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V
俄国农民的不自由生活同东方伟大专制国家农民的生活,有如两滴水一般相似。H.A.布拉戈维申斯基错误地以为“除俄罗斯外,类似的情形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曾有,也不可能有”。凡在农民受国家奴役的地方:在古埃及、迦勒底、中国、波斯和印度,完全相似的情形都曾存在。当然,这种关系不是在一切地方都发展到同样的程度。A.布舍-列克列尔克说:“原则上,整个埃及就是一个国家地产,那里住着农奴,为国王工作,靠留给他们的那部分收入维持生活。” [137] 我们马上就可看到,在什么意义上布舍-列克列尔克觉得这一情况只是“在原则上”。但是现在已可恰当地指出,埃及农民土地所有权的被剥夺,比在迦勒底要彻底得多。在迦勒底,土地大都仍为血缘联合体的财产,时常有这样的情形,即当国王想随意处理属于某一血缘联合体的某一部分土地时,他便向他们购买 [138] 。在古埃及和莫斯科罗斯,国王完全不认为必须给被剥夺者以赔偿。在莫斯科国,最少自伊凡雷帝以来就是如此。至于中国,则如扎哈罗夫的著作所示,在那里大约在纪元前一千年便建立了如下制度:赋役农民居住在属于国家的土地上,这种土地部分地由农民直接为这个国家耕种;而所有的官员则都获得土地俸禄。按照埃利泽·列克柳的说法,中国一千多年的整个内部历史与土地占有史相符合,而土地占有史又归结为中国社会各阶级间争取土地的斗争。官员力图把拨给他们的使用土地变为世袭财产,而国家则依靠需要土地和渴望得到土地的农民群众,相当成功地对抗了这一企图。当中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利益重获实际可能处理那些在颇长期间为官员所占有的土地时,实行了一次真正的“土地重分”,由于对情况不够了解,这仿佛是一次社会主义革命 [139] 。但实际上,这种革命就其性质而言是同社会主义背道而驰的:社会主义意味着生产者支配生产资料,而在这里,生产者本身却是国家自己的私产,国家的会说话的生产工具(instrumentum vocale)。我们下面还将详细研究那种将东方专制制度的土地政策视同西欧社会主义的错误观念,在俄国社会思想史中起到多么有害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