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基础知识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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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甲某(男)平日喜欢邻居2岁的男孩乙,一日,将乙抱起抛上天空玩耍,甲的妻子丙要甲小心,不要摔着孩子,甲说没事。当再次抛起乙时,甲没有接住,掉在水泥地上摔死。从刑法理论上看,甲对乙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意外事件
2.甲某(女)是某幼儿园教师,在上室外课时,见儿童乙一直追打儿童丙,甲数次训斥乙,乙仍然追打丙,甲恼怒中顺手将乙扯开,乙某打了个趔趄摔倒,头部恰好撞上石阶的破口锐角上,致使头破血流、因神经受压而死亡。甲某的行为:( )
A.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D.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间接故意
3.吴某因憎恨自己所在学校领导将自己开除,意欲杀死学校领导,后来在情急之中吴某误把张三当做校领导杀死,该犯的犯罪主观方面应属:( )
A.行为性质错误
B.工具的错误
C.行为对象错误
D.特定时空条件的错误
4.某甲偶然发现某乙所开小轿车正是自己几天前失窃的小轿车,即强行夺取。某乙奋起对抗,二人打斗起来。某乙不敌某甲,落荒而逃。某甲将车开回家后,发现该车并非是自己丢失的那辆。后来,甲主动将车归还乙,甲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侵占罪
C.构成抢劫罪 D.构成盗窃罪
5.甲欲杀妻另娶,某日在其妻乙的饭碗里投放毒药,他知道通常乙会喂3岁的女儿食物,但由于杀妻心切不顾孩子的死活,则甲对其女儿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6.2012年6月24日,王某、乔某、钟某相约来到白沙湖风景区喝酒游玩。当聊起游泳话题时,三人都说自己的水性好,游泳水平高,无人能敌,尤以钟某叫声最高。趁着几分醉意,王某和乔某私下窃语,决定试一下钟某水性到底如何。遂趁钟某不备,将其抬起并抛入湖中。当看到钟某在深水中上下挣扎时,王某和乔某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赶快下水施救,但钟某因溺水时间较长而死亡。王某和乔某的罪过为( )(司考.15.卷二.单.13)
A.意外事件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7.在下列犯罪中,主观方面属于过失的犯罪是( )(司考.11.卷二.单.15)
A.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B.伪造金融票证罪
C.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D.玩忽职守罪
8.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07.卷二.单.14)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9.司机丙某,平日酒量为白酒一斤,一日,赴同事婚宴,喝了半斤白酒,自认为没事,离席后即驾车回单位,途中因头晕刹车不及,将一位正在人行横道过马路的老人撞死。则丙某的主观方面:( )
A.丙某仅饮酒半斤,没有超过他平时的酒量,对于交通肇事行为不存在主观上的罪过
B.丙某明知自己饮酒,还要驾车回去,结果撞死行人,其主观上对于交通肇事结果存在犯罪故意
C.丙某明知自己饮酒,但认为没事,在主观方面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D.丙某明知自己不应酒后驾车,但自认酒量大,应该没事,结果驾车肇事,在主观方面存在着过于自信的过失
10.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2008.四川.卷二.4)
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
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和侮辱尸体罪
D.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11.关于期待可能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司考.2008.四川.卷二.5)
A.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过失,与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换言之,具有故意、过失的人,也可能没有期待可能性
B.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C.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之所以不以重婚罪论处,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D.身无分文的乞丐盗窃他人财物得以维持生存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12.甲某蓄意杀害乙某,某夜将乙某骗至某工地,用预先准备好的木棍猛敲乙某的头部,认为乙某必死无疑,遂弃“尸”而去,后乙某被巡夜的联防队员所救,则甲某存在的认识错误是:( )
A.假想的犯罪 B.客体错误
C.因果关系的错误 D.对象的错误
13.何某有外遇,欲与其妻离婚,但何妻说:“要想离婚,除非我死!”何某遂萌生了杀妻的念头。考虑到最近民航客机频繁出事,何某便希望通过飞机失事的方式达到杀死其妻的目的。于是何某假作忏悔状,买了一张机票让其妻重游他们的蜜月旅行地,并说自己随后就到。何妻遂乘坐飞机外出,果然,飞机在飞行途中不幸坠毁,其妻也死于空难。何某感到良心不安,几日后到公安机关自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何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B.何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何某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
D.何某不构成犯罪
14.司机刘某开车时打了个喷嚏,使方向盘失去控制,于是车冲向路边,将电线杆撞倒,电线被拉断,供电中断7小时,刘某的行为是( )。
A.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
B.交通肇事罪
C.毁坏公私财物罪
D.意外事件
15.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司考.06.卷二.单.3)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16.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08.卷二.单.2)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17.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08.卷二.单.3)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18.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08.卷二.单.4)
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19.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司考.12.卷二.单.5)
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20.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12.卷二.单.6)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1.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司考.11.卷二.单.5)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22.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司考.11.卷二.单.6)
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
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
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
D.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
23.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14.卷二.单.7)
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罪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罪过有故意和过失二种形式
B.罪过只能是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能以行为前或者行为后的为准
C.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不认为是犯罪
D.认识错误内容一般都能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有无和性质
2.甲藏在树林中与伙伴玩捉迷藏,乙打猎途经该地,误以为甲是野兽而开枪射击,致甲死亡( )。
A.乙有杀人故意
B.乙有疏忽大意过失
C.乙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D.甲的死亡属意外事件
3.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有( )。
A.对因果关系认识的错误
B.对犯罪客体认识的错误
C.对犯罪对象认识的错误
D.对行为性质认识的错误
4.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司考.10.卷二.多.54)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5.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07.卷二.多.54)
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C.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D.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6.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08.卷二.多.54)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7.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司考.12.卷二.多.52)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8.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司考.11.卷二.多.53)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9.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司考.13.卷二.多.53)
A.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B.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三、名词解释
1.犯罪主观方面
2.犯罪故意
3.犯罪过失
4.意外事件
5.犯罪目的
6.犯罪动机
7.认识错误
四、简答题
1.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定罪量刑的意义。
2.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相似之处和最根本的区别。(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研究生考试试题)
3.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4.直接故意犯罪的概念及其与疏忽过失犯罪的法律特征之区别。(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考研真题)
五、论述题
1.论述事实认识错误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2.论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关系。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丙已经警告甲不要摔着孩子,甲显然已经预见可能发生的结果,但自信能避免,因此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2.答案:C。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事先对于行为的结果有无预见,如果有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甲只是想把乙扯开,没有预想到将乙摔倒,因此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3.答案:C。考查犯罪主观方面。该犯的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对象认识错误,即把此人当作彼人。杀错人并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只要具备杀人的故意,无论杀的是不是想杀的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
4.答案:A。甲因为误认为乙的车是自己的而“抢车”属于民法上自救行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排除犯罪性。
5.答案:B。行为人甲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有认识,虽然不是积极地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设法避免这种结果发生,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因此是间接故意。
6.答案:C。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王某和乔某的行为显然不是意外事件,因此A选项不正确。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于造成钟某死亡的结果,王某和乔某明显是持反对意见的,因此不是间接故意,故B选项不正确。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行为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凭借一定的条件而轻信可以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关键看行为人当时对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没有认识到。王某和乔某明知钟某可能水性不好,但为了测试钟某的水性将其推下水,对结果有认识,但自信能避免结果,因此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7.答案:D。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伪造金融票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D选项符合题意,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8.答案:B。根据《刑法》第14、15条的规定,所谓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犯罪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一般来讲,施工工地会有许多建筑材料,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人摔倒在工地上被摔伤或者摔死的可能性会比较大,但是他或者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其将赵某推倒在地,导致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而毙命。这里不存在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因此不属于意外事件,D不对。很明显,张某并不希望赵某死亡,也没有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张某也不属于故意犯罪,选项A和C也不对。张某主观上的罪过应属于过失,且其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正确答案应当是B。
9.答案:D。丙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10.答案:D。本题考核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迟或提前发生的情况。本题中,甲意图采用勒死的方式杀害乙,行为对象乙没有错误,只是导致乙死亡的原因发生了错误,即乙不是被勒死,而是在甲实施杀人后因为分尸而导致的死亡。在此种情况下,甲有杀害乙的故意,同时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最后导致了乙死亡的客观后果,因此,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甲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1.答案:D。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的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着有无的问题(是否排除责任),而且还存在程度问题(是否减轻责任)。选项A正确地表达了期待可能性与故意或过失之间的关系,即有故意或过失未必具有期待可能性。选项B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选项C也是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适例,选项D则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排除成立盗窃罪。
12.答案:C。甲的认识错误属于因果关系内容的错误,即实际结果小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
13.答案:D。刑法中的犯罪行为要求必须具有客观性和侵害性。行为不同于思想,也不同于言论,它要求有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消极活动与积极活动,它必须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本案中,何某主观上虽有致其妻死亡的意图,但在客观上并没有采取杀人行为,而是意图通过飞机失事使其妻死亡,因而不存在刑法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本题答案是D。
14.答案:D。司机的行为是意外事件。打喷嚏是无法预料并且无法控制的意外情况,由此直接造成的后果,不应当认为是犯罪,司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
15.答案:B。题中甲为逃避检查,不顾抓着车门的乙,在疾驶中突然刹车,致乙重伤,甲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根据题中条件,甲只为摆脱乙,并不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只是采用了不计后果的方法。由以上分析可知甲也不构成过失。故正确答案为B。
16.答案:C。刑法通说认为,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体来讲: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不要求很具体,只要求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基本性质。第三,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对象等。第四,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也必须具有认识。A选项,对于成立盗窃罪而言,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盗窃的是他人占有或所有的财物。对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只要认识到其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即满足了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A错误。盗窃枪支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就成立盗窃枪支罪。相反,没有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罪。乙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而窃取,故成立盗窃枪支罪,B错误。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故意特别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猥亵的对象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故C正确。对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故意来说,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贩卖的对象具有毒品的基本性质即成立犯罪故意,而无需了解具体的毒品种类,D错误。
17.答案:C。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具体又包括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三种。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在本案中,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其实施勒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这就构成了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我国刑法理论现在的通说认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甲投放安眠药的行为已经可以被视为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故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因此C正确,ABD错误。
18.答案:B。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性的认识问题,大多是作为违法性的错误问题从反面进行议论的。违法性的错误,是指没有事实错误,但不知道其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或者错误地以为其行为被法律所允许的情形。违法性的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可以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二是不可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于此情形下,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而当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时,或者说不可避免地产生违法性的错误时,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在本案中,甲专门针对该行为的合法状况向法院进行了咨询,那么在其信赖了主管机关的见解而产生了违法性的错误时,这些错误应属于不可避免的错误,故甲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因而不构成犯罪。因此B正确,ACD错误。
19.答案:D。故意犯罪,是在行为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的基础上,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违法性有认识的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A选项,首先,自杀者跳楼,因为其他人对此没有支配力,属于自我答责范畴,其他人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基于共犯从属性理论中的实行从属性,实行者无罪,帮助者和教唆者也无罪。围观者的叫喊至多是促使自杀者坚定了自杀决议,起帮助作用。当自杀者不构成犯罪时,帮助其自杀的人当然无法成立犯罪(除非刑法将此种“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独立规定为犯罪),更不用说成立故意犯罪。
B选项,虽然交通肇事者违反交通规则往往是故意的,但是对危害后果的主观认识被认为是过失。原因是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者往往是第一受害人,很难想象驾驶者对于自己的生命、健康、财产是一种无所谓的放任态度。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驾驶者对于他人的生死持放任态度,否则都应该将交通肇事认定为过失犯罪。案例中司机故意违规闯红灯,但不是为了撞人(只是急于回家)。司机对于不小心撞死他人的结果,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C选项,强奸罪是故意犯罪,其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妇女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而决意强行为之。即行为人要对对方妇女的“不同意”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行为人误以为对方妇女同意,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即使对方妇女实际上不同意,行为人也因为没有“强奸故意”而不成立犯罪。案例中行为人将孪生妻妹当作是妻子,并没有强奸妻妹的故意,而是一种事实认识错误。对于客观上的强奸结果,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
D选项,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故意犯罪。行为既包括主动邀请他人到自己居所吸食毒品(作为),也包括在知道他人于自己居所吸食毒品时,有阻止义务而故意不阻止(属不作为犯。义务来源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案例中的主人对于他人在自己居所吸食毒品有认识,有阻止义务,而假装不知道的,成立不作为的容留他人吸毒罪。
20.答案:C。依据因果关系理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的客观风险现实化为危害结果的过程。即认定因果关系,首先要确定行为本身带来的风险。
本案中,推搡本身不至于引起他人死亡,但是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是行为人行为的背景。根据刑法教义上的结论,即当初行为结合被害人特殊体质或者被害人的过失导致危害结果的,行为是危害结果产生的必要条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C项正确。
但是,在客观上有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主观上同时有罪责。成立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至少对崔某的死亡结果有预见可能性。首先,甲对于崔某的死亡没有杀人故意,其并不知道崔某有特异体质(陌生人),甲的推搡行为只是意图给崔某造成轻微的肉体疼痛或者神经刺激,并不是使用致命暴力打击致命位置的杀人行为。其次,甲即使足够注意,人的眼睛也不是医院的检测机器,无法得知素不相识的人是有内在特异体质的不健康人,所以甲对死亡结果没有预测可能性,也不成立过失犯罪。最后,甲对于崔某的死亡在刑法上应该属于意外事件。
21.答案:D。D选项,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如果行为人对对方没有正确认识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22.答案:C。《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表明刑法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由于犯罪只能由刑法规定,过失犯罪也只能由刑法规定,这里的“法律”不可能包括非刑事法律。所以C项错误。
23.答案:A。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误把甲对象当成乙对象侵害,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差误导致欲攻击甲实际攻击乙。二者区别在于:对象错误的行为人主观上产生了认识错误,打击错误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错误,错误结果的发生是因为外在的客观原因。A选项因拨错号码导致将接听电话的丙错误认为计划中的诈骗对象乙,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A正确。B选项中,甲属于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而根据法定符合说,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故B错误。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的情况。事前的故意属于因果关系错误,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应按照犯罪既遂论处。C错误。D选项中,乙主观上发生了认识错误,属于典型的对象错误。但对于甲来说,其认识上并未发生错误,按照共犯理论可将乙行为理解为甲行为的延伸,甲属于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D错误。应选A。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项不正确,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不影响罪责。在事实错误方面,法律性质相同对象之间的错误,也不影响责任的性质。
2.答案:C、D。因《刑法》第16条规定,意外事件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3.答案:A、B、C、D。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行为人预备或者着手实施犯罪时所预见或设想的犯罪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符合。包括:对犯罪客体认识的错误、对犯罪对象认识的错误、对行为性质认识的错误、对行为工具(方法)认识的错误、对因果关系认识的错误。
4.答案:A、B、C、D。甲将乙哥哥当作乙进行打击,甲的行为属于对象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基于伤害乙的故意伤害了乙的哥哥,成立故意伤害罪;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5.答案:A、D。本题中刘某误认为潘某是被勒死亡,而事实上潘某是被刘某从悬崖扔下致死,刘某对因果关系出现了认识上的错误,因此A正确。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致使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很明显刘某的行为不存在打击错误。所以B项错误。虽然刘某出现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但其具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即同样追求潘某死亡的结果,因此刘某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因此D正确C错误。
6.答案:A、B。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关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由于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所以,在本案中,甲对乙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对丙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而根据法定符合说中的数故意说,行为人对甲与乙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当然,采取数故意说并不意味着成立数个故意杀人罪,因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应按想象竞合犯以一罪论处。因此AB正确,CD错误。
7.答案:A、B、C、D。过失犯罪,首先要求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其次要求具备违法性;最后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若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构成过失犯罪。
A项中教师对学生进行轻微处罚,学生自杀的,学生的死亡属于被害人自我答责,与教师的处罚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没有过失犯罪成立所需要的第一步——构成要件该当性,教师不构成犯罪,自然不成立过失犯罪。
B项中将高压气泵塞入他人肛门充气,是高度危险行为。行为人对于可能的身体伤害结果是有认识的,仍然采取了放任的心态,成立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
C项中见义勇为追赶小偷,是正当防卫或者公民扭送之一种,本身是合法行为。小偷自己选择跳河逃跑,虽然与路人的追赶有事实关系,但是路人的追赶行为本身产生的风险是被法律所容忍的,与小偷选择跳水逃跑结果溺死的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不成立犯罪。
D选项,首先,邻居对于坠楼的小孩没有救助义务,即使不伸手去接,也不成立犯罪。其次,邻居在刹那间伸手去接快速坠楼的小孩,无法期待邻居能够在短时间内做出最准确的动作来救助小孩,即邻居在现实生活中即使足够谨慎也对结果没有回避可能性。因此邻居不成立犯罪。
8.答案:A、C。A项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有预料,但是对于危险实现为结果的历程产生错误认识。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
B项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犯罪结果提前出现的情况,如果是预备行为导致所追求的结果出现,则成立故意犯罪的预备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如果计划先后实施数个行为,但第一个实行行为即导致所追求的结果出现,满足“罪责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行为人投放安眠药时已经存在杀死他人的具体危险,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因此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项中,丙计划杀人,采取邮寄的方法,没有能够精确地控制邮寄的对象指向,属于意欲打A实则行为误差打中B的情况,是方法错误。由于王某与汪某都是刑法保护的具有相同法益的人,所以根据法定符合说,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D项中,丁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依据法定符合说,丁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杀了人,主客观一致,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依据具体符合说,丁想杀仇人,却杀了父亲,对象是有误差的,但是这种误差不重要,因为在杀人那一刻,丁确实想杀死自己面前的“那个人”,所以丁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9.答案:B、C、D。A选项中,虽然造成了乙死亡的后果,但是由于甲、乙长期合作,因此二人之间已经形成默契,甲表演失误主要是由于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这是甲无法预见到的,因此属于意外事件,A是正确的。B选项中甲、乙二人争执,互相推搡在所难免,但是甲并没有伤害乙的故意。甲应当意识到在路边推搡的行为极有可能造成乙受伤,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实施了伤害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C选项中,甲作为理智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将木板从楼上扔下的行为可能会伤害到他人,并且木板掉落的位置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无法确定,甲为此还专门确定楼下是否有人,因此在确定无人,轻信不会发生伤害行为的情况下实施了该行为,甲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C的说法是错误的。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D选项中,甲欲攻击的对象和实际受害的对象都是乙,不存在方法错误的问题。因此,D是错误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三、名词解释
1.答案: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种因素。
2.答案: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3.答案: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4.答案: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
5.答案: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6.答案: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
7.答案: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一般有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两种: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理解。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的理解。
四、简答题
1.答案:(一)犯罪目的的意义
犯罪目的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1)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对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来说,特定的犯罪目的是这些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其作用或是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或是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2)对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来说,犯罪目的也是其犯罪直接故意中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每种直接故意犯罪都有其特定的犯罪目的,因而在剖析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时,明确其犯罪目的的内涵并予以确切查明,无疑对定罪具有重大作用。
查清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目的,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此外,由于正确定罪是量刑适当的前提,因而犯罪目的不仅影响定罪,也可以说它对正确适用刑罚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二)犯罪动机的意义
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1)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犯罪动机是犯罪的重要情节之一,根据立法规定和司法经验,量刑要考虑犯罪的各种情节,因此,犯罪动机对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对犯罪的不同情节规定了不同刑罚的情况下,它作为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可能影响到不同量刑幅度的选择,在直接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它作为犯罪的重要情节之一,可能影响到同一量刑幅度内轻重刑罚的选择。
(2)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2.答案: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区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
“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二者都是行为人对有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发生了这种结果。但是,它们更有着原则的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因此,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能力和当时的情况,结合法律、职业等的要求来认真考察其有没有预见的原因,对于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至关重要,这是罪与非罪的原则区分。例如,某汽车司机在雨夜行车,从一塑料布上驶过,压死了塑料布下的一个精神病人。司机以为塑料布下是附近农民的稻谷,在当时的情况下他不可能预见到有人在雨夜躲在公路的塑料布下,这就属于意外事件。
3.答案: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二者的相同点: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2分)
2.二者的不同点:(1)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程度更高。(2)二者对危害结果持有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持有否定态度,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持有放任态度。(2分)
4.答案:故意犯罪可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两种,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又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在这样一种心理状态下犯罪,就是直接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严重结果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如一司机,对自己的经验和技术过于自信,在闹市地区违章驾车,车速过快,结果造成重大事故。对于过失犯罪,刑法中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五、论述题
1.答案: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认识有错误。它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客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某种社会关系而实际上却侵犯了另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按行为的实际性质定罪。
(2)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有过失,则构成过失犯罪,无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3)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采用的行为手段和方法有错误认识。其中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误认为其所采用的手段不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实际却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另一种是误认为其所采用的手段或方法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实际不会发生危害结果。在前一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有过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无过失,则认定无罪。在后一种情况下,应按故意犯罪未遂处理;如果行为人所采用的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产生犯罪结果的方法,则不构成犯罪。
(4)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同类对象错误,是指人实际侵害的对象与其所误认的对象在性质上是同一类别。第二种情况是非同类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对象与其误认对象在性质上不属同类。第三种情况是对象自身性质错误。对第一种情况,仍按故意犯罪定罪。第二种情况,如有过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无过失,按意外事件处理。对第三种情况,应按故意犯罪未遂处理。
(5)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包括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第三种情况是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第四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行为人的责任承担。
2.答案: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联系:
第一,在认识因素上,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只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两者都不希望结果发生。
但它们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罪过形式,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都有着重要的区别。
(2)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