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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明确租赁双方的义务
《合同法》中对出租人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由此可以看出,租赁合同附有出租人的两个义务。
1.交付义务
交付义务是指出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必须与合同约定的名称、数量一致,且交付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也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进行。
部分租赁物还分为主物和从物,对于此类租赁物,在交付时应当将主物和从物一并交予承租人,如交付住房时,需要将住房的钥匙一并交给承租人。
2.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租赁物是有形的一种物,承租人租赁该物是为了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因此出租人需要保证租赁物应有的使用价值。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担的是租赁物效用的瑕疵担保责任,该担保责任对出租人有以下两点要求。
◆出租人在交付租赁物时,应保证租赁物的使用价值,使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租赁物。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以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能够正常使用租赁物。
对承租人来说,其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虽然租赁物在使用中都会产生自然损耗,最终使其丧失使用价值,但不同的使用方式会使租赁物的损耗程度有所不同。因此,承租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方法来使用租赁物。如果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而导致租赁物受损,那么承租人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承租人履行该义务是有条件的,具体有以下3点。
◆出租人已经按照约定将租赁物转给承租人,承租人已经拥有了该租赁物的使用权。
◆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的数量、质量以及使用用途等没有瑕疵。
◆租赁物的使用方法能够确定,如果租赁物的使用方法难以确定,那么要承租人履行该义务是有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