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 重要的所有权转移时间规定
按约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义务,但是对于标的物的交付期限,部分合同可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容易出现出卖人长时间不交付标的物的情况,特别是对于一些急需标的物进行生产或销售的企业来说,标的物迟迟不交付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写明标的物的交付期限也是很有必要的。
买卖合同的交付期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包括在某确定时间交付或约定一个交付的期间。在某确定时间交付是指确定未来的某一时间交付标的物,除了对交付的时间有精确要求的合同外,一般落实到日即是合理的。对于约定了确定时间交付的合同来说,若出卖人晚于约定的时间还未交付,那么视为迟延交付,若出卖人提前交付,为提前履行。严格来说提前履行也是一种违约,但若提前履行并没有损害买受人的利益,那么则不能视为违约。
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一个交付的期间交付标的物,这一交付期间可能是一天,也可能是一月或一年等。约定交付期间后,出卖人只需在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即可。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出于诚信合作的需要,买卖双方常常不会特意约定交付期间,那么是不是此类合同的出卖人就可以在随意的时间交付标的物呢?《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由此可见,合同生效后,若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同样也是有解决办法的。当事人首先可以协商补充协议,其次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要注意的是,需要留够合理的时间让出卖人准备标的物。另外,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前,也应提前通知买受人,让其做好接收标的物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