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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总则
一 总则的主要内容
总则将国家对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政策的内容加以规范。
总则明确了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方面规范了澳门是国家的一部分,是单一制下的行政区;另一方面规范了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国家其他行政区不同,有一定的特殊性。
第一,澳门是单一制下的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下的澳门,从性质上来说,是国家的一部分,是国家的一个行政区。国家统一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础和前提。首先,特别行政区由全国人大设立;其次,特别行政区的范围由国务院划分;最后,特别行政区的制度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规定,除包括规定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制度,也包括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部实行的制度。
第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从特别行政区的内容和形式上来说,它具有与一般行政区不同的特点,所以称为特别行政区。保留和实行原有社会制度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突出特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特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全国人大授权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实行澳人治澳;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包括私有财产制度、人权自由制度、法律制度、土地制度;实行特别的语文制度;拥有自己的区旗、区徽。
第三,宪法和基本法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在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宪制基础之上建立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按照宪法和基本法的宪制原则处理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