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高程控制测量
7.3.1 高程控制基础宜采用国家等级点,建立四等或五等高程控制网作为测区首级高程控制。各等级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五等可采用GNSS高程测量。
7.3.2 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应根据工程规模、控制网的用途和精度要求选择。首级网应布设成环形网,加密网宜布设成附合路线或结点网。验潮站主要水准点应纳入首级网。
7.3.3 高程控制点的间距应为1000m~3000m,一个测区不应少于3个高程控制点。
7.3.4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7.3.4的规定。
表7.3.4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1 结点之间或结点与高级点之间,其路线的长度,不应大于表中规定的0.7倍;
2 R为检测测段的长度,单位为km;L为附合路线或环线长度,单位为km;n为测站数;R小于1km时按1km计算;
3 当每千米水准测量单程测站数n>16时,高差不符值可按站数计算。
7.3.5 四等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及检校要求、观测方法、观测限差、数据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的有关规定。
7.3.6 五等水准观测的视距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的要求应符合表7.3.6的规定。
表7.3.6 五等水准观测的视距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的要求(m)
7.3.7 五等水准测量每一测站观测限差应不超过表7.3.7的规定。
表7.3.7 五等水准测量每一测站观测限差(mm)
7.3.8 四等、五等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宜与平面控制测量结合布设并同时施测;可单独布设成附合或闭合高程导线,亦可单独布设成附合或闭合高程导线网。
7.3.9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7.3.9的规定。
表7.3.9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1 D为电磁波测距边长度,单位为km;
2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线路长度不应超过表7.3.4中相应等级水准的路线长度。
7.3.10 全球导航定位系统(GNSS)高程测量精度等级为五等,五等全球导航定位系统(GNSS)高程测量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7.3.10的规定。
表7.3.10 五等全球导航定位系统(GNSS)高程测量主要的技术要求
注:1 大地高中误差应由控制点大地高相对于最近基准站的差值计算而得;
2 采用连续运行参考站(CORS)进行实时载波相位差分(RTK)测量时,应在连续运行参考站(CORS)网有效服务范围内,流动站与基准站的距离可不受5km约束。
7.3.11 GNSS拟合高程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分利用当地的重力大地水准面模型或资料;
2 对联测的已知高程点进行可靠性检验,并剔除不合格点;
3 对于地形平坦的小测区,可采用平面拟合模型;对于地形起伏较大的大面积测区,宜采用曲面拟合模型;
4 拟合高程点不宜超出已知点所覆盖的范围;
5 对GNSS点的拟合高程成果,应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