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美国究竟是什么类型的政体?这是一个从美国建立到今天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美国的政体是根据1787年宪法建立起来的,所以,要搞清楚美国的政体类型,就必须以美国的宪法为依据,并追溯到1787年制宪会议。本书通过分析制宪会议记录以及当时的政体思潮发现:制宪者们虽然各自持有不同的政体观并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美国的政体,但他们的思想中多多少少含有混合政体思想的成分。混合政体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其理论框架主要是由亚里士多德和波利比阿确定下来的。这个理论框架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混合各种不同的社会力量和集团;第二,综合各种单一政体原则;第三,不同权力机构之间的分权、混合与制衡。通过这三个层面,混合政体追求的是政治秩序的稳定性,或者说政体的持续性。利用这一理论框架来分析美国的宪法及政体,就可以看出,美国的政体是一种更为复杂的混合政体。首先,制宪者们兼顾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利益,即穷人和富人的利益,通过让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代表多数人和少数人,试图混合各种社会力量。其次,在制宪会议上,乔治·梅森等人主张众议院必须采取民主制原则,古文诺·莫里斯等人支持参议院采取贵族制原则,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等人则力图为总统贯彻君主制原则,最终的宪法是对这些政体原则的综合,但保留的只是这些原则的实质而去除了其形式。最后,美国宪法把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职能分别分配给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实现了三权的相对分立,但三权之间在权力上还存在一定的混合,在三权分立与混合的基础上制宪者们还设计了三权之间的制约与平衡,这是美国政体的权力关系在横向上的体现。另外,由于客观原因,制宪者们被迫在中央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上达成妥协,进而形成了美国的联邦制,这种纵向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权力的混合与平衡是美国对混合政体理论的新贡献。
由此可见,美国的制宪者们在1787年制宪会议上为美国确立的并不是直接的民主政体,也并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代议制民主政体,而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混合政体。事实上,当时美国的制宪者们非常清楚民主政体存在的问题,“民主”一词在他们生活的时代也更多地带有贬义性的色彩,因而在设计宪法的时候他们专门对民主加以限制。当今的美国标榜“民主政体”,对外输出民主,既不符合他们的历史事实,更不可能让美国的政体放之四海而皆准。当我们在认识西方尤其是美国的民主时,应该看到,民主只是美国混合政体的一个方面,不能把这一个方面当成美国政体的全部,任何政体的形成,背后都有许多复杂的因素,仅靠照搬制度可能会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