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消防安全与应急全案(实战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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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是指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根据规定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消防车道上不允许停放车辆,防止发生火灾时堵塞。

关于消防车道,企业应该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的要求来设置。

1.3.1 应设置消防车道的场所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展览馆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

1.3.2 消防车道设置的基本要求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量大于表1-1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表1-1 堆场、储罐区的储量

(2)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0m。

(4)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5)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6)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8%。

(7)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8)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9)消防车道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10)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与停靠的要求。

(11)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须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