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析: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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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政治体制

一 政治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国两制”下澳门特区的政治体制有以下特点。

第一,地方性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由基本法规定,并非由特区自行规定。特区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等必须是中国公民。特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等就任时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区政治体制发展的主导权和决定权在中央。

第二,行政主导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以行政长官为核心。行政长官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又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既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也对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在特区政治体制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拥有重要的职权,包括负责执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其他法律;行使向立法会提出公共收支、政治体制、特区政府运作的专属提案权;凡立法会议员提出涉及特区政府政策的法案要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第三,行政与立法的关系。行政和立法之间既互相独立,各自享有和行使基本法与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和立法权。同时,二者之间互相制约,互相配合。例如,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法案,立法会审议法案并通过,然后由行政长官签署公布,在整个立法过程中,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之间的沟通、磋商,体现了既制约又配合的精神。

第四,司法独立。司法机关不受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干涉,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法律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