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石灰焙烧工程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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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成品输送、筛分、破碎

6.5.1 成品输送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4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料温度高于80℃时,应选用耐热输送设备;

2 粉料输送应采用气力输送或罐车运输;

3 提升高度大且输送距离短时,宜采用大倾角带式输送机或斗式提升机、链斗输送机等设备;

4 输送距离较长时,宜采用带式输送机、管状皮带或汽车运输;

5 成品输送量根据焙烧窑生产能力确定,应满足瞬间出料最大量。

6.5.2 成品筛分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4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品破碎前宜设筛分装置;

2 对成品粒度要求严格时,破碎后应设筛分装置。

6.5.3 成品破碎应符合本标准第6.4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