼谓不得于心而勿求诸气者,急于本而缓其末,犹之可也;谓不得于言而不求诸心,则既失于外,而遂遗其内,其不可也必矣。然凡曰可者,亦仅可而有所未尽之辞耳。若论其极,则志固心之所之,而为气之将帅;然气亦人之所以充满于身,而为志之卒徒者也。故志固为至极,而气即次之。人固当敬守其志,然亦不可不致养其气。盖其内外本末,交相培养。此则孟子之心所以未尝必其不动,而自然不动之大略也。[1]

根据朱熹的解释,告子的不动心,本来是说,当对言语(话)不能了解时,就应当把言语放置一边,不必在心里反复琢磨;当心里想不通的时候,就应当用意志力控制心,而不必用气去影响心。朱熹把“不求于心”解释为“不必反求其理于心”,这就把告子说成反对儒家“反求诸身”的观点,显示出理学对孟子的尊崇和对孟子对手的贬抑。在对孟子思想的解释上,朱熹以志为心之所之,即“志”表示心(意识)之所指向,所以志是心的范畴。就志和气的关系说,志是气的统帅。然而,就功夫来说,持志很重要,养气也很重要,二者是交相培养的关系。二者都作好了,就能不追求不动心而自然达到不动心。这里表现出朱熹在功夫论上兼顾内外本末的特点。

朱熹以“敬守”解释“持”,以“养气”解释“无暴其气”,是要从这里转接到孟子下面的养气说:

“敢问夫子恶乎长?”曰:“我知言,我善养吾浩然之气。”恶,平声。公孙丑复问孟子之不动心所以异于告子如此者,有何所长而能然,而孟子又详告之以其故也。知言者,尽心知性,于凡天下之言,无不有以究极其理,而识其是非得失之所以然也。浩然,盛大流行之貌。气,即所谓体之充者。本自浩然,失养故馁,惟孟子为善养之以复其初也。盖惟知言,则有以明夫道义,而于天下之事无所疑;养气,则有以配夫道义,而于天下之事无所惧,此其所以当大任而不动心也。告子之学,与此正相反。其不动心,殆亦冥然无觉,悍然不顾而已尔。[2]

朱熹把不动心归于气的方面和作用,而把知言作为养气的先导,把养气作为知言的配合。知言是明瞭道义而无所疑,养气是配合道义而无所惧,前者是不疑于理,后者是不动于气。其次,朱熹把养气解释为复其初,认为人身之气本来浩然充实,后来因为缺乏养气的功夫而导致气馁,于是养气的最后结果实际是使气回复到本来的浩然状态。这种说法体现了理学家对本来性的偏好,不仅在性、心的问题上是如此,在浩然之气的问题上也是如此,总之,理学在理论上的特点是把所要达到的说成是本来即有的。最后,关于知言,朱熹将之解释为尽心知性,穷究其理,知其所以然,其实是以格物致知、物格知致的精神来解释知言。在此意义上,知言和养气的关系亦即是致知和存养的关系。

接着,讨论到直养无害和配义与道的问题:

“敢问何谓浩然之气?”曰:“难言也。孟子先言知言而丑先问气者,承上文方论志气而言也。难言者,盖其心所独得,而无形声之验,有未易以言语形容者。故程子曰:“观此一言,则孟子之实有是气可知矣。”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至大初无限量,至刚不可屈挠。盖天地之正气,而人得以生者,其体段本如是也。惟其自反而缩,则得其所养;而又无所作为以害之,则其本体不亏而充塞无间矣。程子曰:“天人一也,更不分别。浩然之气,乃吾气也。养而无害,则塞乎天地;一为私意所蔽,则欿然而馁,知其小也。”谢氏曰:“浩然之气,须于心得其正时识取。”又曰:“浩然是无亏欠时。”其为气也,配义与道;无是,馁也。馁,奴罪反。配者,合而有助之意。义者,人心之裁制。道者,天理之自然。馁,饥乏而气不充体也。言人能养成此气,则其气合乎道义而为之助,使其行之勇决,无所疑惮;若无此气,则其一时所为虽未必不出于道义,然其体有所不充,则亦不免于疑惧,而不足以有为矣。[3]

孟子本来只说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并没有说浩然之气是天地之间本来所有的。朱熹的解释中,则认为正气是天地间本来就有的,人禀受了天地正气而有了生命,因此人身的气本来是浩然的。如果人在生命活动中不戕害此气,而又能有养气的功夫,则人身本有的浩然之气就不会亏馁,而且能通于充塞天地之间的正气。如果人有私意,则浩然之气就会亏欠。朱熹这个思想是继承了二程的天人一气相通的说法而来。关于配义与道,朱熹的解释是,义指人心的正义感,道是指天理,人的浩然之气,其功能是可与道义相配合,完成勇敢的道德行为。

[1] 《四书集注》,第230页。

[2] 《四书集注》,第231页。

[3] 《四书集注》,第2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