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文献回顾
一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一)以单一政体或混合政体为框架的解释
除了制宪者以及同时期的人对美国宪法及其确立的政体的看法之外,当代学者中也有一部分人试图从古典政体理论视角,即单一政体或混合政体的视角去分析美国的政体。
路易斯·赫伦是一位英国人,他曾经把美国总统与英国的君主进行比较,得出的结论是美国总统的“权力已经超越了任何早期君主最不可能实现的梦想”[61]。“现代的美国总统制堪比1215年签订大宪章之后存在了一个世纪左右的英国的君主制。”[62]他甚至认为美国的总统可以称为“总统王”。[63]
塞缪尔·亨廷顿在《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认为,“从功能和权力来看,美国的总统就是都铎国王”,“英国保留了古老君主制的形式,但美国却保留了其实质。今天的美国仍然有国王,而英国却只有一顶王冠”[64]。此外,美国的政治制度“并没有把庄严、高效的功能指定给不同的机构”,“美国政府的所有主要机构——总统、最高法院、众议院、参议院以及各州的对应机构——在不同程度上联合起来共同行使两种功能”。[65]
保罗·艾德尔伯格认为自己的《美国宪法的哲学:对开国者意图的一种重新解释》一书探究的中心主题就是“开国者们建立的共和国在他们自己的理解中是混合政体”[66]。在书中,他试图“提供一种替代性方法”,在这种方法指导下得出“开国者意图建立混合政体”[67]的结论。比如,他认为代表们“尽管存在分歧”,但都希望“以有利于选出杰出人士的方式组建参议院,培养参议员的独立性,有利于他们运用智慧。尽管许多代表常常把财富与功德或才能联系起来,但他们明确宣称,参议院应该代表国家的富人。他们想利用参议院来对众议院进行限制,更普遍的说法是,来制约民主制的恶。总之,他们在谈及参议院时,更多地表明这是全国议会中的贵族化的分支”[68]。在这里,他认为美国开国者们是按照贵族制来构建参议院的,而众议院则是根据民主制来构建。“在全国议会中结合了民主制和寡头制的原则”,[69]“众议院证明了民主原则”,[70]“众议院是对民主原则的证明,它的成员由人民选举产生,任期很短,目的是代表多数人的利益。参议院是对‘寡头制’原则的证明,它的成员由州议院任命,其任期相当长,目的是代表少数人的利益”[71]。此外,他认为美国的总统原则上就是“君主式的”,[72]而制约与平衡体制则“意在阻止共和政体的堕落,即阻止混合政体向民主政体的转变”[73]。
(二)以分权理论取代混合政体理论为框架的解释
1934年,弗朗西斯·威尔逊在《混合政体与分权》一文中指出,美国的贡献在于清楚地区分了混合政体思想和分权思想,[74]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对法国和英国而言至关重要的君主制、贵族制在美国政体中根本没有立足之地,混合政体作为一种独立的理念也逐渐不复存在,只留下它的制约与平衡原则以及议会两院制观念。“或许可以进一步说,美国利用分权得到了混合政体在政治方面的好处。”[75]同一时期的爱德华·科温也提到,混合政体和分权思想常常混淆,混合政体代表着社会有三个等级,而社会等级在美国是不存在的,因此,美国的政体不能被视为混合政体。[76]
伯纳德·贝林同样主张不能混淆混合政体思想与现代的分权思想,“美国现代分权思想起源于革命时期”,当时,社会没有等级和财产的划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重建政府中的平衡就产生了分权思想。[77]贝林注意到,亚当斯的总结很好地说明了政府中的平衡发生了复杂性的转变,从宪法中的社会等级的平衡转变到政府中功能性权力分立的平衡。[78]
维尔在1967年出版了《宪政与分权》一书,探讨了分权理论与混合政体之间的重要关系,详细阐述了以混合政体为基础的宪政与以功能为基础的宪政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混合政体理论在逻辑上与分权思想非常不一样,但这两种理论在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里都是彼此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混合政体理论比分权理论要古老得多,前者与政治理论本身一样古老。到19世纪它仍然是英国政治思想的一部分。这两种思想不仅逻辑不同,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相互冲突。混合政体的基础性信念是,必须允许社会中的主要利益联合起来参与政府,以防止任何一种利益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到其他人身上,而纯粹的分权理论,在政府各部门之间划分政府的功能,并限制每一个部门只能行使它自己的适当功能。”[79]他认为后者已经取代了前者,“当民主运动取得优势地位时,混合理论退出了,分权理论成为宪政中的主要理论”,“我们发现美国宪法融合了‘制约与平衡’的观念,古老的混合政体理论褪去了它的经典内涵,现在处于从属地位”[80]。但混合政体理论为分权理论“提供了建设性的观念”,成为分权理论的“基础”。[81]分权“这种观念并不是在人们的脑海中凭空产生的”,它的产生需要一个过程,通过用熟悉的、古老的混合政体理论来解决面临的问题,人们才转向了分权理论,最终,当人们发现混合政体理论与他们所处的环境不再相关时,他们就用混合政体理论孕育出来的分权理论予以取代。[82]
美国历史学家戈登·伍德相信,“美国人以一种革命性的方式扭转了传统的政治观念:政府的稳定性不再像一直以来那样依赖于国家的基本社会力量。其实,现在它有赖于防止各种社会利益在政府中结合得过于牢固”。18世纪时,人们试图通过混合政体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社会等级这样一种理想来理解政治,“通过摧毁这种理想,美国人开始强调政治中零碎的、具体的东西,牺牲了政治中的等级和整全”。美国宪法代表了美国启蒙运动的顶点,认为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可以简化为简单的、和谐的体制。[83]同样,“在辩论的20年里,美国人毁掉了古老的混合政体观,为他们在1776年创造的政治实体确立了新的解释”。[84]在1776年之后,伍德认为分权观最终成为美国政治体制的主导性原则,因而,美国宪法建立的政体并不是混合政体,因为混合政体观已经被美国人毁掉了。
马丁·戴孟德是列奥·施特劳斯最早的一批学生之一,也是施特劳斯的第一个在美国建国方面进行广泛著述的学生。戴孟德认为历史是有用的,有助于我们研究现代问题。开国者仍然有用甚至是必需的,因为他们不仅是开国时的权威人物,而且他们的智慧迄今为止还无人超越。但他明确表示,“我认为开国者舍弃了混合共和政体而赞同民主共和政体”[85]。他对混合政体与分权思想的区别进行了辨析,主张“混合政体把未分割的权力与划分成少数和多数的人民结合起来;分权思想则把分割的政府权力与未划分的人民,也即我们所看到的未划分的民主的人民结合起来。此外,分权思想以一个原则为基础,根据这个原则,政府的权力应该被划分,也即按照权力的功能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分权思想进一步以这样的观念为基础,即将这些分开的功能委托给不同的政府系统或部门。正如我们所见,这种对政治权力的功能性打包划分所保证的重大好处并不是古代意义上的正义而是现代意义上的自由”[86]。作为施特劳斯的学生,他还从“古今之争”的意义上来区分两者,“混合政体的观念假设政治是一门高级的、包罗万象的艺术,一门以全面的正义为目标的艺术,因此要求高级的、最终也是贵族式的深思熟虑和政治才能。分权思想的主要目标是每个人的自由,因此试图把政治和政府限制在一般的、平等的法律及其公正的执行范围内。混合政体假设社会是混合的,由性质上不同的政体因素构成;分权思想以各种各样的个体组成的民主为前提。混合政体的目标是协调有关正义和卓越的各种各样的要求,以此寻求在民主制和寡头制下无法实现的完美。但分权思想仅仅是应对民主的问题”[87]。
小结
总的来看,从美国宪法产生至今,对于美国宪法中政体思想的分析大体上呈现出两个大的框架。一个框架就是对古典政体思想或者说混合政体思想的继承,这个框架以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分类为基础,把美国政体视为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或混合政体。另一个框架最早由《联邦主义者文集》开创,认为美国政体是一种新型政体,并从大众主权、代议制和分权的角度对这种新型政体进行解释和辩护,既否认它是单一政体形式中的一种,也否认它是混合政体,试图割断这种政体与以往的政体理论的联系,[88]以表明这种理论是美国的独创。从18世纪后期到20世纪,后一种分析框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而形成于古希腊的前一种分析框架却一直呈现出衰弱的趋势。20世纪的美国学者甚至把分权理论与混合政体置于相等的地位进行比较和分析,不仅认为美国开国者放弃了混合政体,而且认为分权理论已经取代了混合政体理论。
二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一)以混合政体理论来分析美国宪法
国内从混合政体角度来研究美国宪法以及美国政体的学者并不算多。中国人民大学的学者刘海波在其《政体初论》一书中提到了对政体进行分析的三个理论模式,“即普通法宪政主义、联邦主义和混合政体”。他主张“良好政体中最基本的机构体现在统治权和司法权(或治理权与审判权)的分立上,与之相比,联邦主义和混合政体是次级的结构”,并认为“普通法司法制度是良好政体中最基本的结构,成文宪法也是一般意义上普通法的一个部分”。他在该书中较多地谈到了美国,认为“不是权力的功能性分割和多重主权,而是统治权与司法权的分离以及统治权的共享(混合政体)与统治权的重叠(联邦主义)更好地描述和解释了美国政体运转最成功的方面”,而“通常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对于政体分析是个无意义的概念”[89]。他接着又认为上述三种理论模式“背离了洛克、孟德斯鸠权力分立理论的传统智慧——这似乎是当前宪政理论中政制结构安排的主导范式”,但“如果不进行这种背离,我们没有办法拯救古典政治科学中最重要的智慧,也不能继承英美等政治成功的国家的政治经验中最好的方面”[90]。值得注意的是,《政体初论》这本书并不是系统介绍政体的专著。
北京大学学者唐士其在早期著作《美国政府与政治》中提到了美国的“分权制衡”原则,认为这个原则包含了分权理论所不具备的重要内容,其一是“以权制权”的观念,其二是“权力混合”的观念。[91]所谓“混合权力”的原则是指“在美国的政府架构中,各种权力不仅被机械地割分开来,而且又被有机地混合在一起”,它与分权原则是“相辅相成”的。[92]后来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一书中也有部分章节涉及对美国政体的看法,他认为,“混合政体的理论通过美国立国者们的著述在近代得到了最为系统的表达,他们把混合政体称为‘制约与平衡’(checks and balances)的体制,即通过对权力的分配与混合、使各种权力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的制度”[93]。他还从调和社会中存在的各种集团和不同利益的角度对美国“制约与平衡”的体制进行了分析,并提到了美国宪法乃至政体中的贵族主义倾向。综合来看,应该说,他不仅分析了美国政体中分权的一面,并有意强调了其权力混合的一面。
武汉大学学者储建国的《调和与制衡——西方混合政体思想的演变》一书是国内迄今为止唯一一部论述混合政体思想的专著。在书中他提出了两个论点:“(1)混合政体思想是西方历史上几乎没有中断过的政治思想,并通常占据着主流地位;(2)在西方混合政体思想的演变中,贯穿着一条主线,那就是亚里士多德的调和互补思想与波利比阿的分权制衡思想之间一直进行着有意无意的竞争。”[94]即整本书的框架虽然是论述混合政体思想的发展历史,但他对这个发展历史的阐述又进一步在亚里士多德和波利比阿之间做了区分,主张“亚里士多德式混合政体侧重调和互补,而波利比阿式混合政体则更偏向分权制衡”[95]。因此,在他看来,亚里士多德和波利比阿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混合政体观:希腊式混合政体观和罗马式混合政体观,这种分野奠定了混合政体思想的两个基本方向。[96]然而,在这两个基本方向上,“亚里士多德式混合政体概念由于含义不清,后来渐渐失去了影响力,而波利比阿式混合政体概念经过改头换面,发展成为现代混合政体思想,也就是宪政民主思想”[97]。具体到美国,他认为美国是继承了波利比阿的方向,即“联邦党人从新的角度”巩固了“分权制衡”这个“现代混合政体的基本特征”,[98]“他们在坚持国家治理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基础上,运用联邦制、总统制、两院制、宪审制等制度工具,构建了一个复杂的混合政体,也就是复合共和政体。这个政体以复杂的分权与制衡为主要特征,从而将混合政体思想推到一个新的阶段”[99]。
江西财经大学学者万绍红的专著《美国宪法中的共和主义》,在比混合政体理论更大的范围内即共和主义传统的范围内分析了美国宪法。在书中,他的主线就是将美国的共和主义与罗马的共和主义进行对比,认为“美国宪法以共和主义为政体框架”,[100]但“美国宪法中的共和主义既不是雅典式的民主政治,也不是洛克式的自由主义,而是建基在罗马古典共和主义之上的混合政制”,[101]“正是通过多层面的复杂宪政技艺,美国宪法共和主义的政体设计实现了精英治国与人民主权的完美结合,实现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协作与共同发展,实现了共和政体结构的稳定与政府的活力共存的两全局面,这也许就是美利坚合众国至今繁荣昌盛、美国人民至今自由发展的奥秘所在。”[102]
以上学者尽管着重点不同,但都主张美国的政体是混合政体。
从混合政体角度着手的还有一些文章。比如,满运龙认为美国独立后的政体是根据“混合政府模式”,保留了“混合政府内君主和贵族制成分”,总统和参议院在形式上就是“混合政府内君主和贵族成分的延续”,这样做是为了达到让两者“保持政体平衡”的效果,但是,“这样保留下来的君主和贵族制成分纯是功能性的,既不世袭,也无法定特权”。[103]樊书华[104]分析了汉密尔顿的混合政体理论;徐荣的《试论美国政体的混合性》一文直接给出了结论:“美国政体并非是单纯的其所宣扬的代表制民主政体,准确地说,它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三种成分并存的混合政体。”[105]周明田的《混合政体论与汉密尔顿学说之联系》一文虽然也从混合政体角度分析汉密尔顿的政体思想,并认为“汉密尔顿等在设计美国的政治制度时,虽然宣称它是共和政体,即代表民主制政体,但汉密尔顿等人显然深受古希腊罗马混合政体论的影响,因而其所设计的美国政治制度带有浓厚的混合政体成分”。[106]他还明确区分了汉密尔顿的政体思想与美国政体之间的差异,认为“汉密尔顿具有混合政体思想并不表示美国的政体就等同于混合政体,正如本文开头指出的,联邦党人主张美国实行共和政体”。在他的理解中,汉密尔顿具有混合政体思想,但并不主张混合政体。在文章的结尾,他指出美国的政体并不是混合政体,“在联邦党人看来,美国的政体是不能称为君主制、贵族制或寡头制的,当然也不能称为混合政体,而是一种代表民主制的共和制。这与古希腊罗马的混合政体不尽相同。本文并非把美国的政体说成等同于古希腊罗马的混合政体,而是指出其中蕴含的隐蔽的、实质性的混合政体成分”。
(二)以分权理论来分析美国宪法
从分权的角度来分析美国宪法及其政体是国内学术界的主流。早在20世纪80年代,何华辉、许崇德就在《分权学说》一书中认为“另一种运用分权学说的形式是美国形式。这是一种典型的分权与制衡的形式”[107]。“政治学所探讨的‘三权分立’,显然不是一般意义的职权划分,而是指资产阶级国家的政体。这就是说,它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创立的一种独特的分权形式,是按照一定模式组织国家政权的原则,从而具有特定的含义。”[108]可见,他们的观点是美国的政体是三权分立。同一时期的朱光磊认为美国的分权是“双重分权”,随着“‘双重分权’学说在美国的出现,使分权论获得了完整的形式”,[109]
但“也标志着分权论的终结”[110]。20世纪90年代,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李道揆在其《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一书中详细介绍和分析了美国的政治制度,认为“权力分立和制约平衡是美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大原则”,[111]而美国宪法为美国建立起来的是“民主共和国”。[112]这一时期的刘富起也主张“《联邦宪法》将分权确定为美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13]
21世纪,北京大学学者王希在《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中论及了他对美国政体的看法,他认为1787年制宪会议召开之前的各州宪法“以立法和执法权的分立取代了英国宪政中的混合政府体制”,而且指出了两者之间的重要区别。就英国的混合政体而言,它“强调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应分享政府权力,即在政治机制上(通过议会的两院席位的分配和普通法的习俗)保证王权、贵族和以中小资产阶级自由人为代表的普通民众都有一定的机会参与政治,各自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其他两方的尊重,三者之间可形成一定的制约”[114]。但是,这种混合政体“在美国的政治领袖们看来是不适用的。他们认为,美洲既无传统的君王体制,也没有根深蒂固的贵族社会,财产的享有较为普遍,财产的拥有较为平均(尽管这并不是普遍的事实),阶级差别远不如英国那样显著,而且个人跨越阶级和阶层的可能性也很大,没有必要设立硬性的阶级等级;即便美洲有阶级差别,其矛盾冲突也不是不可调和的。……对于各州的领袖来说,政府的权力必须由不同的部门分立地享用和行使,……这种意义上的分权与英国式混合政府的分权在本质和实践上都是不同的”[115]。以此观点为基础,王希倾向于从分权的角度来看待制宪会议和1787年宪法为美国确立的政体,认为制宪者们“既反对贵族或寡头政治,又害怕简单无序的‘暴民政治’”,因而“1787年的宪法格外注重权力的分割与制约”[116]。
近几年来,杨积讯在《穿越历史——论美国〈联邦宪法〉之长久存续》一书中主张“美国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三个部门组成,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相互制衡,即所谓的三权分立与制衡。三权分立与制衡,既可以是对这种现实现象的描述,也可以指这样的一种政府体制,又可以指这样一套制度,还可以指它所依据和体现的原则”[117]。中央民族大学学者张杰认为“英国的混合政府模式”强调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应分享政府权力,保证王权、贵族和以中小资产阶级自由人为代表的普通民众都有一定的机会参与政治。但是,这种体制“在美国建国初期的政治领袖们看来是不适用的”。对于美国开国者而言,“政府的权力必须由不同的部门分别享用和行使,只有这样,才可有效地避免政府的腐败和对人民权利的侵犯。这种意义上的分权与英国式混合政府的分权在本质和实践上都是不同的”。因此,英国的分权“既有阶级分权的色彩,也有技术分工的内涵”,而分权“在美国的宪政体系中更多地体现出同一阶级内部在管理国家方面的技术上的分工”[118]。但另一方面,她又认为“权力的分立只是美国分权原则的一面,另外一面是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相互牵制或制衡,而且权力有限。其目的是控制政府滥用权力,实现自我约束。这种体制的建立,使亚里士多德混合政体论、洛克分权论和孟德斯鸠的制衡学说变成现实”[119]。这里她认为美国的政体把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变成了现实,与她之前断定美国开国者认为英国混合政体模式不适合美国看来是相矛盾的。
山东省泰山学院历史系学者万昌华和万颖在《美国宪政体制研究》一书中认为,“在国家政权的性质与人员构成上,美国开国者的设想是国家充当财产所有者的守夜人与经纪人的角色;国家由拥有社会财产的人来管理”[120]。“美国宪政体制在类型上与其母国英国是相同的,二者是一种既继承又发展的关系。”[121]“总之,美国宪法政治的原则是不断追求更加完善的联邦制的原则;是实行三权分立、地方高度自治,人民享有充分的自由及高度人权的全息共和的原则;是切实树立社会正义、保持国内安宁、促进共同福利的原则。”[122]
西北政法大学学者侯学华先否定了美国政体是混合政体,“美国制宪时期,联邦主义者进一步超越了阶级分权的思路,主要关心政制层面的分权。美国是一个没有贵族的社会,他们对所谓贵族制和民主制之间的混合不感兴趣”,[123]然后又认为“托马斯学派是在君主主权为既定的前提下,运用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思想来防止君主暴政;联邦党人则是在人民主权为既定的前提下,运用波利比乌斯和孟德斯鸠的思想来抑制多数暴政。后者在现实中的成功也似乎暗示了混合政体为思想政治史上的获胜者”,[124]他的思想也存在前后矛盾之处。
从分权的角度分析美国政体的文献还有潘志瀛的《分权与制衡——美国的方式》、樊体宁的《论美国分权制衡制》、张定河的《美国分权体制的确立及其演变》、聂平平的《美国宪政体制的思想脉络及其逻辑困境——主权与分权学说的视角》、吕艳的《美国政治中分权原则的再分析》等论文。[125]
(三)其他观点
此外,也有不少学者认为美国政体就是民主政体,如张毅的《美国民主政体的起源——从美国何以会有国会谈起》一文;[126]陆润康认为“美国的政治制度,可以说是英国的翻版,只不过略加修正而已。英国是民主政治的发祥地,美国也毫不犹豫地采取了民主政治”;[127]罗艳华认为“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共和制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建国时期的政治精英在继承先人关于民主的基本理念的基础上,结合北美的实际形成了一套政治理论和政治制度的构想,发展出了一套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128]。
还有少数学者认为美国政体是共和政体,如施治生和沈永兴主张美国的“资产阶级民主制采取的是总统制共和政体”[129]。张千帆也认为美国“新宪法规定了一个复合的共和政体”[130]。北京大学历史系学者李剑鸣[131]也断言“这种新型的共和政体,不再是‘人民’与贵族分享权力的混合政体,而是完全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上的代表制政体,它的社会基础、价值取向和适应范围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与古典共和理念之间形成了明显的差异。”
总之,国内的学者鲜有人从古典混合政体理论框架来分析美国的宪法及其确立的美国政体,储建国的《调和与制衡——西方混合政体思想的演变》一书也只是其中一章在分析美国,而且更重要的是,他在这一章中的主要参考文献是《联邦党人文集》。众所周知,参加美国制宪会议的人有55位,仅从《联邦党人文集》来分析美国宪法及其确立的政体会忽略其他制宪者在制订美国宪法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更何况杰伊并未参加制宪会议,汉密尔顿也是长期离会。虽然万绍红没有像储建国那样把混合政体分为亚里士多德和波利比阿两支,但是他同储建国一样,认为美国的混合政体继承的是古罗马的传统。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主流观点是,美国确立的是三权分立政体,也有人称为分权与制衡,但是持这种观点的人只是在论述美国是如何三权分立的,三权之间如何制衡的,很少有人去探究美国的分权是源自何处,即便有人探究其起源,多半也是采取《联邦党人文集》中的观点,认为美国的政体是美国的创新,与传统没什么关系。仅有个别学者认为美国的分权学说是来自古希腊时期的分权学说。总之,在美国制宪者究竟想建立何种政体、又实际建立了何种政体的问题上,学者们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答复。
三 文献总结
当前,国内外学者的主流观点都倾向于从分权的角度来看待美国的宪法及其政体。国内外学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分别从混合政体角度和分权角度来分析美国宪法;不同之处在于,国外的学者还针对混合政体与分权学说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很多学者认为传统的混合政体理论已经被分权理论所取代,而就国内的情况来看,学者们要么从混合政体角度分析美国宪法,要么从分权角度分析美国宪法,至于混合政体与分权理论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人进行过详细而系统的研究。
在国内外大量文献和研究的基础之上,本书认为,还有一些问题并未得到很好地解决。首先,在西方混合政体理论发展史上,混合政体理论的框架究竟是什么?美国有没有继承这个理论框架?如果有,那么进一步的问题就在于美国有没有发展这个理论框架?如果没有,那美国是什么类型的政体?其次,美国制宪者对于政体的设想是什么?最后制订出来的宪法到底为美国确立了什么类型的政体?
戴孟德曾说:“尽管有大量文献是关于开国者的,但极少有文献是从他们对于善的生活构成要素的深思因此也是对于最佳政体的深思这样的视角来写的。”[132]正因如此,本书在梳理混合政体理论发展的基础上,重点从美国制宪者对于政体的思考的角度对美国宪法进行详细而系统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