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248-2017 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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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厂址选择

4.0.1 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2 应符合油气田地面建设总体规划,宜靠近气源;

3 应根据原料天然气集气干线和净化天然气输气管道的走向合理确定;

4 应远离城镇、重要公共建筑、居住区,且宜位于城镇、重要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宜具有方便、畅通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

6 应具有满足近期建设的用地面积和适宜建厂的地形条件,并应根据油气田远期规划留有足够的发展用地;

7 应具有良好的大气扩散条件;在山区和丘陵地区,应避开窝风地段;

8 宜具有充足、可靠、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水源和电源;

9 宜选用荒地、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10 宜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11 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4.0.2 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和地区: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2 崩塌、滑坡、泥石流、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5 对飞机起落、机场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6 生活居住区、文教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7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影响区;

8 受海啸或潮涌危害的地区;

9 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10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场区。

4.0.3 厂址选择应同时落实水源地、取水口和排水口的位置,且排水口应位于取水口的下游。

4.0.4 天然气净化厂的防洪排涝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净化厂的防洪排涝应与所在地区的防洪排涝设施统筹考虑;当区域无防洪排涝设施时,天然气净化厂内地面设计标高应比按防洪设计重现期计算的设计水位(包括壅水和风浪袭击高度)高0.5m,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也可采用提高主要设备和建筑物标高的方法。

2 天然气净化厂的防洪设计重现期应为25年~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