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定。
立法背景
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本次修改,主要强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明确列举了税收优惠的主要方式和税种、简化税收征管程序等内容。这样修改的目的是,进一步增强税收优惠规定的针对性和指引性,为有关方面进一步出台和落实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条文解读
一、国家有关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创新、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负担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创新型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重点就业群体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等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国家鼓励项目免征进口关税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所得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城镇土地税减免及延期缴纳政策;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等。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创业、创新的,在本法相关章节中作出规定,比如重点就业群体创办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可以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创业扶持一章中作出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创新型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创新支持一章中作出规定。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方便广大中小企业了解和掌握。
二、税收优惠的具体方式和主要税种
本条规定税收优惠的主要对象是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的具体方式,主要有缓征、减征或免征相关税收。考虑到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当前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本条明确列举了在这两个税种方面对企业实行优惠。比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相关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减免。实践中,还可以采取缓征相关税收的做法,阶段性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负担。
1.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通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为降低企业负担,财政部先后出台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比如,财政部2011年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将范围扩大至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并将优惠政策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随后又将范围扩大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7年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扩大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2017年4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将这一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明确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增值税减免。财政部2014年提出,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2015年,财政部提出将该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此外,国家还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关税等方面的优惠作出了规定。如国务院2009年提出,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国务院2014年提出,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三、关于简化税收征管程序
在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形成的历史上,出于严格管理的考虑,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制度、规定和办法,对确保税收及时、规范征收曾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小型微型企业的不断发展,如果继续延用原来规定,会导致审批手续繁琐、流经环节多、资料重复报送、实地调查多次进行,由此产生工作效率低、办事速度慢、办税成本高等问题,增加小型微型企业的纳税成本。
近年来,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税收征管改革,地方在简化税收征管程序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比如,积极推进后台审批业务前移,探索涉税事项集中审批,搭建数据应用平台,提升涉税信息质量等。实行集中办理,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限时办结。只要具备所需的材料,一次办结,避免拖延。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和时限的征管程序,加以清理纠正。对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意义的程序环节,予以摒弃,避免多头重复审核以及不必要的实地调查等程序环节。明确审批权限,落实审批责任,真正做到谁受理、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在审批人员权责一致的前提下,减少审批环节。对审批条件明确,不涉及税款退免以及重大责任追究的项目,下放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对业务处理简单,审批条件明确,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可由纳税服务窗口人员直接审批办理。充分发挥信息支撑作用,对数据库中能够查询或已经报送电子信息的,可简化或免于报送相关资料。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原则,具体的操作性规定,由相关税法、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作出规定。本法关于税收优惠对象小型微型企业的范围,与具体税收政策中“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在具体税收措施的适用对象上,要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等部门出台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相关的小型微型企业是否符合相应的税收优惠条件。同时,国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加大优惠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并根据经济发展适时调整,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平性与实效性。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已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已失效)