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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一事由承担刑事责任后是否还要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某县公安局在一次突击检查中发现某KTV存在涉黄服务,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KTV并非正规的娱乐场所,而是以KTV为幌子主要从事色情服务,且涉及面广,涉及金额巨大。公安局遂对此立案调查,案件性质转为刑事案件,后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该KTV在承担了刑事责任后是否还要受到行政处罚呢?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这三大责任承担方式中,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最高的强制力,具有优先性。《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的处罚法定、罪刑适当等原则,行为人应受的处罚应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某一违法行为虽应受行政处罚,但同时又构成犯罪的,刑事处罚会吸收行政处罚,最终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该KTV涉嫌犯罪,已经受过刑事处罚,公安机关就不能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度解析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根据刑事优先的原则,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再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能以罚代刑。但是,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则仍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