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自由:帕森斯社会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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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霍布斯秩序问题与功利主义困境

帕森斯关于秩序问题的探讨比较复杂,也遭致了诸多误解、批评和指责。5施万恩伯格(Schwanenberg, 1971: 573)曾经提出过“帕森斯理论中的两种秩序问题”,即“方法论的秩序问题”和“社会的秩序问题”,施氏认为帕森斯的“一般理论作为一种方法论的工具确保了一种关于人类本性的模式化的有序性概念”,并因此为他解决社会秩序问题准备好了基础。为了更好地理解帕森斯对秩序问题的探讨,我们在具体论述“霍布斯秩序问题”之前先澄清两个关键性的问题。

首先,帕森斯在《结构》中也提出了一种关于两种秩序概念的区分:“事实秩序”(factual order)和“规范秩序”(normative order)。

与事实秩序相对立的是随机性(randomness)或偶然性(chance),在严格的意义上讲,这种随机性或偶然性是与概率(probability)的统计规律相一致的。因此,事实秩序实质上意味着借助于逻辑理论,尤其是科学来进行理解的可能性(accessibility)。在这些概念中,偶然的变化是难以理解的,或者说不可能概括出规律来。偶然性或随机性是不可理解(incomprehensible)之事物的代名词,是不可能用理智来分析的(intelligible analysis)。

另一方面,规范秩序总是与一个由诸规范或规范要素(不论它们是目的、规则还是其他规范)构成的既定体系相关联。在这个意义上,秩序意味着依循规范体系所制定的路径而发生的过程。(Parsons, 1937/1968: 91)

如何理解这种区分?我们不妨联系晚期帕森斯在论述“人的境况范式”(Parsons, 1978c: 357—359)时引述的康德—爱因斯坦的“世界的可理解性”问题;我们也可以联系帕森斯所熟知的怀特海关于“自然秩序”或“事物秩序”与科学的关系的论述;我们还可以联系帕森斯的“系统”概念6;我们同样可以联系犹太教—基督教传统中的“创世”观念和基督教关于这个“世界”(the World)的概念。上述种种都有助于我们理解帕森斯的“秩序”概念。大体而言,这个“世界”——不论是“神”(犹太—基督教的上帝抑或自然神)创世界还是“自然”世界7——之所以是“可以理解的”,是因为这是一个有秩序的世界,其中存在着某种“事实秩序”。那么,何谓“规范秩序”?它与“事实秩序”又是何种关系?

这就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即帕森斯对于秩序问题的探讨方式。帕森斯指出:“我一直假定社会秩序事实上是存在着的,不论它是多么的不完善;因此紧接着要问的就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我们能够解释社会秩序存在这种事实”(Parsons, 1970b: 69,强调部分为引者所加)。他将这种研究称为“秩序问题的康德式探讨方式”。帕森斯在区分和界定了秩序的两种意义之后,接着又指出:“某种既定的规范秩序的崩溃——从规范性的观点看,这是一种混乱状态(state of chaos)——可能会导致一种事实意义上的秩序,这种秩序是一种可以进行科学分析的事态……某种规范秩序尽管在逻辑上具有内在可能性,但在某些条件下却有可能沦为某种‘混乱’(状态);尽管如此,下面这种情形依然可能是真实的,即规范性因素对于维持特定的事实秩序的存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这种秩序在运行时要与规范要素保持一定程度的一致性”(Parsons, 1937/1968: 91—92)。因此,帕森斯认为:“一种社会秩序就其能够被科学分析而言总是一种事实秩序;但是……如果某些规范要素未能有效地发挥功能的话,这种秩序就不可能具有稳定性”(Parsons, 1937/1968: 91—92,强调部分为引者所加)。这正是帕森斯为何将“秩序问题”的分析重点置于“规范秩序”之上的原因所在。罗歇非常准确地指出,帕森斯将社会秩序的存在作为其思想的出发点,这与帕森斯对“秩序问题”采取“康德式探讨”是一致的;他同时指出,在帕森斯看来,“秩序不是一种理想而是一个问题”(Rocher, 1974: 61)。下面这段话足以说明他对秩序问题的关注点:

我非常支持这种观点,即,在这种意义上秩序是真正成问题的;而且,在那些十分流行的关于人类社会的观点中,没有任何一种观点(更不用说那些具有政治色彩的观点)充分地呈现出这种秩序的不稳定性的性质以及它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条件。(Parsons, 1970b: 70;强调部分为引者所加)

帕森斯(例如Parsons, 1966a; 1971a)认为,17世纪左右是西方现代社会形成的开端。社会思想在这个时期变得世俗化,它所面临的“中心问题”就是“社会中的秩序基础(问题)”(Parsons, 1937/1968: 88)。当时的思想家对此问题的探讨表现出(个体)自由和(国家)权威之间的某种张力:

个体自由领域易于通过规范性论证来证明和保护,先是通过良知自由的宗教动机来证明,后来是通过关涉一种规范性的自然法的世俗化形式来证明,这种自然法的主要内容是一套伦理上绝对的自然权利。与此相对的是对权威的辩护,这种论证易于卷入一种试图对人与其同伴一起生活(所面对)的那些无情的必然性的证明中,并首先以下述形式表现出来:有罪的“自然人”(nature man)被世俗化到一种决定论的人类本性(deterministic human nature)之中。因此,这似乎是一种通过行动的条件来从决定论的角度予以思考的倾向。这种倾向与另一种倾向平行发展——17世纪也是近代物理科学的第一次伟大的体系化时期,这是牛顿的世纪。因此,存在着一种在逻辑类型以及部分地在内容上,将这些人性的决定论法则同化到流行的关于物质自然界的决定论理论——古典物理学中的科学物质论(scientific materialism)——中去的强烈倾向。在社会领域中,进行这种决定论思考的第一个伟大例证就是霍布斯。(Parsons, 1937/1968: 88—89)

帕森斯认为:“霍布斯的社会理论体系几乎是功利主义的一个纯然例证”(Parsons, 1937/1968: 90)。这种“功利主义的社会理论体系”具有四个显著的理论特征或要素,即原子论(atomism)、合理性、经验主义以及目的之随意性(randomness of ends)。其中,“原子论”主要指功利主义行动理论的个体主义立场;合理性主要指行动者选择最合适的手段去实现其目的的理性行动;经验主义则标明了功利主义的方法论立场;最后,目的之随意性指的是功利主义体系对于行动者的诸目的间的关系没有做出任何积极的说明,而将其置于某种偶然、任意的状态(Parsons, 1937/1968: 51—60)。8

据此,帕森斯提出了霍布斯的“秩序问题”。霍布斯社会思想的基础就是其著名的“自然状态”概念,其中的行动者受“激情”驱使,“理性”则是激情的奴隶;每个人都在寻求实现自己的欲望,不过他们的欲望是随意的;由于行动者的激情,即“行动的终极目的”是多种多样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冲突;要使其欲望得到满足,就必须设法掌控实现欲望的手段,“权力”(power)因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用霍布斯的话说)权力只不过是“他目前(拥有的)获得某些未来明显好处的手段”,权力因此成为人们之间冲突的一个“内在根源”。在缺乏任何“抑制性控制”的情况下,人们将采用那些最为有效的实现目的的手段,这些手段归根结底就是“武力”和“欺诈”;由于人与人之间在“能力”和“愿望”之间是平等的,他们在追求共同目的的过程中趋于相互摧毁和征服,从而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但是这种状态并不符合人们的愿望,其中人的生活是“孤独、贫困、肮脏、残忍和短寿的”;对这种状态的恐惧唤起了人们“自我保全”的行动,借助于社会契约,人们同意将其天赋自由让渡给一个能够保证其安全的至上权威,这个权威使得他们免于遭受其他我的武力或欺诈的侵害;只有通过这种主权者的权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才能得以遏制,秩序和安全才能得以维持,亦即由“自然状态”转入“和平状态”(Parsons, 1937/1968: 89—90)。帕森斯指出,在霍布斯的论述中,原子式的个人、运用有效手段追求目的的理性行动以及行动目的的随意性这些功利主义理论要素都是显而易见的。不过,当霍布斯想推演出这个功利主义行动系统而非其基本单位的特征时,他就遇到一个难以解决的经验问题,即“秩序问题”:“秩序问题构成了功利主义思想最为基本的经验难题。”

对于霍布斯而言,倘若人们具有激情并理性地去追求它们是一个既定事实,那么问题就出现了:在一种存在着具有相互作用关系的人类复合体的社会情境中,上述情形是否、或者说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是可能的?倘若另外一种事实,即霍布斯所指的“希望的平等”是既定的,那么,在规范性的意义上,目的可实现的程度和激情满足的程度这样的秩序问题就变得至关重要了。因为,根据合理性假设,人们将用最有效的可能手段去寻求达到其目的。据经验可知,获得他我的承认是人们的目的之一。而且对他们而言,社会条件下的他我服务总是和必然是实现其目的的潜在手段之一。为了确保这两个方面,即他我的认可和服务(不论是作为最终目的还是直接目的)最为直接有效的手段归根结底就是武力和欺诈。在功利主义的合理化假设中,丝毫不排除对这些手段的运用。但是,无节制地运用这些手段的效果却是人们将“力图相互毁灭和征服”。也就是说,根据最严格的功利主义假设,在某些社会条件之下,一个完整的行动系统将会导致霍布斯所谓的“战争状态”;亦即,从规范性观点来看,人类目的的实现(状态)——就其本身而言,这是功利主义的出发点——根本不是一种秩序,而是混乱。(Parsons, 1937/1968: 92)

因此,帕森斯认为霍布斯所提出的通过“社会契约”来解决社会秩序问题的方式是不充分的:“在一种严格的功利主义基础上从未获得一种对此(秩序)问题的真正解决方法”(Parsons, 1937/1968: 93)。究其原因,帕森斯认为,“霍布斯几乎完全缺乏规范性思维(normative thinking)。他没有确立人类行为应该怎样的理想,而仅仅是考察社会生活的终极条件(ultimate conditions)”(Parsons, 1937/1968: 89)。所以他所描述的这样“一个纯然功利主义的社会是混乱的和不稳定的,因为缺乏对于手段、尤其是武力和欺诈之使用的限制,它必然使得自身陷入一种无止境的权力斗争之中;在对直接目的,即权力的争夺中,实现霍布斯所谓的诸种激情的终极目的的所有前景都无可挽回地失去了”(Parsons, 1937/1968: 94)。

帕森斯认为,洛克在霍布斯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另一种关于“秩序问题”的理论阐述。虽然洛克仍坚持霍布斯所提出的功利主义体系的一些基本要素,诸如原子化的个体、追求个人目的理性行动等,但和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强调的是人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两人对于其理论的基础性概念“自然状态”和“人类本性”的理解完全不同。9帕森斯认为,洛克通过给霍布斯的功利主义体系引入一个“第三种规范要素”而对合理性予以限制,也就是说,洛克的“自然状态”中包含了哈列维(Elie Halevy)所谓的“利益的自然一致性”(natural identity of interests)10这个先决条件。正是人们之间的这种“利益的自然一致性”解释了洛克那种“特殊的个体主义社会类型的稳定性”并“将秩序问题的重要性降低到最低程度”(Parsons, 1937/1968: 96)。更为重要的是,“正是这个设计,使得功利主义思想能够在两百余年的时间里(除了少许例外)避开霍布斯式(秩序)问题”(Parsons, 1937/1968: 97)。另外,由于霍布斯在经验上将注意力集中于“最低限度的安全问题上”,而这种安全又难以达到,从而遮蔽了“来自社会关系的除了安全本身之外的其他任何可能的积极利益”;而洛克则将安全问题推在一边,集中关注霍布斯所忽略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个相关的思想框架。在洛克的分析中,“交换”具有了核心地位;这种分析为后来的古典经济学奠定了基础。但是,帕森斯认为,古典经济学关于“所有人平等地获得自然禀赋,并将这种禀赋与其劳动相混合”的假设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假设”,包括洛克提出的“自然的平等”、“交换中的自然平等”等都具有这种性质。虽然如此,洛克的“利益的自然一致性”、“自然平等”、“平等交换”等思想却构想了“一个其中的基本秩序问题被假定解决了的社会”,也正是这种假想的和谐社会使得古典经济学的概念图式得以开花结果(Parsons, 1937/1968: 97—101)。11

如果洛克式假定是正确的,经济行动在实际上和经验上是重要的,仅仅依靠洛克(经由斯密、李嘉图等人)发展出来的功利主义的经济理论就能够阐明社会秩序问题,那么就会出现这种功利主义的行动理论是否充分的问题。鉴于前文分析,帕森斯认为“中心问题”是:“如何可能依然利用这个(功利主义的)一般行动图式来解决霍布斯式诸问题,同时又不借助利益的自然一致性学说这样一个容易引起人们反对的形而上学支撑?”(Parsons, 1937/1968: 101—102)

帕森斯指出,马尔萨斯在“‘乐观主义的’功利主义盔甲上凿下了一些重要的凹点”(Parsons, 1937/1968: 102)。撇开马尔萨斯《人口论》(马尔萨斯,1992)一书产生的背景以及批驳的对象不谈,他在该书中所阐述的论点12确实是对洛克以降的古典经济学体系,尤其是“利益的自然一致性”假定的毁灭性打击,所以帕森斯说马尔萨斯的“人口原理”“将一条狡猾的毒蛇引入洛克的和谐天堂。该传统的整个理论结构面临崩溃的威胁。”事实并非存在着洛克所谓的“充足且美好的”东西供大家分享,“自然的恩赐”(gifts of nature)将被不断增长的人口分个精光。“人们与大自然并不是处于某种美丽和谐(的状态)之中;吝啬的大自然通过赋予人类繁殖的本能而与人类开了一个卑劣的恶作剧,而这种本能的发挥则种下了人类自身毁灭的种子。”而霍布斯的学说中也充满了这种不和谐之音,因此,“马尔萨斯实际上是以激烈的方式将霍布斯式问题重新提了出来”(Parsons, 1937/1968: 104—105)。就帕森斯所关注的“秩序问题”而言,马尔萨斯学说的意义在于:

不论马尔萨斯从人口压力中得出的诸制度最终可能会得到怎样的评判,他都给予那种认为在任何和所有条件下的竞争都是所有事物中最合意之物的盲目乐观主义观点以致命的打击。马尔萨斯关于制度的调节功能的学说,也许是功利主义思想发展中超越关于秩序存在的单纯假设之进展的重要的第一步。(Parsons, 1937/1968: 106)

不啻于此,马尔萨斯还指出人口压力给社会结构带来的重要影响;由于“生产效率的压力”,它将导致“将社会划为雇主阶级和劳动者阶级”。这些压力带来的是社会的不和谐:“社会成员与存在之局限性之间的基本不和谐导致了社会自身内部的一种衍生的不和谐,即不同阶级利益之间的不和谐。”帕森斯进一步指出,“大自然的吝啬性”所导致的“报酬递减”(diminishing return)概念和从人口原理中得出的“劳动力价格不变”原理,将“双重不和谐”导入(资本主义)经济系统之中:“一方面是吝啬的大自然的开发者即地主与其他所有人在利益上的不和谐,另一方面是顾主和劳动者之间在利益上的不和谐。这种双重不和谐给某种平稳运转、自动调节的竞争机制构想加上了极大的负担”(Parsons, 1937/1968: 107—108)。13上述不和谐到了马克思那里则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结构中固有的、难以调和的阶级冲突和斗争:“对马克思来说,一个有组织的生产单位这一事实就意味着阶级冲突,因为这两个阶级的直接利益是完全对立的”(Parsons, 1937/1968: 108)。更为重要的是,帕森斯认为马克思虽然以阶级冲突为起点,但其关注的中心则是“交易权力”(bargaining power),这样做的重要意义在于他“将权力差异的要素重新引入社会思想之中”。“权力”要素在霍布斯的哲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这个要素在霍布斯之后的功利主义思想中则受到忽略。不过,马克思关于“交易权力”的论述并非仅仅是对“霍布斯式权力斗争”的一种再现,而是将“在霍布斯和洛克两种立场之间的冲突中丧失了的某种要素凸显出来”——这种冲突落入一种非此即彼的“僵硬抉择”,即要么是霍布斯式的“战争状态”,要么是洛克式的“完全非强制性的和谐秩序”;而现实社会却非两者之中的任何一种(Parsons, 1937/1968: 109)。帕森斯进一步指出:

马克思以这种方式将权力要素重新引入(资本主义)经济系统之中,同时也就意味着这个经济系统具有不稳定性。不过,这种不稳定性不是霍布斯理论所意指的那种混乱,而是在某种确定的制度框架内的一种权力关系的结果,这种制度框架涉及一种明确的社会组织,即资本主义企业;而这种经济组织使得下述情形成为可能,即这种不稳定性形成了一种关于明确的动态过程,即资本主义的演化的理论的基础。(Parsons, 1937/1968: 110)

功利主义思想经过马尔萨斯发展到马克思,可以说代表了其中的一个重要方向;不过,功利主义通过马尔萨斯还出现了另外一条发展方向,即发展为“激进实证主义”。这也是帕森斯为何在论述功利主义思想发展的这一部分的最后,奇怪地转向达尔文进化论的原因所在。所不同的是,在前一个方向,“秩序问题”重新凸现出来;而在后一个方向上,“秩序问题”则趋于湮没。

由于在马尔萨斯那里,所有问题之源均来自于“人口增长倾向”这个生物学假设,所以帕森斯认为马尔萨斯“标志着一个主要运用生物学术语来解释人类行动的运动的开端”,而这种运动在几乎整个19世纪稳步地获得了其力量(Parsons, 1937/1968: 111)。不过,在马尔萨斯那里还保留着的功利主义要素(如他的“道德约束”思想)到了达尔文那里则荡然无存:“自然选择”原则扩展到所有生物物种。因此帕森斯认为达尔文的进化论“实质上是实证主义的进化论”(Parsons, 1937/1968: 112)。而且,随着主要采取达尔文形式的“生物学化”倾向的发展,诸多理论都抛弃了功利主义的立场而转向“激进反智主义的实证主义”。由于人类历史进程是由人力所无法控制的因素(遗传和环境)决定的,所以“主观的目的范畴”以及“合理性的规范”都消失了。这种变化对我们此处关注的论题而言具有实质性的重大意义:

伴随着功利主义体系的诸规范性方面,即目的与合理性的消失,出现了另外一种最为重要的后果;在前述意义上的秩序问题也就消弭于无形。如果没有了行动的诸规范要素,那么规范意义上的秩序也就变得毫无意义了。研究人类行动的科学家唯一关注的秩序是一种事实秩序,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的视点来看。不过,下述情形的确具有足够的讽刺意味:人们发现,支配这个现实世界的秩序恰恰是功利主义思想中作为社会秩序对立面而发挥作用的“战争状态”。它的名字虽然换成了“生存竞争”(struggle for existence),但是它在所有的本质意涵上都和“自然界的牙齿和爪子都是血红的”(nature red in tooth and claw)这句话所意指的霍布斯式自然状态相同。(Parsons, 1937/1968: 113)

功利主义体系的这种发展正体现了帕森斯所谓的“功利主义困境”(utilitarian dilemma)。帕森斯指出,功利主义只不过是实证主义的一种形式,或者称之为“功利主义的实证主义版本”,但是当实证主义在19世纪变得越来越成为一种(逻辑上)闭合的理论体系时,功利主义的那些最显著的理论要素或特征在实证主义框架中受到越来越明显的限制,从而使之背离功利主义的基础;其中最显著的两个方面就是“行动目的之地位”和“合理性规范的地位”发生了变化。依据帕森斯对实证主义行动理论的界定(见前文),功利主义中的“目的随意性”若要变得不再随意,行动者只有依据其关于某些外部实在(尤其是其行动情境)的经验知识,他对其行动目的的选择才可能不是随意的。因为行动者“关于某种未来事态的经验知识的唯一可能的基础,就是基于关于现在和过去的知识而进行的预测”。这样一来,行动者的行动就变得完全被其情境所决定:“行动变成了一个理性的适应这些情境条件的过程。行动者的能动作用被化约为对其(行动)情境的理解并预测其未来发展过程这样一种作用”(Parsons, 1937/1968: 63—64)。这样,在行动的目的问题上,就出现了下述“功利主义困境”:

或者行动者在选择目的时的能动作用成为行动中的一个独立要素,或者否拒目的随意性的那种令人反感的意涵,但是这样一来行动目的之独立性就消失了,并被吸纳到情境的条件(因素)之中,亦即被归于那些可以借助于诸非主观范畴,尤其是生物学理论的分析意义上的遗传和环境来予以分析的要素之中。(Parsons, 1937/1968: 64)

另一方面,在“合理性规范的地位”问题上,同样的困境会再次出现。在实证主义内部,由于合理性是选择手段的标准,因此背离这种标准要么被理解为对经验实在的“无知”,要么是在理解因果关系的过程中出现“错误”。这种不一致性因此被视为并非对于理性规范的有意背离,而且人们关于其行动情境(即遗传和环境)的精确的科学知识一般能够消除上述无知和错误。“对行动者而言,如果在某种实证主义的基础上对不合理性的解释必定存在于实际上未知、但本质上又能够被科学地认识的那些因素之中,那么,依据分析上的一般化,人们必定会发现这些因素存在于那些能够被非主观的阐述的范畴之中,亦即存在于行动的条件之中”(Parsons, 1937/1968: 67)。

总而言之,只要放弃功利主义立场的两个主要原则中的任何一个,在某种实证主义基础上对行动予以解释的唯一选择就只能存在于客观地而非主观地来看的(行动)情境的条件之中,就最实际的目的而言,可以认为这些情境条件就是指的是在生物学理论的分析意义上的遗传和环境要素。(Parsons, 1937/1968: 67)

帕森斯认为上述两种“功利主义困境”分别代表着功利主义向他所谓的“激进理性主义的实证主义”和“激进反智主义的实证主义”的转化。在阐述涂尔干的思想时,帕森斯发现了“功利主义困境”的第三种转化形式:“社会学主义的实证主义”。它的特殊性在于试图“将科学方法论的‘理性主义’图式从包括遗传和环境的(行动)条件扩展到社会条件”(Parsons, 1937/1968: 359),这充分体现在涂尔干早期对于“社会事实”的界定中(尤其强调其相对于行动者而言的“外在性”和“约束性”等“客观”特性)。

综上所述,帕森斯认为在功利主义的最初阐述者霍布斯那里,(社会)“秩序”问题浮现出来并且在其理论框架中无法有效地解决该问题。而经过洛克的修正,“秩序问题”在洛克所开辟的古典经济学理论中被遮蔽。到了马尔萨斯那里,他提出的“人口原理”使得洛克的“和谐社会”基础荡然无存,“秩序问题”再度凸现,并经过马克思的深刻分析而开辟了一个关于“秩序问题”研究的新方向,但帕森斯认为这个问题在马克思那里因为种种原因也未能成功解决。从马尔萨斯那里发展出的另外一条路向,即由功利主义向实证主义的转化(这种转化因达尔文的进化论而得到进一步的推进),从而导致“功利主义困境”的出现。随着实证主义在西方社会思想中占据支配性地位,“秩序问题”再度湮没无闻。帕森斯认为,“行动和秩序问题”的真正解决要等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那一代社会理论家的出现才有可能,而这正是他的《结构》一书中所要细致考察的那种在西方社会思想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的“思想运动”,这也即是他所谓的“会通”分析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