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发展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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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初步建构唯物辩证法发展观的体系

列宁通过对两种发展观的对比、唯物辩证法核心和实质的概括,使我们了解了客观事物是如何辩证发展的。但是关于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和范畴之间有什么关系,它们呈现什么样的逻辑结构,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什么,这需要建立一个唯物辩证法发展观体系来解决这些问题。马克思、恩格斯虽然在辩证法研究上作了很多努力,但没有完成对唯物辩证法发展观体系的系统阐述。列宁重点研读了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尤其在研究《资本论》和《逻辑学》时,提出了关于辩证法发展观体系的设想。他对辩证法“十六要素”的概括,对于把握唯物辩证法发展观的基本内容和研究唯物辩证法科学体系的内在逻辑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列宁提出的“辩证法的要素”源于黑格尔的一句话“这个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判断的环节,——由于它(环节),最初的一般性[一般概念]从自身中把自己规定为自己的他物,——应当叫作辩证的环节”[36]。列宁把黑格尔对辩证法一个环节的规定用唯物主义观点发挥为辩证法的三个要素,使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色彩消失,初步形成唯物辩证法的轮廓。为了更详细地说明和发挥它,列宁在此基础上扩展为七条,最后拓展和深化为十六要素。这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唯物辩证法发展观的内容和体系奠定了基础。

1.建构唯物辩证法发展观体系的基本原则。列宁对唯物辩证法体系的贡献首先体现在建构其体系的基本原则上。第一,强调辩证法的唯物主义基础。列宁指出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是“来自概念自身的概念的规定”[37],批判这是唯心主义的观点。他认为“应当从事物的关系和事物的发展去考察事物本身”[38]。因为,辩证法来自客观世界和精神生活本身,“逻辑和认识论应当从‘全部自然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发展’中引申处来”[39]。从客观事物本身出发,发现事物内在的矛盾,确立辩证法的原理和法则,是唯物主义的基本要求。列宁将唯物主义作为整个辩证法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在辩证法十六要素中,他把“考察的客观性”作为辩证法的第一个要素提出来,认为辩证法就是人们通过实践来认知和考察客观世界的方式,其起点是考察的客观性,而非康德、黑格尔所说的先验构架或概念。这一原则强调“事物的辩证法创造观念的辩证法,而不是相反”[40]

第二,把对立统一规律作为辩证法体系的核心。“事物本身中的矛盾性(自己的他物),一切现象中的矛盾力量和倾向”[41],这是黑格尔强调事物内部矛盾的核心作用。列宁在他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造,他在列举辩证法十六个基本要素之后深刻指出:“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42]这是关于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思想的明确表述。在这里,列宁认为辩证法体系的核心、贯穿这一体系的基本原则就是对立面的统一。在辩证法体系建构上,抓住这个辩证法的核心,就发现了建构这个体系的基本路径。

第三,范畴安排遵循从简单到复杂、从抽象到具体的原则。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要通过一系列范畴安排体现出来。列宁在研读《黑格尔辩证法(逻辑学)的纲要》时,十分赞同黑格尔辩证法范畴由简单到复杂、由抽象到具体的逻辑结构,他说:“概念(认识)在存在中(在直接的现象中)揭露本质(因果、同一、差别等等规律)——整个人类认识(全部科学)的一般进程确实如此。”[43]列宁也认为《资本论》是运用辩证法的典范,其中理论范畴体系的联系、演化也遵循从简单到复杂、从抽象到具体的辩证发展过程。他在写作辩证法十六要素和《谈谈辩证法问题》等著作时,其范畴安排都体现了这个原则。虽然列宁没有明确提出这一原则,但依据这些可以认为,列宁建构唯物辩证法体系的基本原则应体现从简单到复杂、从抽象到具体的原则。

第四,辩证法、逻辑和认识论三者同一原则。黑格尔把“分析和综合的结合”作为概念本身推演的方法。[44]列宁把它进行了改造。他认为,不应把辩证法建构成一个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逻辑学割裂开来的体系,而应改造成一个融马克思主义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为一体的体系,在列宁提出的关于辩证法体系的整体设想——辩证法十六要素中,不仅把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和质量互变等关于事物发展普遍规律的东西列为辩证法体系,而且把认识论和逻辑学中的许多发展规律也作为辩证法体系来看待。这也是唯物辩证法体系建构的一条基本原则。

2.对唯物辩证法发展基本规律和范畴的阐述。列宁依据他提出的建构体系原则为我们提供了辩证法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这就是辩证法十六要素。这十六要素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要素第一条,列宁就提出要坚持“考察的客观性”,他认为唯物辩证法要坚持唯物主义原则,从客观的物质世界(即自在之物本身)出发去考察问题。唯物辩证法要以此为开端,来展开整个理论体系的论述。随后,他论述了唯物辩证法联系和发展的总特征。在辩证法的要素中,第二条和第八条是关于普遍联系的内容。第二条“这个事物对其他事物的多种多样的关系的全部总和”[45],说明了事物联系的多样性,不同的联系构成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的存在状态和发展趋势。第八条在分析多种多样的联系时,特别强调“一般的、普遍的”联系。正是因为事物的普遍联系,才使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从而导致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第三条强调运动和发展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是“它自身的运动,它自身的生命”[46]。它揭示了唯物辩证法永恒发展的特征。

事物为什么能够自身运动,它的源泉和动力就在于事物内部对立面的统一与斗争。列宁在这里对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发展规律进行了阐述。其中,关于对立统一规律的论述最为充分,在辩证法十六要素中占了四条(第四、五、六、九条)。它们的主要思想包括:一切事物中都存在矛盾性;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于一个统一体中;矛盾双方的斗争推动事物矛盾的展开或发展;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最终必然会造成矛盾双方的互相转化,他还指出了转化的复杂性。质量互变规律是在第十六条论述的,列宁把事物的量变称之为“渐进性”、“进化”,把质变称之为“飞跃”、“革命”等,认为量与质的相互转化动力在于矛盾对立双方的相互转化。他强调:“辩证的过渡和非辩证的过渡的区别何在?在于飞跃。在于矛盾性。在于渐进过程的中断。在于存在和非存在的统一(同一)。”[47]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论述的。列宁认为,辩证的否定是“作为联系环节、作为发展环节的否定,它保持着肯定的东西,即没有任何动摇,没有任何折中”[48]。否定之否定是事物内部矛盾推动的,这就表现为事物的某些特征和现象在高级阶段的重新出现,好像是向旧东西回复的现象。

在上述基础上,列宁还对辩证法的发展范畴进行了论述。在要素第七、十、十一、十二条中,他对认识的辩证法进行了深入探讨。其中第七条论述分析和综合的辩证关系;第十一条论述了现象和本质的辩证关系;第十二条论述了原因和结果的辩证关系;第十五条论述了内容和形式的辩证关系。他认为认识过程就是一个分析和综合的结合、由现象到本质、由浅层次的本质到深刻的本质的无限深化过程。在《哲学笔记》里,还有其他辩证法的范畴,如个别和一般、必然和偶然、归纳和演绎、逻辑和历史的同一等等。这些范畴对于阐述客观事物的发展以及认识的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