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 防范合同中标的物的陷阱
在买卖合同中,有一种特殊的标的物——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
在普通标的物买卖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即拥有了该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当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作为标的物时则有所不同,不少企业也因此陷入误区。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这里要注意的是,区分知识产权买卖和知识产权载体的买卖的不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买卖是一种权利的买卖,在有关法律中,权利主体转变的合同法律关系一般被称为权利的转让,因此,因知识产权买卖而订立的合同通常被称为“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如专利权的转让是比较常见的知识产权转让,《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在转让专利权时,企业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这里的专利权转让指的是专利持有权和所有权的转让。
另外,专利权的转让还可以转让使用权,《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与专利权转让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两者转让的标的物不同,专利许可使用合同转让的是专利技术使用权,而专利权转让合同转让的是专利的所有权,前者因标的物的转让而丧失专利所有权。
知识产权载体的买卖,如计算机软件的买卖,与专利权的转让是不同的,在权利买卖中,当事人追求的合同目的是该权利所具有的利益。
而一般货物的买卖中,当事人追求的合同目的是货物的实用性,因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买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时,其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不会转移给受买人。
对于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在买卖上的区别,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格外注意,不要主观认为当对方将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交付时,企业就拥有了该标的物所具有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此类标的物所具有的知识产权并不属于买受人,而仍属于出卖人。
如果企业需要拥有该标的物所具有的知识产权,那么需要在合同中格外约定,或单独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