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是否负有为申请人解释行政许可条件的义务?
案例分析
李某的家乡以盛产蚕丝闻名,家家户户都会养蚕缫丝。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蚕蛹的食用功效,丰富的蛋白质和独特的口味让蚕蛹市场大好。李某打算成立一家食品生产企业,专门从事蚕蛹的加工。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李某对于“企业必须配备管理人员”这一条件存有疑问,就小企业来讲,能否聘用兼职人员担任管理一职来节省开支呢?就此问题,李某向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工作人员是否有解释的义务呢?
李某可以要求工作人员就食品生产企业中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进行解答。民以食为天,食品质量问题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因此国家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设立也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如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必须符合“配备管理人员”这一条件,才能获得行政许可。但一些中小企业基于成本控制的需要,经常使用大量兼职人员,对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岗位的性质不清楚时,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本案中,李某可以要求工作人员对有疑问的条件进行解答,工作人员有解释的义务。
那么,食品生产企业中的管理人员是否允许聘用兼职人员呢?这一问题可以通过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来解答,该条文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深度解析
面对复杂的行政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行政相对人在许多情况下会无所适从,需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予以告知并进行协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不履行解释说明义务,在一些情况下,公民的权利便难以实现。申请人如果对行政机关公示的有关内容有疑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和解释,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要求予以配合,提供其所需要的信息及解释,同时确保咨询服务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