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理解与适用
实务运用中注意,除公司法外,对董事长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还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规章中。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 的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2000年12月1日《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 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公司法对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作了修改,取消了“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强制性规定,赋予各公司自主选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更便于公司的运营和治理。当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董事长职权的规定除依据本条外,还须联系公司法第82条 关于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特别规定,尤其是其中第七项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另外,还要参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 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 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及责任承担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理解与适用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只有同时具备了下列三个条件,董事才对公司负赔偿责任:(1)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2)董事会的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3)该董事参与了董事会的决议。责任的免除需要有证据,即只有证明在表决时该董事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才能免除该董事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经理的设立与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兼任经理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向高管人员借款禁止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高管人员的报酬披露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