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刑事处罚的,要撤销奖励吗?
案例分析
胡某大学毕业后成功考入了某局,成了一名公务员。因为在工作中积极钻研,胡某发明创造了一个公务办公系统,使得单位办公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为单位取得了显著效益。2010年,在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胡某被当地人大常委会授予了“公务员能手”的荣誉称号。2015年5月,因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胡某被开除其党籍、公职。随后又被撤销了“公务员能手”荣誉称号,被停止享受有关待遇,收回奖章、证书。那么,公务员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刑事处罚的,一定要撤销奖励吗?
公务员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刑事处罚的,要撤销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是国家奖励先进,表彰优秀的一种激励方式,旨在树立典型,引导广大公务员以此为榜样积极学习,鼓励大家争取先进。如果被国家授予荣誉的先进榜样存在违法的不良情形,那么就会损害国家公务员整体形象,引导其他人走向错误的道路。因此,我国《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撤销奖励。本案中,胡某因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被开除其党籍、公职,其依法应被撤销“公务员能手”荣誉称号。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深度解析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对于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国家可以通过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给予奖励,表彰先进,但是同时也应当确保先进的真实性。对于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又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等明显与荣誉指向相背离的情形时,应当撤销此名不副实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