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民法(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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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然人

基础知识图解

❶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请读者注意区别。

配套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晓红今年9岁,下面哪些行为,相对人可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行为无效(  )。

A.晓红接受叔叔赠与的一块手表

B.晓红每天带邻居5岁的孩子上幼儿园,邻居每月给她50元报酬

C.晓红为替邻居张大妈给儿子写信,张大妈给她10元钱作为报酬

D.晓红品学兼优,一家公司奖励她1000元

3.李某的原户籍所在地在甲镇,1994年从甲镇开出迁移证,迁往乙镇。但在乙镇登记前,李某得病,在县城某医院住院一年零三个月。病愈后李某前往广东省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宅。现问,李某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

A.甲镇 B.乙镇

C.县城 D.广东省某区某街道

4.王某的户籍所在地在四川省,外出北京打工已经超过一年,根据法律的规定(  )。

A.四川为王某的住所

B.北京为王某的住所

C.四川为王某的住所,北京视为王某的住所

D.北京为王某的住所,四川视为王某的住所

5.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认?(  )

A.根据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精神病人的父母或者配偶没有异议为限

B.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C.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认定,但应以精神病人的父母或者配偶没有异议为限

D.参照当事人的病历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6.某甲被有关组织指定为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监护人。一日,某甲外出做工,将监护职责转托给某乙,某乙答应承担监护义务。一天,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跌伤,花去医药费1千元。该医药费应当由谁承担(  )。

A.某乙承担全部责任

B.某甲承担全部责任

C.某乙和某甲共同承担责任

D.某乙承担主要责任,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7.甲从1993年9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1998年7月3日,甲的合伙人乙和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配偶和子女表示反对。人民法院应当(  )。

A.接受乙和丙的申请,宣告甲的死亡

B.驳回乙和丙的申请,不作死亡宣告

C.发出公告,一年后甲未出现便宣告甲死亡

D.进行调解,待乙丙与甲的配偶和子女达成一致协议后再决定是否宣告甲的死亡

8.甲下落不明满6年,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应当:(  )

A.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

B.只按其父的申请宣告失踪

C.只按其妻的申请宣告死亡

D.让其妻和其父商量,如协商不成,驳回申请

9.张某失踪5年,经其妻周某的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张某死亡,此后,周某与王某结婚。1年后,张某回家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与周某的婚姻关系,并判定周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当:(  )

A.恢复张某与周某的婚姻关系,并判定周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

B.判定周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

C.判定周某与王某的婚姻有效,驳回张某与周某恢复婚姻关系的请求

D.撤销周某与王某的婚姻

10.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11.黄某,现年19周岁,就读于北京某大学,精神正常,但生活自理能力极差,完全依赖父母的汇款为其生活来源,则黄某是(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2.赵某10年前(1997年10月)赴深圳打工,随即下落不明。2007年3月携巨资返乡,遂向家乡捐款60万元修建希望小学一所,但2004年5月,赵某已被法院宣告死亡。赵妻于2005年3月与王某结婚,后于2006年10月离婚,现为独身,赵某的儿子已经被其邻居胡某收养。则(  )。

A.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只可由赵某本人提出

B.自死亡宣告撤销之日起,赵某与其妻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C.因赵某的儿子被收养未经赵同意,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赵某的儿子与胡某的收养关系自行解除

D.赵某的捐赠行为有效

13.公民伍某在81年3月25日于战争中下落不明,该战争于88年10月1日结束,其家属要申请宣告死亡,必须在(  )。

A.83年3月26日后方能提出

B.81年3月26日后方能提出

C.9.年10月2日后方能提出

D.9.年10月2日后方能提出

14.甲已满18周岁,在校大学生,无经济来源,在校期间打伤乙,乙为治伤花去医疗费5000元。则此费用由谁承担(  )。

A.由甲承担

B.由甲父承担

C.由甲与甲父负连带责任

D.由甲父先行垫付

15.甲、乙为夫妻,均为白领,有一子丙(8岁)。甲、乙离婚后,丙由乙抚养,与乙共同生活。寒假期间,甲将丙接回共同生活15天,其间,丙将丁打伤,丁花去医疗费1万元,则(  )。

A.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B.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C.主要由甲承担赔偿责任,乙适当承担部分责任

D.主要由乙承担责任,甲给予适当补偿

16.甲婚后因夫妻关系不和患了精神病,一家人对甲的监护问题相互推诿,此时应由(  )担任监护人。

A.甲的妻子 B.甲的父母

C.甲的兄弟 D.甲的叔叔

17.下列关于父母是子女的当然法定监护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父母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在于户口这一法律事实

B.父母可以通过协议排除另一方作为监护人

C.父母离婚,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再是监护人

D.父母可以将监护责任依法转移给他人

18.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0年司考.卷三.单3)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19.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1年司考.卷三.单2)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20.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3年司考.卷三.单2)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21.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5年司考.卷三.单4)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22.甲的儿子乙(8岁)因遗嘱继承了祖父遗产10万元。某日,乙玩耍时将另一小朋友丙的眼睛划伤。丙的监护人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2万元。后法院查明,甲已尽到监护职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5年司考.卷三.单24)

A.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需用甲的财产赔偿

B.甲已尽到监护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C.用乙的财产向丙赔偿,乙赔偿后可在甲应承担的份额内向甲追偿

D.应由甲直接赔偿,否则会损害被监护人乙的利益

23.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6年司考.卷三.单6)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民法通则》,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

A.可以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B.应当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某项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C.不可以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某项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D.不可以概括地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任何种类的民事活动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

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  )方面认定。

A.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

B.本人受教育的程度和文化水平

C.行为标的数额

D.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

3.刘某想跟王某做一笔生意,遂与王某签订了合同,现刘某想撤销合同,并提出王某患有精神病作为理由,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或参照(  )加以判断。

A.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B.医院的诊断、鉴定

C.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

D.王某自己的陈述

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  )。

A.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B.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用被监护人的财产支付被监护人的生活费用

C.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先用被监护人的财产支付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费

D.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5.《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

A.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

B.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父母、子女

C.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D.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6.张某被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下面的说法哪些正确(  )。

A.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他的配偶为张某的财产代管人,没有配偶或者配偶无行为能力,可以指定张某的父母为其财产代管人

B.如果张某只有一个儿子,十五岁,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他的儿子为财产代管人

C.如果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D.如果张某的母亲已经死亡,父亲又嗜酒好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张某母亲的一位好友为张某的财产代管人

7.李永宏于2001年离家出去打工后就没有任何消息,下面哪些做法合乎法律的规定(  )。

A.如果李永宏的父母要求人民法院宣告李永宏死亡,而他的妻子不同意,人民法院不应当宣告李永宏死亡

B.如果他的妻子也同意宣告李永宏死亡,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宣告李永宏为失踪人,然后才能宣告李永宏死亡

C.假如人民法院已经宣告李永宏死亡后,一位打工的同乡告诉他的妻子,一次在公共汽车上看见李永宏,但未同他招呼,他妻子于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D.假如人民法院已经宣告李永宏死亡后,李永宏寄了一笔钱回家,他的妻子正准备同他人结婚,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而李永宏父母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8.甲、乙二人为夫妻,甲赴外地打工五年未归。甲之合伙人丙与乙协商由乙请求法院宣告甲死亡,但实际上五年来甲、乙一直通过书信联系,甲被宣告死亡后,乙依继承法取得甲的遗产:房屋一栋,存款十万元及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若干,则甲有权(  )。

A.要求乙返还楼房

B.要求乙返还存款及利息,股份及股息

C.要求乙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D.单方解除与乙之婚姻关系

9.甲年满16周岁,已工作,月收入1000元,甲与其兄乙共同生活。在下列选项中有效的行为有(  )。

A.甲从自己的劳动收入中节省800元作为礼物赠送给丙的行为

B.甲将其继承祖父的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抛弃的行为

C.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丁的行为D.甲立遗嘱的行为

10.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由(  )担任监护人。

A.祖父母、外祖父母

B.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C.法院

D.民政部门

11.甲为一儿童影星,片酬颇丰,乙为甲的监护人。问: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在征得甲同意时,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  )

A.甲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用其片酬予以支付的行为

B.用甲的片酬赠与他人的行为

C.用甲的片酬为甲购买人身保险的行为

D.用甲的片酬为乙母购买房产的行为

12.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司考.卷三.第51题)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13.甲、乙为夫妻,长期感情不和。2010年5月1日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失踪,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也没有发现其在何处下车。2016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公司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关于甲被宣告死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司考.卷三.第51题)

A.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

B.甲、乙婚姻关系消灭,且不可能恢复

C.2016年6月5日为甲的死亡日期

D.铁路公司应当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

14.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司考.卷三.第52题)

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三、不定项选择题

甲的父亲乙与母亲丙于2000年3月离婚。甲与乙共同生活。乙因下岗一直未找到工作,生活困难,遂将甲送到弟弟丁处,由丁抚养,丁把甲当亲儿子,两人感情非常好。2002年10月后,丙起诉到法院要求抚养已年满9岁的甲。

(1)甲的监护人为(  )

A.乙 B.丙

C.丁 D.都不是

(2)乙说丙常在外跳舞,通宵不回家,甲稍不听话,丙就狠揍甲。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无权取消丙对孩子的监护人资格,因为她是孩子的生母

B.乙无权取消丙对孩子的监护人资格,因为取消对孩子的监护人资格应取得法院的同意

C.乙有权取消丙对孩子的监护人资格,因为她虐待孩子

D.乙有权取消丙对孩子的监护人资格,因为她对孩子有犯罪行为

(3)设本题中乙、丙在一次爆炸中同时死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的监护人就是丁,因为丁是接受了乙的委托而履行监护职责的

B.甲的亲属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C.甲的亲属不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D.如果甲的亲属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的应由有关组织指定

(4)设甲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与同学戊打架,把戊打成脑震荡,花治疗费3000元,则(  )。

A.该费用应由乙承担

B.该费用应由丙承担

C.该费用应由丁承担

D.该费用应由学校承担

四、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3.宣告失踪

4.宣告死亡

5.监护

五、简答题

简述监护权的概念和特征。(中国人民大学2013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六、案例分析题

1.赵飞是某公司职员。1995年6月因公出国,从此失去音讯,至2000年6月,下落不明已达5年,公司准备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赵飞死亡,以便将其除名。赵飞的父母认为不能直接申请宣告赵飞死亡,而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否则就不让申请。赵飞的妻子李悦不同意赵飞父母的看法,不经赵飞父母同意径直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赵飞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赵飞妻子的申请,于2000年8月30日宣告赵飞死亡,其财产被分给李悦和赵飞的父母,李悦不久便嫁给本单位司机张某,不幸刚结婚两个多月,张某因酒后驾车导致车毁人亡。2001年12月,赵飞突然回家。原来他出差到国外,被人骗走财物,又得了一场大病,经不住别人怂恿,用随身携带的公款与人合伙做起了生意,不想头笔买卖就赔了,不敢回家,遂到边境地区流浪了5年,因思家心切,终于回来了,回家后得知一切,大吃一惊,要与李悦复婚,李悦不同意,后又要李悦和他父母归还他的财产,李悦和他父母也都不同意,赵飞不知道自己应该怎样做,遂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假设你是律师,对赵飞提出的下列问题应如何回答?

(1)赵飞父母认为应该先申请宣告赵飞失踪,然后才能申请宣告死亡,有道理吗?

(2)赵飞的妻子李悦不经赵飞父母允许,直接申请法院宣告赵飞死亡,对不对?法院宣告赵飞死亡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赵飞是否有权要求与李悦恢复夫妻关系?

(4)赵飞是否有权要求李悦返还财产?是否有权要求其父母归还财产?

2.甲(30岁)一日带着邻居的儿子乙上街去玩,乙只有12岁,看到有卖彩票的,甲摸了几张均未中,便让乙去摸,但乙没钱,甲给乙5元钱,“拿出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结果,乙摸得价值50万元大奖。甲声称该奖是他出钱请乙摸的,应归他本人所有。问:(1)甲交给乙5元钱的行为是委托行为还是赠与行为?(2)乙摸奖的行为是否独立有效?

3.16岁少年甲向邻居乙借钱1000元购买自行车,在购车时不慎将钱丢失。乙要求甲还钱,甲不得已将事情告诉父母。甲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则认为乙不应当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儿子,而且钱已经丢失,因而拒绝还钱。

你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甲的父母是否应当向乙偿还1000元钱,为什么?(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见《民法通则》第11条、第12条、第14条规定。

2.答案:B。根据《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本题B项晓红的行为是超出了其行为能力范围的劳务报酬,其不能承担对于同样是未成年人的邻居小孩的看护。[1]

3.答案:A。见《民通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地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4.答案:C。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5.答案:B。见《民通意见》第7条。

6.答案:C。见《民通意见》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指定原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7.答案:B。参考《民法通则》第23条和《民通意见》第25条对于适用宣告死亡条件的规定。[2]

8.答案:C。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其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子女;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其他有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人。本题中第一顺序的配偶要求宣告死亡,故应当宣告死亡。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9.答案:C。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根据这条规定,宣告死亡后周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因此,周某与王某的婚姻为有效婚姻。故当张某回来后,无权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即使周某与后配偶离婚或者后配偶死亡,周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要恢复,也必须办理复婚手续。

10.答案:D。《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题中,丁从甲处继承的财产应当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另外,对于丁代位继承从乙处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理应返还给甲,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所以本题选D。

11.答案:A。判断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依赖于年龄及精神状态而不能仅依生活自理能力的高低。是成年人又无精神病的,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2.答案:D。见《民法通则》第24条,《民通意见》第36、37、38条。

13.答案:D。见《民法通则》第20条[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14.答案:D。《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据此,已成年却无生活来源者由其父母垫付的情况只有一种,即侵权行为。

15.答案:A。《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将丙接回共同生活15天”,即丙处于甲的照管之下,视为共同生活。题干中“均为白领”,即不属于“一方因生活困难,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的情形。据此,本题中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16.答案:B。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4]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民通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一)、(三)项或第17条第1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民通意见》第14条规定,第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在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题中,甲是因夫妻关系不和而患了精神病,故其妻子担任甲监护人明显不利。

17.答案:D。A错,因父母是基于出生这一法律事实而成为法定监护人,上报户口仅具有行政管理上的意义。B、C错,《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父母离婚其监护资格不受影响。”据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不可以通过协议排除另一方作为监护人。父母离婚,仍然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D对,《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18.答案:B。选项B正确。《民通意见》第14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9.答案:D。在本案中,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行为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父母无权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所以B选项错误。甲意外死亡之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在甲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形下,父母没有处分甲的遗体的权利,所以其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0.答案:A。选项A和B涉及的是委托监护。委托监护须有监护人委托与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且,在委托监护下,监护人并不失去监护资格,而受托人也不会取得监护人资格。A项中,甲与医院明确地达成了委托意思,医院即成为委托监护人,故A项正确。B项,由于没有明确的委托监护协议,而且,即便在委托监护的情况下,由于监护人并不失去监护资格,因此甲的监护人也不能将监护职责转出,故B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据此,C项错误;又由于甲、乙系未成年人丙的父母,他们是法定监护人,不能因为离婚而失去监护人资格,因此D项错误。

21.答案:D。依《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本题中,陈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标的价值为50万元的合同明显与其年龄不相适应,而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故该合同效力待定而非绝对有效或者绝对无效。由此可知,本题A、B、C选项均为错误。授予代理权的行为为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无需追认,故D选项正确。

22.答案:A。依《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本题中,甲虽然已尽到监护职责,但仍然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需用甲的财产赔偿。由此可知,本题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23.答案:B。(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显然非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家事代理,故C选项错误。

(2)对于财产代管人的权限,尤其是财产代管人是否有权处分失踪的被代管人的财产,我国立法目前未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21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从我国这两个条文的表述来看,似乎可以解释为采限制失踪人财产代管人权限的立场,即代管人的代管权限主要包括用失踪人财产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失踪人所欠债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质言之,代管人对失踪人财产的代管行为主要限定于保管该财产并用以支付失踪人所欠各类债务。本题中,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显然不属于乙作为代管人的权限范围,故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由此可知D选项错误。在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的情形下,也不宜认定丙主观上构成善意,所以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由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D。见《民法通则》第12条[5]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答案:A、C、D。根据《民通意见》第3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3.答案:A、B。根据《民通意见》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4.答案:A、B、C、D。根据《民法通则》第10条和《民通意见》第10条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5.答案:A、B、C、D。根据《民通意见》第24条的规定,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6.答案:A、C、D。参考《民法通则》第21条和《民通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7.答案:A、D。参考《民法通则》第24条和《民通意见》第25条和第29条的规定。宣告死亡是由顺序规定的,不能违反顺位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必经程序。撤销宣告死亡也必须经利害关系人有确凿证据证明。

8.答案:A、B、C。根据《民通意见》第39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9.答案:A、C。A、C对,《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错,甲毕竟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其抛弃汽车的行为可能损害其利益,实践中一般认为是无效行为。D错,遗嘱行为属于重大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年满18周岁,实践中认为是无效行为。

10.答案:A、B、D。《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1.答案:A、C。本题考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的处分权限。掌握《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A选项的判断,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的规定。

对C选项的判断,应当考虑为谁买人身保险,由于是为“甲购买的人身保险”,故属于为甲的利益,所以合法有效。

12.答案:A、D。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以此类推;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人权利平等。因此,A项说法正确。《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D项正确。

13.答案:A、C。(1)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内于民事领域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继承关系开始。本题中,甲被宣告死亡,甲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其财产。由此A选项表达正确,当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这意味着,如果本题中甲后来生还,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其配偶乙尚未再婚,则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由此可知,B选项中“不可能恢复”的表达错误,不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本题中,2016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故2016年6月5日即为甲的死亡日期。由此可知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4)本题中,甲乘火车,与铁路公司成立运输合同。但题目中无证据证明甲失踪是由于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造成,故承运人铁路公司的运输与甲的因失踪而被宣告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所以铁路公司也无须对甲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此,D选项说法错误,不选。

14.答案:A、B、D。(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本题中,依上述规定,乙、丙作为甲的监护人,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故B选项表达正确,当选;乙、丙作为监护人,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所以乙、丙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故C选项表达错误,不选;乙、丙虽然是为了甲的利益,将甲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的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给被监护人甲造成财产损失,所以乙、丙须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由此,A选项表达正确,当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依该规定,本题中如甲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计算,应待成年后继续计算。由此,故D选项表达正确,当选。

三、不定项选择题

答案:(1)A、B。《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据此,本题中乙和丙是甲的法定监护人,即便两人离婚也不影响其作为监护人的资格。

(2)B。根据《民通意见》第21条的规定,乙无权取消丙对孩子的监护人资格,理由是取消对孩子的监护人资格必须取得法院的同意。

(3)B、D。A错,《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据此,本题中丁要成为甲的监护人,须经乙、丙的所在单位或者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方可。B对C错,《民通意见》第15条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据此,甲的亲属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D对,《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据此,如果甲的亲属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的,应由有关组织指定。

(4)A。A对B错,《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题中甲跟随乙生活,应当由乙承担该治疗费。只有在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时,可以责令丙共同承担。C错,《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据此,被委托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只有在确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本小题中丁并无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D错,《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本题中甲是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而不是在学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学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四、名词解释

1.答案: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答案:所谓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资格),包括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的能力。至于具体行为则既可以自己进行,也可以请他人代理进行或者代理他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

3.答案: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对一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4.答案: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生理死亡是自然现实,宣告死亡是法律现实,它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已经死亡的事实。法律现实可能与自然现实不一致,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可能仍在某处生存着。

5.答案: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设置监护的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五、简答题

1.答案: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关于监护权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权利说。即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二是义务说。即监护权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是课以沉重的负担,因此,监护权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三是职责说。即监护权是纯粹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设置的,决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我国《民法通则》将监护权规定为一种职责。监护权的主要内容有:一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是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三是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六、案例分析题

1.答案:(1)赵飞父母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2)赵飞的妻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赵飞死亡。赵飞下落不明已5年,李悦又是申请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之规定,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赵飞的父母无权阻止李悦行使这一权利,因为他们属于申请宣告死亡的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因此法院应受理李悦的请求。《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可知本案法院并未完全依照法定程序宣告赵飞死亡,是不合法的。

(3)赵飞无权要求与李悦自行恢复夫妻关系。《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案中李悦是再婚后配偶死亡,不得要求与李悦自动恢复夫妻关系。

(4)赵飞有权要求返还财产。《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2.答案:(1)甲交与乙5元钱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因为甲在此之前不仅没有明确表示请乙替他摸奖,并说了不用还此钱,显然甲的意思是赠与乙5元钱。该5元钱自交付时所有权转让,乙实际上是用自己的钱在摸奖。

(2)本题中乙虽只有12岁,但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6]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又根据《民通意见》第3条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据此,本题中乙完全能够理解摸奖行为的意义,并能预见到行为的后果是可能中奖,而且摸奖对摸奖主体并无限制,乙具备摸奖的主体资格,其与奖票出售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合法、有效。

3.答案:此题涉及我国法律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独立为民事行为的资格,是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的一种法律地位的确认。法律行为的生效,须当事人有行为能力。我国民事立法也依据年龄、精神状态双重标准,对自然人行为能力作了三级制的制度设计,《民法通则》规定[7]:①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②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不满十周岁的人无行为能力。对于精神病人,则依其精神状况,个案审定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或者有部分行为能力,同时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请精神病人进行行为能力宣告制度。

题中情形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判断,第一种情况,甲已年满16周岁,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此种情况下,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乙之间借款行为有效,所借款项应当返还,但应由甲自己承担还款责任。第二种情况,甲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为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须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为有效。从题意可看出,甲的父母即其法定代理人,并无追认之意,此种情况下,甲与乙所为民事行为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题中甲应向乙返还所借款1000元,而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据此,甲的父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如甲有财产,可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父母适当赔偿。甲的父母未尽应有监护职责,故无减轻民事责任之情形。


[1]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47条对此进行了修改。

[3]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41条增加了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日作为起算日。

[4]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28条对此进行了修改。

[5]《民法总则》第19、20条对于《民法通则》第12条做了修改,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6]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19条做了修改,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7]对应《民法总则》第17~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